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賭博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許必奇、梁世樺、鄧煜祥、徐子涵
- 被告張瑞玲、籃見成、陳珠俤、李國成、黃建衡、陳絹、羅文彬、林新峯、林進相、李怡庭、鄭文典、張錫勲、林上利、沈碧忠、蔡恒吉、楊衞强、李中正、郭泰郎、張寶順、蔡建興、葉輝鵬、蔡富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簡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瑞玲 籃見成 陳珠俤 李國成 黃建衡 陳絹 羅文彬 林新峯 林進相 李怡庭 鄭文典 張錫勲 林上利 沈碧忠 蔡恒吉 楊衞强 李中正 郭泰郎 張寶順 蔡建興 葉輝鵬 蔡富堂 上二十二人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許亞哲律師 吳存富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東峯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森敏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賭博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所為之113年度簡字第149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1年度偵字第56630、56631、56668、57220、61284、62678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23「原審判決主文」欄所示之 沒收部分均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23「上訴人即被告」欄所 示之人,各處如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23「主文」欄所示之沒收 。 事實及理由 一、審理範圍之說明 ㈠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並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361條 外之規定(即應準用同法第348條規定),同法第455條之1 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同法第348條於民國110年6 月16日修正公布,自同年月18日起施行。該條增訂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該條項之修正理由為: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容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如為數罪併罰之案件,亦得僅針對各罪之刑、沒收、保安處分或對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沒收、保安處分,提起上訴,其效力不及於原審所認定之各犯罪事實,此部分犯罪事實不在上訴審審查範圍。 ㈡本案經原審判決後,檢察官並未上訴,上訴人即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23「上訴人即被告」欄所示之人(以下合稱本案 上訴人等)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分別於113年10月4、7、9、14日繫屬本院,此有各刑事聲明上訴狀、刑事上訴狀上本院收文戳可考(見本院簡上卷第9、27、59、63、67頁), 自應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48條之規定判斷本案上訴範圍。 本案上訴人等具狀提起上訴時,主張原審關於沒收及追徵部分有違誤,請求撤銷改判等語(見本院簡上卷第27至33、71至84頁),並於本院114年3月24日準備程序及同年6月3日審理中明示僅就原判決之沒收部分提起上訴,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都不在上訴範圍內等語(見本院簡上卷第513、666至667頁),則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準用第348條第3項規定,本院審理範圍僅限於原判決所判處之沒收,不及於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等其餘部分。 二、本案上訴人等所為本案犯罪事實、論罪及科刑部分,雖非屬本院審理範圍,惟本案既屬有罪判決,依法有其應記載事項,且沒收係以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論罪等為據,故就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論罪科刑部分之記載,均引用原審判決書之事實及理由欄所載(如附件)。 三、本案上訴人等上訴理由 ㈠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酉○○固有以其配偶周鈺炳名下帳 戶於109年4月17日收取彩金新臺幣(下同)212萬9507元, 惟被告酉○○係鴿舍主,實際上係廖清國寄鴿子進行賽鴿比賽 ,故被告酉○○於收受上開彩金後,隨即於同月20日將彩金16 7萬3000元匯予廖清國,被告酉○○就該次彩金僅收取45萬650 7元,另有收到一筆彩金16萬3440元,故被告酉○○實際收到 之彩金為61萬9947元(見本院簡上卷第427、548、673至675頁);又被告辛○○雖有收受彩金,然係證人甲○○向被告辛○○ 承租鴿舍,故被告辛○○於108年度比賽結束,取得彩金共700 餘萬後,嗣於108年12月13日以其配偶黃秀米擔任法定代理 人之震大國際有限公司開立3張支票合計560萬元及現金140 萬元交予證人甲○○,故此700萬元並非被告辛○○所取得,應 予扣除(見本院簡上卷第424至426、428、670頁);至被告戌○○固有以其配偶莊淑娟之帳戶收取原審判決認定之彩金71 萬5230元,惟彩金並非全由被告戌○○取得,其中1萬6200元 、10萬8930元、11萬4700元均於110年11月22日分別匯予黃 培鎕、林依潔、黃振源等人,故此部分之金額若納入被告戌○○之沒收範圍,恐對於被告戌○○過苛(見本院簡上卷第424 頁)。 ㈡本案上訴人等參與賽鴿比賽曾經輸錢,且參加賽鴿比賽需支出相當成本及簽賭金,若將贏得之彩金全數沒收,反使賭博罪所欲保護之個人財產法益受到侵害,且渠等所犯111年1月14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法定刑為3萬元以下罰 金,原審判決沒收之金額為3萬5650元至745萬6736元,亦為宣告刑之6倍至1242倍不等,顯違反比例原則,又被告寅○、 戊○○、丁○○、酉○○、未○○、辰○○等人均經濟拮据,若採原審 沒收之金額,將影響其等生計而有過苛之虞(見本院簡上卷第27至33、71至82、423至424、426至428、483、547、639 頁)。 ㈢爰請求撤銷原審判決關於沒收部分,就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至 22「上訴人即被告」欄所示之人部分,請求酌減至原審判決沒收金額之5%,就本判決附表二編號23「上訴人即被告」欄 所示之人部分,請求酌減至原審判決沒收金額之四分之一(見本院簡上卷第729至730頁)。 四、撤銷改判之理由 ㈠按刑法第266條賭博罪所保護之法益為社會善良健全之經濟風 俗秩序,故賭博罪係在處罰射倖性行為是否屬於對財物之得喪變更決定性因素,是參與賭博者透過賭博行為,可能享有因射倖性贏得更多財物之利益,反之可能因射倖性導致輸掉原本所有財物,而受有喪失財物之不利益,射倖性要素與賭博者財物得喪產生連結,輸者因不甘心財產喪失,透過不斷下注參與賽局以求取回本金或甚至贏得其他賭客提出之財物,贏者則沉迷於以喪失微小財產風險,博得巨大利益之誘惑,均可能造成參與者成癮,此為立法者欲禁止賭博行為產生財產非經由正常勞動行為而得喪,且可能造成社會經濟秩序危害之風險,非單純保護參與賭博者個人之財產法益。次按犯罪所得之沒收,旨在剝奪犯罪行為人因犯罪而增加財產利益,以減少犯罪行為人再度犯罪之誘因,並宣示行為規範之有效性,藉以達成犯罪預防之效果。我國刑法沒收新制係採相對總額原則,而非淨利原則或絕對總額原則(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8號判決理由參照),依相對總額原則,於決 定是否宣示沒收及沒收之數額時,需進行兩階段之判斷,即先判斷有無犯罪所得(哪些財產利益與犯罪具有直接關聯性?),其次判斷犯罪所得之範圍(應否扣除犯罪支出成本?),刑法第38條之1立法理由業謂:「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 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即犯罪之支出成本不予扣除,故判斷之重點厥為前者,即財產利益與犯罪之直接關聯性有無。又所謂犯罪所得,可分為行為人為了犯罪而取得之財產利益,以及產自犯罪而取得之財產利益。於前者之情形,只要取得財產利益之行為本身係法律所禁止而屬犯罪者,行為人為了遂行該犯罪而取得之財產利益,即屬犯罪所得;於後者之情形,則應探究犯罪構成要件之規範保護目的,倘產生犯罪所得之交易自身即為法所禁止之不法行為,所得財產利益均足以反映犯罪之不法內涵,則沾染不法範圍及於全部所得,其沾染不法之成本,非屬中性成本,均不得扣除,反之,若取得利益之交易自身並非法所禁止,則沾染不法之部分僅止於因不法行為而取得之獲利部分,並非全部之所得,於宣告沒收犯罪所得時,即應扣除屬於中性成本之支出或屬於中性利益之所得。又所謂「取得」,係以行為人對於該財產利益有無事實上之支配、處分權為斷(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6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 照)。 ㈡經查,本案上訴人等分別獲得附表二編號1至23「原審沒收金 額」欄所示之賽鴿獎金或彩金之事實,業據其等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承在卷(見本院簡上卷第523至527頁),復有附表二編號1至23「證據出處」欄所示證據可佐,是其等分別獲 得上開獎金或彩金,係產自賽鴿之賭博行為,均屬沾染不法,本案上訴人等上訴意旨主張參與賽鴿比賽曾經輸錢,且參加賽鴿比賽需支出相當成本及簽賭金等節,揆諸前開說明,自均無從資以扣除。又被告戌○○固主張將部分彩金分予他人 ,並提出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影本3份為據(見本院 簡上卷第437頁),惟依卷存事證,僅堪認被告戌○○於110年 11月22日曾分別匯款1萬6200元、10萬8930元、11萬4700元 予黃培鎕、林依潔、黃振源,無任何證據可資勾稽認定與其本案賭博獲得之彩金有何關連,自無從逕將上開款項自其犯罪所得扣除。 ㈢訊據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其向被告辛○○租鴿舍,幫 陳建明養賽鴿,贏得彩金後,被告辛○○給其700萬元,其交 給陳建明,陳建明再分給其140萬元,此部分其未再分給被 告辛○○等語(見本院簡上卷第669至670頁),核與被告辛○○ 提出之與甲○○間賽鴿鴿舍租賃契約書1份、新順利分會製發 之獎狀翻拍照片1張、震大國際有限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 示資料查詢服務資料1份、臺灣銀行土城分行支票影本3份大致相符(見本院簡上卷第439至451頁),是被告辛○○辯稱其 獲得之彩金其中700萬元並非由其事實上支配、處分一節, 尚非無據,堪以採憑,故被告辛○○於本案實際上取得之犯罪 所得為45萬6736元(計算式:745萬6736元-700萬元=45萬67 36元)。另被告酉○○於109年4月17日收到匯款至其配偶周鈺 炳帳戶內之212萬9507元後,隨即於同月20日自周鈺炳帳戶 匯款167萬3000元予廖清國,此有呂維傑陽信商業銀行帳戶 匯款傳票交易紀錄、五股區農會匯款申請書影本各1份附卷 可憑(見偵56630卷第35頁,本院簡上卷第479頁),堪認被告酉○○辯稱將彩金167萬3000元分給廖清國一節,尚非全然 無稽,則被告酉○○於本案實際支配之犯罪所得為61萬9947元 (計算式:229萬2947元-167萬3000元=61萬9947元)。準此 ,本案上訴人等所實際支配之犯罪所得分別為附表二編號1 至23「實際取得金額」欄所示。 ㈣末按沒收係干預財產之處分,除法律保留原則外,亦應遵守比例原則,禁止過度干預,刑法因而增訂刑法第38條之2: 「(第2項)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 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藉以體現比例原則。賭博行為具有射倖性,業如前述,參與賭博者衡情難免輸贏參半,實務採取不扣除成本之總額沒收原則,除可徹底剝奪犯罪所得外,更具有節約調查各項成本所需耗費之時間與資源之作用。然本案上訴人等所犯111年1月14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法定刑為3萬元以下罰金,原審判決沒 收之金額為上開法定刑上限之數倍以上,且相較於涉犯刑法第268條之組頭,實務上通常係以抽得之佣金,認定其犯罪 所得,如此計算結果,賭客贏得之彩金甚至遠高於組頭犯罪所得,進而發生對犯罪不法內涵較輕微之賭客所宣告之沒收,其干預程度遠高於對犯罪內涵相對較大之組頭所宣告沒收之金額,致產生不公平之現象。本院審酌本案上訴人等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偵56630卷第6、9、17頁,偵56631卷第39、74頁,偵57720卷 第9、11、129、203、212、218、224、240頁,偵61284卷第7、15、17頁,偵62678卷第6、8、10頁,本院簡上卷第726 至728頁),再酌以其等多已年邁且經濟拮据,此有被告寅○ 提出之陳情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查詢清單、112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被告戊○○提出之彰化銀行往來明 細查詢資料、個人貸款專用借據各1份、被告戊○○之母沈吳 玉蘭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翻拍照片1張、被告丁○○提出 之聯邦銀行授信本息收據影本3份、被告酉○○提出其配偶周 鈺炳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診斷報告、其配偶之母周林秀春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被告未○○提出之屏東縣恆春鎮衛生所診斷證明書、112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被告辰○○提出之108至112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1份附卷可參(見本院簡 上卷第431至435、453至475、477、481、487至489、551、553、555、559至567頁),復考量本案上訴人等各自實際取 得彩金之金額,倘僅依各人歷次賭贏之彩金作為其等賭博之犯罪所得,全數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非無過度侵害本案上訴人等之財產權,而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予以調節,另參酌不扣除成本之總額沒收原則,非無懲罰之效果,宜注意邊際效應隨沒收金額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沒收金額而遞增之情形,以符比例原則。故原審關於沒收部分,未扣除附表二編號1、22「上訴人即被告」 欄所示之人未實際取得部分,且未酌及全額沒收可能對於本案上訴人等家庭生計造成重大負擔,影響其等最低限度生活等情,尚有未洽,爰酌定附表二編號1至23「實際取得金額 」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於100萬元以下部分,以二分之一計 算應沒收之金額,於超過100萬至200萬元以下之區間,以三分之一計算應沒收之金額,於超過200萬元部分,以四分之 一計算應沒收之金額(小數點後均無條件捨去),以此合計作為本案上訴人等各自應沒收之金額如附表二編號1至23「 沒收金額」欄所示,且均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爰撤銷改判如附表一編號1至23「主 文」欄所示。 五、按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並準用第3編第1章及第2章除第361條外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訂有明文。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371條之規定,簡易判決上訴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而被告酉○○、丑○○、地○○、卯○○、子○○、庚○○ 、丙○○、壬○○、戊○○、乙○○、亥○○等人,於本院114年6月3 日審判期日雖未到庭,然關於前揭被告之審判期日開庭通知均已合法送達,且其等於審理時均未在監在押,有前揭被告之送達回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參(見本院簡上卷第571、573、575、577、581、583、587、597、599、603、605、609、611、617、619、735至777頁),復未見前揭被告有何未能到庭之正當理由,本院 爰依前開說明,不待該等被告到庭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48條 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71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 本案經檢察官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上訴後由檢察官郭智安 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梁世樺 法 官 鄧煜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婉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111年1月14日修正施行前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3萬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附表一 編號 上訴人即被告 原審判決主文 主文 1 酉○○ 酉○○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貳拾玖萬貳仟玖佰肆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玖仟玖佰柒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丑○○ 丑○○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壹萬零柒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伍仟參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地○○ 地○○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玖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陸仟玖佰陸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丁○○ 丁○○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卯○○ 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柒仟肆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參仟柒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寅○ 寅○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壹佰伍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零柒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子○○ 子○○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申○○ 申○○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貳仟壹佰玖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柒萬肆仟零陸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庚○○ 庚○○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玖仟柒佰柒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肆萬參仟貳佰伍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丙○○ 丙○○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肆萬零玖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貳萬零肆佰伍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壬○○ 