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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68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徐蘭萍白光華黃耀賢

原告
保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金孝唐 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佩縈 址同上
被告
李忠隴

游堃煥 址設新北市○○區○○路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4年度審易字第23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黃耀賢

書記官 王宏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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