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智簡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08 日
- 法官潘長生
- 被告王世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智簡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世合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調偵字第1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世合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5行所載「販售仿冒之「小叮噹床包組 」(下稱本案商品)」,應更正為「販售仿冒『DORAEMON小叮噹』商標床包組(床單/床罩、枕頭罩)(下稱本案商品) 」。 ㈡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2、3行所載「嗣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公司法務人員許瑋芸於112年1月16日」,應補充為「嗣小學館公司授權國際影視有限公司之法務人員許瑋芸於112年1月16日」。 ㈢證據部分補充「證人林聖祐、賴月華;證人即國際影視有限公司代理人許瑋芸於警詢時之證述及馬林公司與林聖祐簽立之蝦皮合作合約書、小學館公司智慧財產權委託授權書、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證明專用文件各1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王世合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其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基於販賣營利之單一犯意,自民國112年1月16日前某日起至112年1月16日止,在蝦皮拍賣網站上,接續刊登販賣仿冒上開商標商品之訊息,而接連販賣予不特定買受人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內持續多次為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自應依接續犯論以一罪。 ㈢刑法第57條科刑審酌: 本院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且企業經營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或已投入多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改良,方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被告王世合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竟仍透過網路方式予以販賣,侵害商標權人之權益,被告所為顯不足取,及其犯後坦承犯行、尚未與被害人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之態度,並考量本案犯罪動機、手段、所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數量,兼衡被告前有1次因違反商標法經檢察 官為緩起訴處分之前科紀錄(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暨其於警詢自述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偵查卷第12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按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商品,經送鑑定結果為仿冒商標商品,此有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份在卷可憑(見偵查卷第72頁),為侵害商標權 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漢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潘 長 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 郁 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扣案物品名稱 商標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仿冒「DORAEMON小叮噹」商標床包組(床單/床罩、枕頭罩)1組 00000000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調偵字第132號被 告 王世合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4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世合明知「DORAEMON小叮噹」之商標及圖樣(下稱本案商標),經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小學館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註冊/ 審定號:00000000)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床單、床包、枕頭套、枕罩等類商品,現仍在專用期間內,未經商標權人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類似之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竟基於違反商標法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月16日前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馬林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馬林公司)名義向不知情之林聖祐、賴月華(另為不起訴處分)租借蝦皮帳號「edison21216」(下稱本案蝦皮帳號),透過蝦皮網站刊 登販售仿冒之「小叮噹床包組」(下稱本案商品)供不特定人上網購買,所得款項並匯入林聖祐申設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銀行帳戶)。嗣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公司法務人員許瑋芸於112年1月16日,向本案蝦皮帳號購買本案商品,經鑑定後發現為仿冒品,始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世合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國際影視公司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蝦皮拍賣平台截圖、訂單紀錄、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2年10月17日蝦皮電商字第0231017027P號函及所附本案蝦皮帳號申設人資料、本案銀行帳戶撥款金額明細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 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及輸入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上開仿冒商標之本案商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檢 察 官 陳漢章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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