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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36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官
    徐子涵

  • 當事人
    邱彦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6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彦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15252號、第193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彦騰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被告先後數次詐欺舉動,係基於同一詐欺犯罪計畫及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被害人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爰審酌被告有於5年內因搶奪案件經法院 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之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 份可參,暨其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所需,竟以如聲請書所載方式詐欺告訴人,所為實不足取,兼衡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詐得之金額,以及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另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之損害,此據告訴人於偵查中陳述明確,並有和解書1紙在卷可稽(見114年度偵字第15252號偵查 卷第44頁反面、第46頁),而和解之性質本即有以和解內容取代原受損害內容(金額)之意,上開和解書上亦載明告訴人放棄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足見告訴人所受損害既已能獲得彌補,如再將被告此部分之犯罪所得諭知沒收或追徵,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玟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5252號 114年度偵字第19372號被   告 邱彥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彥騰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13年5月至6月間某時,在不詳地點,向不知情張智翔( 所涉詐欺取財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洪慧君(所涉詐欺取財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取得張智翔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洪慧君名下之中華郵政金融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並於113年3月28日至同年7月17日間,接續以借款或測試系統等為名,誆騙 林易臻,致其陷於錯誤,林易臻即依邱彥騰之指示,於附表一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金額至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又於附表二所示刷卡時間,刷卡如附表二所示金額。嗣附表所示之人察覺有異後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易臻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邱彥騰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林易臻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情節相符,並有告訴人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作業部(114年6月4日、國世卡部字第1140000960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114年6月6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40012931 號);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業處(114年6月9日、 玉山卡信字第1140001173號)函覆資料、本案中信帳戶、郵局帳戶開戶及交易明細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 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邱彥騰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多次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向告訴人佯稱借款或測試系統等之行為,係對同一被害人詐欺取得財物,各次時間密接,復侵害同一被害人財產法益,應係基於單一犯意,利用同一機會,且於時間密接之情況下,接續實施同一構成要件,侵害同一法益,以一般社會健全觀念觀之,該多次舉動難以強行分開,在法律上應評價為接續犯。被告以一接續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至本案被告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請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檢 察 官 陳漢章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帳戶 1 林易臻 113年3月28日某時 2萬元 羅方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113年4月7日20時50分許 1萬元 吳金蓮名下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113年6月8日16時56分許 5,000元 張智翔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113年6月15日21時24分許 3,000元 洪慧君名下之中華郵政金融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113年6月23日0時7分許 4,000元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消費時間 使用信用卡 信用卡特約商店 刷卡金額 (新臺幣) 商品名稱 1 林易臻 113年6月15日 玉山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紅陽支付-峰九通訊行 1萬1,663元 3C產品手機 2 113年6月16日 玉山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紅陽支付-峰九通訊行 4萬2,790元 3C產品手機 3 113年6月21日 玉山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歐買尬-金爸爸 3,000元 遊戲點數 4 113年6月21日 玉山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歐買尬-金爸爸 3,000元 遊戲點數 5 113年6月22日 玉山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紅陽支付-峰九通訊行 3萬3,063元 3C產品手機 6 113年6月22日 玉山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歐買尬-金爸爸 2,000元 遊戲點數 7 113年6月25日 玉山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綠界-中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5,998元 中匯小客車租賃 8 113年6月27日 玉山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00元 遊戲點數 9 113年6月27日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000元 遊戲點數 10 113年6月27日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000元 遊戲點數 11 113年6月28日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紅陽支付-峰九通訊行 3萬9,483元 3C產品 12 113年6月29日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紅陽支付-峰九通訊行 1萬4,873元 3C產品 13 113年6月29日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000元 遊戲點數 14 113年6月29日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00元 遊戲點數 15 113年7月1日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000元 遊戲點數 16 113年7月4日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00元 遊戲點數 17 113年7月4日 玉山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00元 遊戲點數 18 113年7月4日 玉山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0元 遊戲點數 19 113年7月5日 玉山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0元 遊戲點數 20 113年7月7日 玉山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50元 遊戲點數 21 113年7月17日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浩克電通 5萬元 浩克電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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