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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智重附民字第1號

著作權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王國耀林翠珊呂子平

原告
高手網電子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徐祥峰
被告
智識家資訊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代表人
王贊霖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113年度智訴字第15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一一四年十月一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29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林翠珊

                    法 官 呂子平

                    書記官 周品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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