壬○○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肆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玖仟柒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戌○○ 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壹萬伍仟貳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伍萬柒仟陸佰壹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己○○ 己○○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貳仟玖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壹仟肆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戊○○ 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捌萬捌仟陸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參佰壹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未○○ 未○○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陸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辰○○ 辰○○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捌萬玖仟陸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捌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乙○○ 乙○○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肆萬壹仟肆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柒萬零柒佰參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天○○ 天○○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壹仟零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零伍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亥○○ 亥○○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陸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午○○ 午○○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貳萬零柒佰柒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陸萬零參佰捌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 巳○○ 巳○○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捌拾陸萬零貳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捌仟參佰參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辛○○ 辛○○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肆拾伍萬陸仟柒佰參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參佰陸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 癸○○ 癸○○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玖拾萬捌仟陸佰玖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零伍佰零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 編號 上訴人即被告 原審沒收金額 (新臺幣) 實際取得金額 (新臺幣) 沒收金額 (新臺幣) 證據出處 1 酉○○ 229萬2947元 (212萬9507元+16萬3440元) 61萬9947元 30萬9973元 ⒈被告酉○○於警詢、本院訊問時之供述(見偵56630卷第7頁及反面、本院簡字卷一第341頁) ⒉呂維傑陽信商業銀行帳戶匯款傳票交易紀錄1份(見偵56630卷第35頁) ⒊酉○○提出之五股區農會匯款申請書影本1份(本院簡上卷第479頁) 2 丑○○ 11萬720元 (7萬3250元+3萬7470元) 11萬720元 5萬5360元 ⒈被告丑○○於警詢時之供述(見偵56630卷第10頁反面) ⒉新北市三重新順利分會會員賽事插組彩金及銀行匯款明細1份(見偵56630卷第32頁) ⒊110年冬季正式關第二、三關插組會員獎賞總表翻拍照片3張(見偵56630卷第37至38頁) 3 地○○ 15萬3930元 15萬3930元 7萬6965元 ⒈被告地○○於警詢時之供述(見偵56630卷第18頁反面) ⒉新北市三重新順利分會會員賽事插組彩金明細1份(見偵56630卷第31頁) ⒊110年冬季正式關第二關插組會員獎賞總表翻拍照片2張(見偵56630卷第37頁及反面) 4 丁○○ 80萬元 80萬元 40萬元 ⒈被告丁○○於警詢時之供述(見偵56631卷第40頁反面)【稱約80萬元】 ⒉110年冬季資格關第一關插組會員獎賞總表翻拍照片1張(見偵56630卷第36頁)【8萬4300元】 5 卯○○ 20萬7440元 20萬7440元 10萬3720元 ⒈被告卯○○於警詢時之供述(見偵56631卷第75頁反面) ⒉110年冬季資格關第一關插組會員獎賞總表翻拍照片1張(見偵56630卷第36頁) 6 寅○ 24萬8156元 (3156元+14萬2400元+10萬2600元) 24萬8156元 12萬4078元 ⒈被告寅○於警詢時之供述(見偵57220卷第204頁反面) ⒉李敏達陽信商業銀行帳戶匯款傳票交易紀錄1份(見偵57220卷第206頁) 7 子○○ 10萬5100元 10萬5100元 5萬2550元 ⒈被告子○○於警詢時之供述(見偵57220卷第213頁及反面) ⒉呂維傑陽信商業銀行帳戶匯款傳票交易紀錄1份(見偵57220卷第214頁) 8 申○○ 152萬2191元 (6萬1770元+146萬421元) 152萬2191元 67萬4063元 (50萬元+17萬4063元) ⒈被告申○○於警詢時之供述(見偵57220卷第219頁及反面) ⒉呂維傑陽信商業銀行帳戶匯款傳票交易紀錄1份(見偵57220卷第220頁) 9 庚○○ 142萬9776元 (3萬1850元+126萬9786元+12萬8140元) 142萬9776元 64萬3258元 (50萬元+14萬3258元) ⒈被告庚○○於警詢時之供述(見偵57220卷第241頁及反面) ⒉呂維傑陽信商業銀行帳戶匯款傳票交易紀錄1份(見偵57220卷第242頁) 10 丙○○ 64萬910元 (27萬5890元+4萬9750元+31萬5270元) 64萬910元 32萬455元 ⒈被告丙○○於警詢時之供述(見偵57220卷第130頁) ⒉李敏達、陳慶河陽信商業銀行帳戶匯款傳票交易紀錄1份(見偵57220卷第133頁) 11 壬○○ 19萬9480元 19萬9480元 9萬9740元 ⒈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見偵61284卷第8頁反面、61頁) ⒉新北市三重新順利分會會員賽事插組彩金及銀行匯款明細1份(見偵61284卷第47頁) ⒊110年冬季正式關第二關插組會員獎賞總表翻拍照片1張(見偵56630卷第37頁) 12 戌○○ 71萬5230元 (54萬4700元+4萬5460元+12萬5070元) 71萬5230元 35萬7615元 ⒈被告戌○○於警詢時之供述(見偵61284卷第10頁反面) ⒉新北市三重新順利分會會員賽事插組彩金及銀行匯款明細1份(見偵61284卷第47頁) ⒊110年冬季資格關第一關、正式關第二、三關插組會員獎賞總表翻拍照片3張(見偵56630卷第36、37、38頁) 13 己○○ 6萬2920元 (2萬5450元+3萬7470元) 6萬2920元 3萬1460元 ⒈被告己○○於警詢時之供述(見偵61284卷第12頁及反面) ⒉新北市三重新順利分會會員賽事插組彩金及銀行匯款明細1份(偵61284卷第13、47頁) ⒊110年冬季資格關第一關、正式關第三關插組會員獎賞總表翻拍照片2張(見偵56630卷第36、38頁) 14 戊○○ 38萬8630元 (13萬4380元+21萬6780元+3萬7470元) 38萬8630元 19萬4315元 ⒈被告戊○○於偵訊、本院訊問時之供述(見偵61284卷第61頁、本院簡字卷一第432頁) ⒉新北市三重新順利分會會員賽事插組彩金及銀行匯款明細1份(見偵61284卷第47頁) ⒊110年冬季正式關第一、二、三關插組會員獎賞總表翻拍照片3張(見偵56630卷第36頁反面至37頁、38頁) 15 未○○ 36萬4000元 (16萬2030元+20萬1970元) 36萬4000元 18萬2000元 ⒈被告未○○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時之供述(見偵61284卷第18、61頁、本院簡字卷一第432頁) ⒉新北市三重新順利分會會員賽事插組彩金及銀行匯款明細1份(見偵61284卷第47頁) ⒊110年冬季資格關第一關、正式關第一關插組會員獎賞總表翻拍照片3張(見偵56630卷第36頁及反面) 16 辰○○ 58萬9620元 (31萬3890元+27萬5730元) 58萬9620元 29萬4810元 ⒈被告辰○○於本院訊問時之供述(見本院簡字卷一第432頁) ⒉新北市三重新順利分會會員賽事插組彩金及銀行匯款明細1份(見偵61284卷第47頁) ⒊110年冬季正式關第二、三關插組會員獎賞總表翻拍照片2張(見偵56630卷第37、38頁) 17 乙○○ 54萬1470元 (31萬5470元+6萬7600元+15萬8400元) 54萬1470元 27萬735元 ⒈被告乙○○於本院訊問時之供述(見本院簡字卷一第432頁) ⒉新北市三重新順利分會會員賽事插組彩金及銀行匯款明細1份(見偵61284卷第47頁) ⒊110年冬季資格關第一關、正式關第一、二關插組會員獎賞總表翻拍照片3張(見偵56630卷第36至37頁) 18 天○○ 10萬1050元 10萬1050元 5萬525元 ⒈被告天○○於本院訊問時之供述(見本院簡字卷一第432頁) ⒉新北市三重新順利分會會員賽事插組彩金及銀行匯款明細1份(見偵61284卷第47頁) ⒊110年冬季正式關第三關插組會員獎賞總表翻拍照片1張(見偵56630卷第38頁) 19 亥○○ 3萬5650元 3萬5650元 1萬7825元 ⒈新北市三重新順利分會會員賽事插組彩金及銀行匯款明細1份(見偵61284卷第47頁) ⒉110年冬季正式關第一關插組會員獎賞總表翻拍照片1張(見偵56630卷第36頁反面) 20 午○○ 52萬778元 (2萬3238元+2萬2300元+38萬5220元+9萬20元) 52萬778元 26萬389元 ⒈被告午○○於警詢時之供述(見偵56630卷第7頁及反面) ⒉侯志聰陽信商業銀行帳戶匯款傳票交易紀錄1份(見偵62678卷第31頁)【2萬3238元】 ⒊110年冬季資格關第一關、正式關第一、二關插組會員獎賞總表翻拍照片4張(見偵56630卷第36至37頁及反面)【2萬2300元、38萬5220元、9萬20元】 21 巳○○ 386萬21元 (9萬5820元+22萬3770元+220萬6951元+22萬990元+29萬7180元+55萬8600元+9萬680元+16萬6030元) 386萬21元 129萬8338元 (50萬元+33萬3333元+46萬5005元) 否認,辯稱彩金交給教練。 ⒈被告巳○○於警詢時之供述(見偵56630卷第9頁及反面) ⒉呂維傑陽信商業銀行帳戶匯款傳票交易紀錄1份(見偵62678卷第32頁)【9萬5820元、22萬3770元、220萬6951元、22萬990元、29萬7180元】 ⒊110年冬季資格關第一關、正式關第一、三關插組會員獎賞總表翻拍照片3張(見偵56630卷第36頁及反面、38頁)【55萬8600元、9萬680元、16萬6030元】 22 辛○○ 745萬6736元 (18萬7020元+683萬7886元+3萬6290元+39萬5540元) 45萬6736元 22萬8368元 否認,辯稱彩金不是我的。 ⒈被告辛○○於警詢之供述(見偵56630卷第11頁及反面) ⒉呂維傑陽信商業銀行帳戶匯款傳票交易紀錄1份(見偵62678卷第33頁)【18萬7020元、683萬7886元】 ⒊110年冬季正式關第二、三關插組會員獎賞總表翻拍照片3張(見偵56630卷第37至38頁)【3萬6290元、39萬5540元】 ⒋辛○○提出之臺灣銀行土城分行支票影本3份(本院簡上卷第447至451頁) 23 癸○○ 490萬8693元 (61萬640元+29萬3800元+400萬4253元) 490萬8693元 156萬506元 (50萬元+33萬3333元+72萬7173元) ⒈被告癸○○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見偵57220卷第225、306頁) ⒉李敏達陽信商業銀行帳戶匯款傳票交易紀錄1份(見偵57220卷第226頁)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瑞玲 女(民國58年3月2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00號之2 籃見成 男(民國58年6月2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街000號 居新北市○○區○○○0段000巷00號 陳宏彰 男(民國63年4月19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里區○○○○000號十三樓 李金樏 男(民國41年12月2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00巷00號4樓 地○○ 男(民國44年1月2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街00號5樓 陳赫騰 男(民國57年3月16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0段000巷00號之0 ○樓之1 王志傑 男(民國56年10月11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000巷0號3樓 莊正榮 男(民國51年12月24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00巷00○0號4樓 杜統岸 男(民國47年2月15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道00號 居新北市○○區○○○00號3樓 許焱緯 男(民國55年6月2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000巷0號 居新北市○○區○○○0段000號1樓 方俊燦 男(民國53年2月16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鄰○○街0號5樓 張鈞棋 男(民國56年1月28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0段000巷00號 居新北市○○區○○○0段000號1樓 李世元 男(民國51年10月15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0號6樓 許煌懋 男(民國52年10月21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000號 居新北市○○區○○○00巷0○0號6樓 李國成 男(民國56年11月18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000號2樓 駱錫聰 男(民國52年3月6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苗栗縣○○鎮○○00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3樓 黃靖文 男(民國83年11月21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0號 林建仲 男(民國62年9月28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000巷00號 王世雄 男(民國48年11月2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街000巷0號13樓 郭健民 男(民國42年7月21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段00○0號2樓葉建忠 男(民國49年5月2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街00號 蔡鍠書 男(民國51年4月15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0段000巷00號2樓 居新北市○○區○○○0段000號7樓 陳國勝 男(民國47年2月12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000巷00號5樓 呂墩國 男(民國47年12月8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街00號10樓 林金堂 男(民國42年5月28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0巷00號 黃耀寬 男(民國51年3月2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街000號7樓 洪正昇 男(民國39年3月31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0段000○0號7樓吳育修 男(民國64年3月15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宜蘭縣○○鎮○○○0段000號 居新北市○○區○○○000巷00號1樓 卯○○ 男(民國52年12月16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00巷00○00號3 樓 易炳南 男(民國55年5月24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00號 林鴻遠 男 (民國39年12月24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0段0巷00號4樓 吳政倫 男(民國71年8月26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街0號6樓 楊文雄 男(民國54年10月3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00號 居新北市○○區○○○0段000號 張利源 男(民國44年2月3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000巷0○00號5樓 陳聰明 男(民國42年11月15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藍金貨 男(民國46年10月31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街000巷00號5樓 張柏誠 男(民國57年8月1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區000號 居新北市○○區○○○區00號 郭建興 男(民國49年2月1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街00巷00號3樓 謝益成 男(民國60年1月15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街000巷00○0號 居新北市○○區○○○○000號 蔡文宗 男(民國55年3月18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00巷0號 林源芳 男(民國59年11月13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000號 居新北市○○區○○○0段000○0號11樓 居新北市○○區○○○000○0號 李重源 男(民國43年5月18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0段00巷0號7樓 洪仁義 男(民國41年8月25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00號之8 林文桐 男(民國58年12月5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宜蘭縣○○鎮○○○00○00號 吳玉圳 男(民國57年7月5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苗栗縣○○鎮○○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號 高由豊 男(民國48年4月15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0段000號2樓 林海義 男(民國44年7月31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街000號5樓 許清池 男(民國52年2月2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0段00巷00號5樓李慶良 男(民國53年9月2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0段00號之2 居新北市○○區○○○0段000號 杜炎生 男(民國46年11月26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街00號3樓 