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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458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郭鍵融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即被告
張智凱

具 保 人 余思慧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14年度執聲沒字第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余思慧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余思慧因受刑人即被告張智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1年8月30日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因上揭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42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7月、4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2220號判決駁回上訴,再上訴後,仍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454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聲請人於受刑人受有罪判決確定後,傳喚受刑人到案執行,並命具保人應通知或偕同受刑人到案,然受刑人未遵期到場,聲請人再核發拘票拘提受刑人亦拘提無著,且受刑人、具保人均未在監在押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公函、送達證書、該署檢察官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受刑人與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鍵融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458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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