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88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蘇庭鈞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庭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並於民國113年8月13日入監執行,嗣法務部於114年7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4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50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因恐嚇取財得利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審易字第15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13年8月13日入監接續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於114年7月30日核准假釋,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08381號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參。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