陳鴻生 男(民國58年4月26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000號2樓 張志堅 男(民國59年6月15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0段00號 黃湧閔 男(民國75年3月4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街00巷00號 林世章 男(民國47年7月2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0段000號3樓 楊正義 男(民國50年7月12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00號 居新北市○○區○○○000號10樓 王建發 男(民國43年8月28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街00巷00○00號 蔡李順 男(民國48年4月16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0段00號 陳銘桂 男(民國55年1月3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000巷00○0號 黃水塗 男(民國52年10月11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街00號7樓 吳俊德 男(民國61年12月13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宜蘭縣○○鄉○○○○000巷00號 居新北市○○區○○○000號11樓 張漢文 男(民國51年12月14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宜蘭縣○○鄉○○○0段000巷000○00 號 居新北市○○區○○○0段000巷00○00號9樓 陳錦利 男(民國59年4月16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0號 鄭泰炊 男(民國53年1月1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000號之11五樓 呂維明 男(民國48年5月13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0段000號 陳 泉 男(民國41年6月12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00號 陳忠謀 男(民國48年1月3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00號 李清政 男(民國46年12月1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00巷00號5樓 李進國 男(民國47年11月5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00巷0號 凃銀城 男(民國54年11月24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000巷0號 居新北市○○區○○○0段000○0號2樓 宋鴻君 男(民國54年4月1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苗栗縣○○鄉○○村○○00號 居新北市○○區○○○000巷00號5樓 杜阿吉 男(民國53年2月25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000號2樓 楊金能 男(民國48年4月23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00○0號 居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1樓 吳秉科 男(民國72年3月12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0段000號 李振發 男(民國54年2月24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雲林縣○○鄉○○村○○00號 居新北市○○區○○○000巷00號4樓 李怡庭 男(民國50年12月22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00巷00○0號 康清波 男(民國53年6月15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00○0號 楊清雄 男(民國45年4月14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街00○0號3樓 黃龍飛 男(民國45年12月1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00號3樓 居新北市○○區○○街00號5樓 林儀忠 男(民國52年11月6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街00號5樓 葉聰財 男(民國55年9月23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0段000巷00號2樓林陽進 男(民國45年1月13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道○0段00號5樓 楊修義 男(民國51年5月1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0段000巷0○0號4 樓 許春發 男(民國50年9月1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0號 施文宗 男(民國49年3月28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000號 居桃園市○○區○○○000巷00號1樓 徐登賢 男(民國50年11月2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00巷000號2樓居新北市○○區○○街00號2樓 楊竣堯 男(民國64年12月28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0段000號 鄭金龍 男(民國48年4月1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000○0號4樓 寅 ○ 女(民國43年11月2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0段000號3樓 羅文彬 男(民國51年7月11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0段000號之16五樓林新峯 男(民國55年8月2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0段00巷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7樓之2 癸○○ 男(民國61年6月2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苗栗縣○○鄉○○村○○00號 居臺北市○○區○○○0段000號6樓之2 楊瑞福 男(民國58年2月9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0段000巷00○00號2樓 陳志旻 男(民國58年12月1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0號 林進相 男(民國56年8月6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街0段00號2樓 吳順卿 男(民國39年9月5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0段00巷00○0號5 樓 許文德 男(民國43年10月6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0段000號5樓 陳冠孝 男(民國48年5月2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0段00巷00號7樓 黃林清 男(民國50年9月1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0段000號4樓 王峙鳴 男(民國57年6月2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街00巷00號4樓 壬○○ 男(民國45年5月1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0段000○0號6樓 戌○○ 男(民國58年3月1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0段000巷00號2樓 林上利 男(民國56年6月1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街000巷0○00號4樓 沈碧忠 男(民國60年5月4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鎮○○○00○0號 未○○ 男(民國64年5月29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00○0號 陳淑敏 女(民國53年5月24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0段000巷00號4樓 亥○○ 男(民國50年3月15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街00號 辰○○ 男(民國60年7月31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000巷0○0號 居新北市○○區○○○0段00號 鄭清忠 男(民國50年12月4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0號 李中正 男(民國50年7月28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00巷00號5樓 居新北市○○區○○○0段000○0號 天○○ 男(民國52年7月9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街000號4樓 黃聰民 男(民國46年11月15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00號11樓 林于哲 男(民國69年3月21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0段000號2樓 午○○ 男(民國56年7月19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000巷0○00號 葉輝鵬 