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字第1654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敏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拘役拾伍拾日」應更正為「拘役伍拾日」。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拘役拾伍拾日」之記載,顯係「拘役伍拾日」之誤寫,而此誤載情事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此觀本件判決主文欄係酌定應執行拘役80日自明),揆諸前開說明,爰更正如主文所示。又本件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拘役拾肆拾日」之記載,係「拘役肆拾日」之誤寫,前經本院於115年2月2日裁定更正在案,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