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6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官徐蘭萍、白光華、黃耀賢
- 法定代理人金孝唐
- 原告保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李忠隴、游堃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683號 原 告 保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金孝唐 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佩縈 址同上 被 告 李忠隴 游堃煥 址設新北市○○區○○路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4年度審易字第2336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黃耀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宏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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