男(民國47年9月2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宜蘭縣○○鄉○○○○00巷0號 居新北市○○區○○○000巷00號2樓 辛○○ 男(民國52年3月24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000巷00○0號 居新北市○○區○○○000巷00○0號1樓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 度偵字第56630號、第56631號、第56668號、第57220號、第61284號、第626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宏彰、李金樏、陳赫騰、王志傑、杜統岸、許焱緯、方俊燦、張鈞棋、李世元、許煌懋、駱錫聰、黃靖文、林建仲、王世雄、郭健民、葉建忠、陳國勝、呂墩國、林金堂、黃耀寬、洪正昇、吳育修、易炳南、林鴻遠、吳政倫、楊文雄、張利源、陳聰明 、藍金貨、張柏誠、郭建興、謝益成、蔡文宗、林源芳、李重源、洪仁義、林文桐、吳玉圳、高由豐、林海義、許清池、李慶良、杜炎生、陳鴻生、張志堅、黃湧閔、林世章、楊正義、王建發、蔡李順、黃水塗、吳俊德、張漢文、陳錦利、鄭泰炊、呂維明、陳泉、陳忠謀、李清政、凃銀城、宋鴻君、杜阿吉、楊金能、吳秉科、李振發、康清波、黃龍飛、林儀忠、林陽進、楊修義、許春發、施文宗、徐登賢、鄭金龍、陳志旻、吳順卿、許文德、黃林清、陳淑敏、鄭清忠、李進國、楊清雄、陳冠孝、莊正榮、陳銘桂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酉○○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貳拾玖萬貳仟玖佰肆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丑○○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壹萬零柒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地○○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玖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蔡鍠書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柒仟肆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寅○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壹佰伍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子○○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申○○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貳仟壹佰玖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癸○○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玖拾萬捌仟陸佰玖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瑞福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柒佰伍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玖仟柒佰柒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王峙鳴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柒萬玖仟玖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葉聰財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參仟參佰捌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竣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肆萬零玖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肆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壹萬伍仟貳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己○○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貳仟玖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捌萬捌仟陸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陸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辰○○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捌萬玖仟陸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聰民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捌拾柒萬肆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肆萬壹仟肆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天○○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壹仟零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亥○○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陸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于哲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零玖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午○○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貳萬零柒佰柒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巳○○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捌拾陸萬零貳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肆拾伍萬陸仟柒佰參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陳義清為新北市三重區鴿會新順利分會(下稱新順利分會,會址: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00號A棟)會長,負責賭客 簽賭、賭金管理及彩金發放事宜;侯志聰為新順利分會執行長,呂維傑、賴順文、陳慶河、李敏達為新順利分會財委幹部,均襄助陳義清綜理該鴿會會務,並均向陽信商業銀行申辦如附表一所示帳戶提供陳義清作為賭客簽賭出入金所使用帳戶,並監督陳義清就該等帳戶內款項之使用。陳義清、侯志聰、呂維傑、賴順文、陳慶河、李敏達(下合稱陳義清等6人)共同意圖營利,基於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 聯絡(陳義清等6人所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部分,已經本 院於民國112年5月4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590號判決判處罪刑),於108年至110年間以舉辦賽鴿之方式,提供新順利分會會址供作公眾出入之賭博場所,邀集附表二所示之酉○○等 人插組投注賭盤。其賽鴿賭博方式略為:新順利分會於每年春季、秋季、冬季各舉辦1次賽鴿比賽,先由會員將幼鴿送 至新順利分會,並繳納每隻鴿子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 腳環費(即參加比賽之報名費),由新順利分會內部職員檢驗鴿子後掛上腳環,俟會員將成鴿登記參與資格賽及正規賽;賽鴿自基隆港出海至300公里處(資格賽為150公里,後每關增加30公里,共5關),後飛回鴿舍,以有無返回及先後 順序之標的下注,並以每次飛翔時間加總為總成績,計算平均飛翔時間後,以時間最少者為優勝,可分別依平均飛翔時間長短分配扣除佣金後剩餘之賭金。欲參與下注之賭客先填寫插組單,紙本送至新順利分會,由陳義清等6人負責統整 插組單。下注賭金之方式,由賭客以匯款方式匯至附表一之帳戶內,110年冬季賽鴿賭博,則由賭客以現金支付賭金交 由陳義清管理或匯入附表一所示帳戶內。待上開各賽鴿比賽結束後,由陳義清計算會員輸贏金額並處理彩金發放事宜。附表二所示之人下注態樣包含「腳環費」(即150個腳環產 出一個得獎名單)、「插組」【即從頭比賽至結束,分單隻組、雙隻組、參隻組、肆隻組、伍隻組(公斤數是指下注的金額、例如0.5公斤就是下注500元、1公斤就是下注1000元 ,以此類推)】、「鴿舍組」(即僅參與1組5,000元下注,最後取參賽鴿數前兩名分攤彩金)。待賽鴿比賽結束後,由陳義清計算會員輸贏金額並處理彩金發放事宜。附表二所示之酉○○等人基於賭博之犯意,以匯款至附表一所示帳戶或交 付現金等方式,下注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而參加上開賽鴿賭博。 二、上開事實,業經附表二所示之被告酉○○等人分別於警詢時及 偵查中供述明確,另被告葉建忠於警詢時雖辯稱:是我朋友請我幫他匯錢至侯志聰銀行帳號去玩賽鴿,我知道朋友參加110年11月份的賽事云云;復於偵查中稱:是我的鄰居要玩 賽鴿,請我幫他匯款,我知道這是賽鴿的錢,朋友住中興北街60巷,我不知道叫什麼名字,我都叫他老揮仔(台語),大約80多歲,我承認幫助賭博云云(見111年度偵字第56631號偵查卷第57頁、第170頁、第171頁),然被告葉建忠始終未能提供該人之具體人別資料供檢警及本院調查,如該人確為被告鄰居友人,被告豈有可能無法提供任何相關聯繫資料,其迄今仍未提出有利事證以實其說,堪認被告葉建忠上開係以幽靈抗辯卸責,所辯要無可採。並有附表一所示之陽信商業銀行帳戶交易資料明細、新順利分會賽程表、新北市三重新順利分會會員賽事插組會員獎賞總表、賭博案賭客清冊等附卷可佐,足認附表二所示之被告等人犯行均堪予認定。 三、論罪科刑部分: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等人為本件賭博犯行後,刑法第266條第1項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自同年月27日施行,復於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4日施 行。