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490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方冠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4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方冠哲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
方冠哲於民國112年5月18日,在新北市○○區○○路000號10樓兆銀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銀公司)內,上網登入拓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拓元公司)所經營之拓元售票系統(網址:tixCraft.com,下稱本案售票系統),以其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信用卡(末5碼:52043,卡號詳卷,下稱本案信用卡),購買「Coldplay:Music Of The Spheres World Tour-delivered by DHL 酷玩樂團2023高雄演唱會」門票4張(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2萬3200元)。詎方冠哲購買後反悔欲退票,明知因個人因素,退票每張票券要收取票面金額5%手續費,且購票後第4日起即不接受退票之規定,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向中信銀客服人員佯稱其所有之本案信用卡遭盜刷云云,致該客服人員陷於錯誤,而將原本應給付給拓元公司之上開票款扣回,並獲得免除依通常退票手續應給付退票手續費1160元之不法利益。
理由
一、訊據被告方冠哲對於上揭犯罪事實,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易字卷第30、34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代理人莊詠晴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相符(他字卷第119、120頁),並有售票系統會員訂購操作歷程記錄(他字卷第21至47頁),中華電信IP通聯記錄查詢(他字卷第83頁,偵11489卷第12、13頁),GOOGLE地圖列印資料(偵11489卷第14頁),國泰世華銀行與告訴人間之電子郵件暨對帳單明細表、退票說明網頁擷圖(他字卷第49至59頁),訂單明細(他字卷第61、63頁),行動電話門號遠傳資料查詢(他字卷第75頁),信用卡申請表及刷卡消費明細(他字卷第87至97頁),被告客服聯繫紀錄及表單畫面(他字卷第125至133頁),被告所持手機內電子郵件翻拍照片(他字卷第141至143頁)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㈡爰審酌被告因購買過多票券,竟不思循正常程序申請退票,貪圖小利,以事實欄所示方式詐得免付手續費之不正利益,雖被告實際獲得之利益非高,然告訴人因票券無法轉售,實際上損失者為全部票券之收入,被告所為全未尊重他人財產權,實屬不該。為念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終知坦承犯行,與告訴人以給付6萬5000元之條件成立調解並履行完畢(見本院調解筆錄及114年5月12日公務電話紀錄),犯後態度非劣。兼衡被告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科技業,與母親同住,須撫養母親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時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既已賠償告訴人6萬5000元,已未保有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㈣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固非可取,惟被告犯後能坦承犯行,賠償告訴人之款項並逾其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足見被告積極彌補行為所生之損害,足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宗光偵查起訴,由檢察官張勝傑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