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43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黎錦福
- 被告游亞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43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亞臻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緝字第6097號、114年度偵字第597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游亞臻犯如附表編號1、2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 、2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除聲請書文內,關於所載「衣物4件」,均更正為「上衣3件、裙子1件」(見114偵53260號卷第3頁反面調查筆錄)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竊盜前科紀錄(併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仍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企圖不勞而獲,復為本案竊行(共2次 ),顯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兼衡告訴人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所受財物損害程度,已因領回而有所減輕(見114偵59723號卷第41至42頁反面贓物認領保管單所載),以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財物之種類、價值高低、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2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而被告於犯罪事實一竊得之上衣3件、裙子1件,均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又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均經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該管檢察官聲請法院為裁定,毋庸於每一個案定其執行刑,則依此所為定刑,不僅可以保障被告(受刑人)聽審權,也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刑罰之可預測性同能提升,亦可防免裁判重複,避免一事不再理原則之悖反。是本案雖合於定應執行刑規定,然被告尚涉他案未經判決確定,因據上述,允宜數罪均經確定後,由執行檢察官為適法處理為宜,則本案暫不定其應執行刑,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磊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宣 告 刑 備 註 1 即聲請書犯罪事實一 游亞臻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游亞臻之犯罪所得上衣參件、裙子壹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4偵緝6097卷(即114偵53260)卷 2 即聲請書犯罪事實二 又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4偵59723號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6097號114年度偵字第59723號被 告 游亞臻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游亞臻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4年7月27日9時40分許,前往新北市○○區○○街00號謝金治經 營之「謝小姐之衣衫衣飾服飾店」,徒手竊取店內貨架上謝金治所有之衣物4件(價值共新臺幣【下同】600元),得手後騎乘其不知情之配偶鍾政弘名下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嗣謝金治發覺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店內及路口監視器畫面,始悉上情。 二、游亞臻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4年11月15日16時1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B1「大全 聯賣場中和店」,徒手竊取店內貨架上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附表所示商品(價值共3萬413元,已發還),放置在隨身袋子內得手。嗣為賣場人員陳琨騏發覺遭竊在上址賣場B1出口將游亞臻攔下報警處理,經警調閱店內監視器畫面,始悉上情。 三、案經謝金治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游亞臻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謝金治於警詢、證人鍾政弘、告訴代理人陳琨騏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復有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4張、 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4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14年度偵緝字第6097號)、消費明細聯翻拍照片、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10張、竊取商品翻拍照片5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中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114年度偵字第59723號)等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前後2 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本件被告竊取衣物4件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等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檢 察 官 何 國 彬 附表: 編號 失竊商品 數量 1 PHILIPS通話降躁真無、MYCELL多功用無線行、OLAY水感透白、SanDisk iXpandGo 128G、Mycell 20W雙10000ML、天絲床包加大、LOTIO男弓、巴黎萊雅淡斑、LOTIO運動、OLAY膠原大紅瓶、巴黎萊雅修護霜、SanDisk Ultra Go Typ、防潑水背包黑、大通ACC3X240W充電傅、舒適辨型保濕片、善存男維他命、萊雅玫瑰髮精油、妮維雅淨白雙管、妮維雅舒敏雙管、FU長版連身裙、ONE豐盈潤髮乳、ONE蓬鬆洗髮精、ONE受損洗髮精、RQ POLO team 服飾特、GJL蘋果充電線1米黑、維納斯除毛刀、舒適辨型保濕架、HT彈力平口褲、萬歲牌珍味雙果、婦潔沐浴露嫩白、黏巴達室外拖、厚刷保暖衣L、厚刷保暖衣M、黏巴達室外拖、焦糖夾心巧克力、舒酸定護齦薄荷、愛康涼感15.5、GATSBY恣意淡香、GATSBY湛藍淡香、擦手巾-4入、東芝電池3號10、東芝電池4號10、露得清男抗洗、美祿巧克力减糖、潔廁清香凍茉莉、洗碗精補檸檬、專科彈潤潔顏乳、康寶鮮味炒手原、莫代爾舒適三角、77乳加、牛奶餅乾分享包、優力跑噴射系統燃油添、驅塵氏超黏拖補、義美杏仁黑可酥、黑橋牌鐵板胡椒、黑橋牌原味條子、Viva杏仁小魚、喜年來芝麻蛋捲、花仙子防蚊香膏、光泉高鈣牛乳、細緻鍋具專用木、三葉超大葡萄乾、超值0束彩、Lumina 薄刃彎剪、Dadaisun飾、波蜜楊桃汁飲料、鮮剖純椰子汁、巧克力威化餅、奧利奧香草夾心、多功能網狀袋B5、手摘果物橄欖、好好用厚實柔布、MOTO真空乳液瓶、芒果乾、碳燻烏梅李、甘草芭樂乾、多功能網狀袋A6、多功能網狀袋A5、多功能網狀袋B6、不鏽鋼保溫瓶綠、不鏽鋼保溫瓶藍、品客洋芋片香辣、品客洋芋片原味 1個 EL男休閒外、絢彩前開式風雨衣2XL、60支天絲枕套、健達快樂河馬、麥提莎巧克力脆、M&M花生糖巧克 2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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