108年12月25日之修正,僅係將銀元計算的罰金刑調整 為新臺幣,日後適用罰金刑不須再換算,並非法律變更,尚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111年1月14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266條第1項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3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 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同條項則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是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既已提高法定刑度,並無較有利於被告等人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111年1月14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論處。是核被告等人所為,均係犯111年1月14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罪(聲請意旨認被告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應予更正)。又被告酉○○、楊文雄、林世章、李進國、丙 ○○、楊清雄、葉聰財、寅○、子○○、申○○、癸○○、楊瑞福、 庚○○、陳冠孝、王峙鳴、午○○、巳○○、辛○○等人各於附表二 所示各季賽鴿時間多次簽賭,渠等所為各個舉動,無非欲達成最終獲利之目的,渠等主觀上追求同一目的,社會價值上亦賦予單一賭博評價,渠等數行為,不過為其依犯罪行為之接續,依社會觀念及時空關係,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均應論以接續犯一罪。爰審酌被告莊正榮、蔡鍠書、陳銘桂、黃聰民等四人前已因賭博罪受罰金之科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4 份在卷可稽,仍不知悔改,猶再為本件犯行,暨衡被告等人之前科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以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刑法及相 關法令基於不正利益不應歸於犯罪行為人所有之原則,就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或因犯罪所生、所得之物,均有沒收或追繳、追徵價額、以其財產抵償或發還被害人之規定,且無「扣除成本」之概念。此乃因犯罪行為人於犯罪過程中所使用之物力,或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或為完成犯罪之手段,均屬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為刑罰之對象,所取得之財物亦係犯罪行為人之不法所得,致無所謂成本可言(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327號刑事判決足資參照)。是被告等人匯款或提供現金參賭之資金部分係供自己賭博犯罪之用,為完成犯罪之手段,參照上開判決意旨,自無從以之扣除自明。查(一)被告酉○○於警詢時供稱:呂維傑陽信銀行帳號匯款 新臺幣(下同)212萬9507元、16萬3440元至其夫帳號,係 其參加109年春季比賽及秋季比賽的插組獎金,共計229萬2947元,並有轉帳交易紀錄可佐,於本院訊問時亦供稱上開均係參與賽鴿賭博之獲利等語在卷(見111年度偵字第56630號偵查卷第7頁、第35頁、本院113年5月21日之訊問筆錄); (二)被告丑○○於警詢時供稱:110年冬季賽收到的過關彩 金是7萬3250元、3萬7470元,共計11萬0720元,並有轉帳交易紀錄可佐(見111年度偵字第56630號偵查卷第10頁反面、第32頁);(三)被告地○○於警詢時供稱:110年冬季賽收 到的過關獎金15萬3930元,並有轉帳交易紀錄可佐(見111 年度偵字第56630號偵查卷第18頁反面、第31頁);(四) 被告丁○○於警詢時供稱:110年冬季賽總共收到的過關彩金 約80萬元(見111年度偵字第56631號偵查卷第40頁反面);(五)被告蔡鍠書於警詢時供稱:110年冬季賽收到的過關 彩金或供稱71萬9790元或稱應該是60幾萬元,實際金額忘記了(見111年度偵字第56631號偵查卷第59頁反面),其雖未供述確實金額,依「不利益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及刑法第38條之2 第1 項之估算原則,應以60萬元為其犯罪所得;(六)被告卯○○於警詢時供稱:110年冬季賽收到的過關彩 金應該是20萬7440元(見111年度偵字第56631號偵查卷第75頁反面);(七)被告寅○於警詢時供稱:108、109、110年 都有參加春季、秋季,109年4月17日收到獎金3156元、109 年7月21日收到獎金14萬2400元、109年7月31日收到獎金10 萬2600元,共計24萬8156元,並有轉帳交易紀錄可佐(見111年度偵字第57220號偵查卷第204頁反面、第206頁);(八)被告子○○於警詢時供稱:我參加108年冬季、110年春季賽 事,108年12月6日收到獎金10萬5100元,並有轉帳交易紀錄可佐(見111年度偵字第57220號偵查卷第213頁至第214頁);(九)被告申○○於警詢時供稱:我參加109年春季、110年 春季賽事,109年4月7日收到獎金6萬1770元、109年4月17日收到獎金146萬0421元,共計152萬2191元,並有轉帳交易紀錄可佐(見111年度偵字第57220號偵查卷第219頁至第220頁);(十)被告癸○○於警詢及偵查中供稱:我是參加108年 冬季、109年春季,飛到第幾關我不記得,108年11月匯進來的61萬0640元是玩108年冬季賽事,109年4月匯進來的29萬3800元、400萬4253元是109年春季賽事,共計獎金490萬8693元,有轉帳交易紀錄可佐(見111年度偵字第57220號偵查卷第225頁至第226頁、第306頁);(十一)被告楊瑞福於警 詢時供稱:我是參加108年冬季、109年春季、110年春季賽 事,109年4月17日收到獎金4757元,並有轉帳交易紀錄可佐(見111年度偵字第57220號偵查卷第230頁至第231頁);(十二)被告庚○○於警詢時供稱:我是參加109年春季、秋季 、110年春季賽事,109年4月7日收到獎金3萬1850元、109年4月17日收到獎金126萬9786元、109年7月21日收到獎金12萬8140元,共計142萬9776元,是我參加109年春季、秋季比賽插組獎金,並有轉帳交易紀錄可佐(見111年度偵字第57220號偵查卷第241頁至第242頁);(十三)被告王峙鳴於警詢及偵查中供稱:我是參加109年春季、秋季、110年春季賽事,109年7月31日收到獎金48萬9970元、48萬9970元,共計97萬9940元,並有轉帳交易紀錄可佐(見111年度偵字第57220號偵查卷第269頁至第271頁、第310頁反面);(十四)被告 葉聰財於本院訊問時供承2季獲利4萬3388元等語,並有匯款傳票交易紀錄(見111年度偵字第57220號偵查卷第165頁、 本院113年5月21日訊問筆錄);(十五)被告楊竣堯於本院 訊問時自承獲利4000元等語(見本院113年5月21日訊問筆錄);(十六)被告丙○○帳戶有陳慶河、李敏達匯入之款項共3 筆,27萬5890元、4萬9750元、31萬5270元,共計64萬0910 元均係屬獲利,已據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供承明確,並有銀行匯款傳票交易紀錄可稽,雖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並供承以其及其老婆存入之金額均係獲利云云,惟與交易紀錄相互對照以其老婆經手之帳戶係存入李敏達及陳慶河之帳戶應非獲利,詢屬無疑(見111年度偵字第57220號偵查卷第133頁、第134頁、本院113年5月21日訊問筆錄);(十七)被告壬○○於警 詢時供稱:110年冬季賽第二關收到獎金19萬9480元,都是 匯到我永豐銀行五股分行領取等語(見111年度偵字第61284號偵查卷第8頁反面、第47頁);(十八)被告戌○○於警詢 時供稱:110年冬季賽資格賽獲得獎金54萬4700元、第二關 獲得獎金4萬5460元、第三關獲得獎金12萬5070元,共計71 萬5230元轉帳至其妻莊淑娟五股區農會帳戶,並有轉帳交易紀錄可佐(見111年度偵字第61284號偵查卷第10頁反面、第47頁);(十九)被告己○○於警詢時供稱:110年冬季賽第 一關獲得彩金2萬5450元、第三關獲得彩金3萬7470元,共計6萬2920元,均領取現金等語(見111年度偵字第61284號偵 查卷第12頁至第13頁);(二十)被告戊○○插組彩金共3筆 分別為13萬4380元、21萬6780元、3萬7470元,共計38萬8630元,收款帳號為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已據被告於本 院訊問時自承在卷(見111年度偵字第61284號偵查卷第47頁、本院113年8月6日訊問筆錄);(二十一)被告未○○插組 彩金共2筆分別為16萬2030元、20萬1970元,共計36萬4000 元之情,已據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承在卷(見本院113年8月6日訊問筆錄);(二十二)被告楊衛強插組彩金2筆分別為31萬3890元、27萬5730元,共計58萬9620元,收款帳號為中國信託00000000000號等情,已據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承在 卷(見111年度偵字第61284號偵查卷第47頁、本院113年8月6日訊問筆錄);(二十三)被告黃聰民有插組彩金共3筆,分別是192萬5990元、218萬9440元、75萬8870元,共計487 萬4300元,收款帳號為上海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等情,有轉帳資料足憑(見111年度偵字第61284號偵查卷第47頁);(二十四)被告乙○○有插組彩金共3筆,分別是31萬547 0元、6萬7600元、15萬8400元等情,共計54萬1470元,已據其於本院訊問時自承在卷(見111年度偵字第61284號偵查卷第47頁、本院113年8月6日訊問筆錄);(二十五)被告天○ ○插組獎金1筆10萬1050元,收款帳號為中國信託0000000000 00號之情,已據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供承不諱(見111年度偵 字第61284號偵查卷第47頁、本院113年8月6日訊問筆錄);(二十六)被告亥○○獲插組彩金3萬5650元(見111年度偵字 第61284號偵查卷第47頁);(二十七)被告林于哲於警詢 時供稱:110年冬季賽第一關獲得6萬0910元為其獲利,雖另有109年間侯志聰匯入217730元、16948元於林于哲之帳戶,惟與處刑書起訴之時間無涉,故不予列入本件起訴之獲利(見111年度偵字第62678號偵查卷第5頁反面、第30頁);( 二十八)被告午○○於警詢時供稱:109年4月17日2萬3238元 之匯款是插組贏得之彩金、110年冬季賽資格賽獲得2萬2300元插組彩金,第一關獲得38萬5220元,第二關獲得9萬0020 元,共計52萬0778元(見111年度偵字第62678號偵查卷第7 頁反面、第31頁);(二十九)被告巳○○於警詢及偵查中供 稱:我從108年起至110年都有賭,108年12月6日匯入款項9 萬5820元、109年4月7日匯入款項22萬3770元、109年4月17 日匯入款項220萬6951元、109年7月21日匯入款項22萬0990 元、109年7月31日匯入款項29萬7180元,均為贏得的彩金,110年冬季賽資格賽獲得55萬8600元,第一關獲得9萬0680元,第三關獲得16萬6030元,共計386萬0021元,並有轉帳交 易紀錄可佐(見111年度偵字第62678號偵查卷第9頁、第9頁反面、第32頁、第41頁),另被告巳○○雖於警詢時供稱領到 彩金後交給教練那邊去分云云,惟經本院傳訊未到,且始終未能提供該人之具體人別資料供檢警及本院調查,如該人確為教練之人,被告豈有可能無法提供任何相關聯繫資料,其迄今仍未提出有利事證以實其說,此部分辯解不足採信;(三十)被告辛○○於警詢時自承108年呂維傑匯款之18萬7020 元、683萬7886元是插組贏得之彩金,110年冬季部分第二關獲得3萬6290元,第三關獲得39萬5540元,都是匯到我帳號 來領取等語,共計745萬6736元(見111年度偵字第62678號 偵查卷第11頁正反面、第33頁),被告辛○○於檢察官偵查時 已自承自108年至110年都有參賭,而且彩金均匯入辛○○之帳 戶,亦有匯款傳票交易紀錄足佐,是雖於警詢時辯稱借別人養鴿子,這些彩金都不是我的云云,亦無實據,無足憑信。