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智簡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許品逸
- 被告吳泳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智簡字第2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泳展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1802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 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原受理案號:113年度智易字第44號),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吳泳展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更正後附件起訴書扣押物品清冊表格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壹仟捌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7、8行所載「竟基於違反商標法之犯意」應更正為「竟基於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同欄一、第10行所載「購入如附件所示仿冒商標商品」應更正為「購入包括如附件表格所示仿冒商標商品等」;證據部分應補充「臺中港務警察總隊刑事警察隊113年3月20日職務報告、被告於審理中之自白」;扣押物品清冊表格編號24所載「衣服」應更正為「褲子」外,其餘均引用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商標法第97條於民國111年5月4日修正公布,然尚待行政院 定施行日期而尚未施行,自無庸為新舊法比較,本案仍應適用現行商標法第97條規定論處。核被告吳泳展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起訴書已記載被告利用網路商店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事實,然認被告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尚有未洽。又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輸入、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均為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被告自112年某時起至113年1月31日為警查獲時止透過網路 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以相同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數舉動,侵害各被害人、告訴人之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侵害數個商標權人之法益,而同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且企業經營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得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被告明知所販賣之商品均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竟為貪圖私利而為本案,所為實非可取,又考量被告雖坦承犯行但未與告訴人、被害人等達成和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情節、獲利、本案查獲之仿冒商標商品數量不少,卷附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顯示之素行,被告自述之智識程度、工作及收入、家庭生活狀況等(本院智易字卷第123頁)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 (一)扣案如更正後附件起訴書扣押物品清冊表格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被告於偵審中自承其販售仿冒商 標商品獲利約新臺幣(下同)3萬元等語(偵卷第442頁、本院智易字卷123頁),又員警為蒐證而匯款1,860元向被告購買起訴書扣押物品清冊表格編號18衣服其中1件,共計3萬1,860元(計算式:3萬元+1,860元=3萬1,860元)屬被告因本案 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涂芝提起公訴,檢察官蔡佳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品逸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琇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8028號被 告 吳泳展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淡水區新市○路0段00號9樓居新北市○○區○○街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泳展於民國112年12月某日起以IG暱稱「c_b.03」開設直 播或刊登貼文,以網路店名「C&B SHOP」經營販售,並以新北市○○區○○街0○0號為營業據點。其明知如附件所示之商標 ,均係如附件所示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在案,且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亦不得輸入、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竟基於違反商標法之犯意,於112年某時,向中國大陸賣家「全球服飾批發 商」以每件新臺幣(下同)500元至2500元不等之價格,購 入如附件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後,在其經營之上開網路商店陳列販售如附件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予不特定人,賺取獲利約3萬元。嗣經警網路巡邏先於113年1月5日以1860元於上開網路商店購得BURBERRY商標衣服1件(已扣案),經送交恒鼎 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鑑定為仿冒商標商品。警復於113年1月31日,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至新北市○○ 區○○街0○0號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件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 共437件,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吳泳展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以IG暱稱「c_b.03」開設直播或刊登貼文,以網路店名「C&B SHOP」經營販售,並以新北市○○區○○街0○0號為營業據點,在網路販售附件所示仿冒商品之事實。 2 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相片、蒐證照片 證明警方於上揭時間、地點,扣得如附件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之事實。 3 被害人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被害人法商埃爾梅斯國際、被害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被害人英商布拜里公司、被害人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被害人義商柏蒂溫妮達有限公司、被害人義商蒙克雷爾股份有限公司、被害人法商巴黎世家公司、被害人西班牙商羅威公司、被害人法商紀梵希股份有限公司、被害人義商芬迪有限公司、被害人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被害人法商賽玲有限公司等之鑑定報告書、如附件編號6至編號38所示商標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證明扣案如附件編號6至編號38之商品,係屬仿冒品之事實。 4 告訴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鑑定報告書、如附件編號1至編號5所示商標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證明扣案如附件編號1至編號5之商品,係屬仿冒品之事實。 5 IG暱稱「c_b.03」網頁擷取 畫面、聊天擷取畫面及網銀轉帳明細 被告以上開帳號在網路陳列、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而獲利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及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以同一販賣行為,侵害各商標權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至扣案如附件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之。另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檢 察 官 王 涂 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書 記 官 林 珈 安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第1 項商品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註:本條尚未施行,現行有效條文為 105.11.30 版之第 97 條】 修正前條文: 第 97 條(105.11.30 版)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臺中港務警察總隊 113年3月22日中港警刑字第1130004625號商標法案移送書 扣押物品清冊表格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商標註冊/審定號(專用期限) 商標權人 1 仿冒LV商標包包 19個 00000000.00000000 (000年1月31日)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2 仿冒LV商標皮帶 5條 00000000 (000年1月15日)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3 仿冒LV商標鞋子 7雙 00000000 (000年3月15日)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4 仿冒LV商標衣服 107件 00000000 (000年3月15日)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5 仿冒LV商標褲子 2件 00000000 (000年11月30日)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6 仿冒DIOR香水 4瓶 00000000 (000年10月15日) 法商克莉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 7 仿冒HERMES商標鞋子 1雙 00000000 (000年12月15日) 法商埃爾梅斯 國際 8 仿冒CHANEL香水 16瓶 00000000 (000年9月30日)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9 仿冒CHANEL鞋子 1雙 00000000 (000年1月31日)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10 仿冒GUCCI鞋子 1雙 00000000 (000年5月15日)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11 仿冒GUCCI衣服 16件 0000000 (000年8月31日)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12 仿冒GUCCI包包 3個 00000000 (000年8月31日)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13 仿冒BOTTEGA VENETA商標皮夾 1個 00000000 (000年1月31日) 義大利商柏蒂溫妮達有限公司 14 仿冒BOTTEGA VENETA商標皮帶 2條 00000000 (000年12月31日) 義大利商柏蒂溫妮達有限公司 15 仿冒BALENCIAGA商標包包 1個 00000000 (000年4月30日) 法商巴黎世家公司 16 仿冒BALENCIAGA商標衣服 8件 00000000 (000年8月31日) 法商巴黎世家公司 17 仿冒BALENCIAGA商標褲子 17件 00000000 (00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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