是上開被告等之獲利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至其餘被告依卷內證據資 料亦無從供本院認定渠等有因實行本件犯罪而獲利,無從認為有犯罪所得,自無庸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徐子涵 附表一 收取賭注金之帳號 編號 戶名 帳號 1 侯志聰① 陽信銀行0000000-0000 2 侯志聰② 陽信銀行0000000-0000 3 呂維傑 陽信銀行0000000-0000 4 李敏達 陽信銀行0000000-0000 5 陳慶河 陽信銀行0000000-0000 附表二 編號 賭客 下注時間、標的 下注匯入帳號 下注金額(新臺幣) 案號 1 酉○○ 109度春季、秋季、110年春季賽鴿賭博 呂維傑 約20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56630號 2 丑○○ 110年度冬季賽鴿賭博 呂維傑 13萬4500元 3 陳宏彰 110年度春季賽鴿賭博 李敏達 2萬500元 4 李金樏 110年度冬季賽鴿賭博 李敏達 約70餘萬元 5 地○○ 110年度冬季賽鴿賭博 李敏達 約40萬元 6 陳赫騰 110年度冬季賽鴿賭博 呂維傑 16萬5500元 111年度偵字第56631號 7 王志傑 110年度夏季賽鴿賭博 侯志聰① 7萬5500元 8 莊正榮 110年度冬季賽鴿賭博 侯志聰① 6萬4200元 9 杜統岸 110年度冬季賽鴿賭博 呂維傑 8萬2400元 10 許焱緯 110年度冬季賽鴿賭博 呂維傑 6萬4500元 11 方俊燦 110年度冬季賽鴿賭博 李敏達 3萬4000元 12 張鈞棋 110年度冬季賽鴿賭博 呂維傑 5萬900元 13 李世元 110年度冬季賽鴿賭博 侯志聰① 3萬2500元 14 許煌懋 110年度冬季賽鴿賭博 呂維傑 4萬9000元 15 丁○○ 110年度冬季賽鴿賭博 侯志聰① 11萬4000元 16 駱錫聰 110年度冬季賽鴿賭博 侯志聰① 2萬2000元 17 黃靖文 110年度夏季賽鴿賭博 侯志聰① 5萬5000元 18 林建仲 110年度冬季賽鴿賭博 侯志聰① 5萬1000元 李敏達 4萬2500元 19 王世雄 110年度冬季賽鴿賭博 陳慶河 4萬4000元 20 郭健民 110年度秋季賽鴿賭博 侯志聰① 10萬7500元 21 葉建忠 110年度秋季賽鴿賭博 侯志聰① 4萬7400元 22 蔡鍠書 110年度冬季賽鴿賭博 呂維傑 13萬8000元 23 陳國勝 110年度冬季賽鴿賭博 陳慶河 1萬7500元 24 呂墩國 110年度秋季賽鴿賭博 李敏達 31萬4500元 25 林金堂 110年度冬季賽鴿賭博 侯志聰① 6萬9500元 26 黃耀寬 110年度冬季賽鴿賭博 李敏達 5萬7700元 27 洪正昇 110年度冬季賽鴿賭博 侯志聰① 4萬1500元 28 吳育修 110年度冬季賽鴿賭博 李敏達 4萬4100元 29 卯○○ 110年度冬季賽鴿賭博 侯志聰① 16萬6800元 30 易炳南 110年度冬季賽鴿賭博 呂維傑 8萬1000元 31 林鴻遠 110年度冬季賽鴿賭博 李敏達 14萬3000元 111年度偵字第56668號 32 吳政倫 110年度春季賽鴿賭博 侯志聰① 16萬6000元 33 楊文雄 109至111年度春季賽鴿賭博 呂維傑 約20餘萬元 34 張利源 110年度冬季賽鴿賭博 侯志聰① 約4萬元 35 陳聰明 110年度夏季賽鴿賭博 侯志聰① 2萬3500元 36 藍金貨 110年度春季賽鴿賭博 陳慶河 約5、6萬元 37 張柏誠 110年度春季賽鴿賭博 侯志聰② 64萬5600元 38 郭建興 110年度夏季賽鴿賭博 呂維傑 3萬500元 39 謝益成 110年度春季賽鴿賭博 侯志聰① 6萬4000元 40 蔡文宗 110年度夏季賽鴿賭博 呂維傑 約2、30萬元 41 林源芳 110年度夏季賽鴿賭博 呂維傑 15萬6700元 42 李重源 110年度春季賽鴿賭博 呂維傑 10萬元 43 洪仁義 110年度春季賽鴿賭博 呂維傑 5萬9000元 44 林文桐 110年度春季賽鴿賭博 侯志聰① 5萬1500元 45 吳玉圳 110年度夏季賽鴿賭博 侯志聰① 3萬500元 46 高由豐 110年度春季賽鴿賭博 侯志聰① 3萬1900元 47 林海義 110年度秋季賽鴿賭博 侯志聰① 3萬9000元 48 許清池 110年度秋季賽鴿賭博 陳慶河 9萬7500元 49 李慶良 110年度夏季賽鴿賭博 呂維傑 22萬3200元 50 杜炎生 110年度春季賽鴿賭博 呂維傑 3萬9000元 51 陳鴻生 110年度春季賽鴿賭博 陳慶河 3萬2200元 52 張志堅 110年度春季賽鴿賭博 呂維傑 10萬500元 53 黃湧閔 110年度春季賽鴿賭博 侯志聰① 2萬6000元 54 林世章 108年至110年度賽鴿賭博 呂維傑 8500元 55 楊正義 110年度春季賽鴿賭博 呂維傑 12萬7000元 56 王建發 110年度春季賽鴿賭博 呂維傑 10萬6500元 57 蔡李順 110年度春季賽鴿賭博 呂維傑 13萬7000元 58 陳銘桂 110年度春季賽鴿賭博 呂維傑 12萬1500元 59 黃水塗 110年度春季賽鴿賭博 侯志聰① 16萬1500元 60 吳俊德 110年度春季賽鴿賭博 侯志聰① 15萬3500元 61 張漢文 110年度春季賽鴿賭博 呂維傑 11萬7000元 62 陳錦利 110年度春季賽鴿賭博 呂維傑 21萬9500元 63 鄭泰炊 110年度春季賽鴿賭博 侯志聰① 5萬1500元 64 呂維明 110年度春季賽鴿賭博 侯志聰② 6萬6500元 65 陳泉 110年度春季賽鴿賭博 呂維傑 5萬1500元 66 陳忠謀 110年度春季賽鴿賭博 呂維傑 1萬7500元 67 李清政 110年度春季賽鴿賭博 李敏達 1萬6000元 111年度偵字第57220號 68 李進國 ①108年度冬季賽鴿賭博 ②109年度夏季冬季賽鴿賭博 ③110年度春季賽鴿賭博 李敏達 49萬9000元 69 凃銀城 110年度春季賽鴿賭博 李敏達 1萬5000元 70 宋鴻君 110年度春季賽鴿賭博 侯志聰① 15萬5500元 71 杜阿吉 110年度春季賽鴿賭博 呂維傑 34萬6500元 72 楊金能 110年度春季賽鴿賭博 侯志聰① 35萬4000元 73 吳秉科 110年度春季賽鴿賭博 侯志聰① 4萬7500元 74 李振發 110年度春季賽鴿賭博 侯志聰① 25萬元 75 丙○○ 108年、109年、110年春季、秋季、冬季賽鴿賭博 李敏達 189萬4200元 76 康清波 110年度春季賽鴿賭博 呂維傑 8萬1500元 77 楊清雄 ①109年度冬季賽鴿賭博 ②110年度春季賽鴿賭博 李敏達 11萬5000元 78 黃龍飛 110年度春季賽鴿賭博 侯志聰① 11萬500元 79 林儀忠 110年度春季賽鴿賭博 李敏達 37萬8500元 80 葉聰財 ①108年度冬季賽鴿賭博 ②110年度春季賽鴿賭博 李敏達 78萬1500元 81 林陽進 110年度春季賽鴿賭博 侯志聰① 1萬1000元 82 楊修義 110年度春季賽鴿賭博 侯志聰① 9萬5000元 83 許春發 110年度春季賽鴿賭博 侯志聰① 3萬8000元 84 施文宗 110年度春季賽鴿賭博 侯志聰① 7萬3500元 85 徐登賢 110年度春季賽鴿賭博 侯志聰② 41萬3000元 86 楊竣堯 110年度春季賽鴿賭博 呂維傑 7萬元 87 鄭金龍 110年度春季賽鴿賭博 侯志聰① 3萬3500元 88 寅○ 108年度至110年度賽鴿賭博 李敏達 262萬9000元 89 子○○ ①108年度冬季賽鴿賭博 ②110年度春季賽鴿賭博 呂維傑 7萬6000元 90 申○○ ①109年度春季賽鴿賭博 ②110年度春季賽鴿賭博 呂維傑 12萬8000元 91 癸○○ ①108年度冬季賽鴿賭博 ②109度春季賽鴿賭博 李敏達 以最小插組金額1000元計(有領取彩金交易明細) 92 楊瑞福 108年度至110年度賽鴿賭博 李敏達 21萬500元 93 陳志旻 110年度春季賽鴿賭博 呂維傑 35萬1000元 94 庚○○ ①109年度春季賽鴿賭博 ②109年度秋季賽鴿賭博 ③110年度春季賽鴿賭博 呂維傑 9萬3000元 95 吳順卿 110年度春季賽鴿賭博 呂維傑 5萬8500元 96 許文德 110年度春季賽鴿賭博 侯志聰① 4萬500元 97 陳冠孝 ①108年度冬季賽鴿賭博 ②109年度秋季賽鴿賭博 ③110年度春季賽鴿賭博 陳慶河 102萬2600元 98 黃林清 110年度春季賽鴿賭博 呂維傑 105萬8500元 99 王峙鳴 ①109年度春季賽鴿賭博 ②109年度秋季賽鴿賭博 ③110年度春季賽鴿賭博 侯志聰① 以最小插組金額1000元計(有領取彩金交易明細) 100 壬○○ 110年度冬季賽鴿賭博 呂維傑 11萬8200元 111年度偵字第61284號 101 戌○○ 110年度冬季賽鴿賭博 呂維傑 約100餘萬元 102 己○○ 110年度冬季賽鴿賭博 現金 約8、9萬元 103 戊○○ 110年度冬季賽鴿賭博 賴順文 約3、4萬元 104 未○○ 110年度冬季賽鴿賭博 現金 約10餘萬元 105 陳淑敏 110年度春季賽鴿賭博 現金 約1、20萬元 106 亥○○ 110年度冬季賽鴿賭博 現金 約4、50萬元 107 辰○○ 110年度冬季賽鴿賭博 現金 約8、90萬元 108 鄭清忠 110年度冬季賽鴿賭博 現金 約10餘萬元 109 乙○○ 110年度冬季賽鴿賭博 現金 約3、40萬元 110 天○○ 110年度冬季賽鴿賭博 現金 約10餘萬元 111 黃聰民 110年度冬季賽鴿賭博 現金 約5、60萬元 112 林于哲 110年度冬季賽鴿賭博 侯志聰① 約20餘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62678號 113 午○○ ①109年度冬季賽鴿賭博 ②110年度冬季賽鴿賭博 侯志聰① 約20餘萬元 114 巳○○ 108年度至110年度賽鴿賭博 呂維傑 約每季3至5萬元 115 辛○○ 108年度至110年度賽鴿賭博 呂維傑 約每季15萬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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