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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596號

發還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劉景宜陳柏榮梁茵茵

聲請人
即告訴人
謝家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GOH WEE SIONG涉犯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252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案(114年度金訴字第2252號)查扣之新臺幣(下同)15萬元乃聲請人即告訴人謝家蓁(下稱聲請人)遭騙而匯入之款項,請求發還扣押物15萬等語。

二、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又聲請人如欲請求發還扣押物,必以該物業經本案扣押為必要,倘若係另案扣押之物,則應由審理另案之法院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

三、經查:聲請人因遭詐欺而於民國114年6月15日陸續匯款15萬元至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5)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該款項雖部分經扣案,然係扣案於江梓正涉嫌詐欺等案件,該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32712號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2182號審理(下稱另案)等情,有江梓正之起訴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是聲請人所請求發還者係另案扣押之物,自應由審理另案之法院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聲請人於本案聲請發還另案扣押之15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陳柏榮

                   法 官 梁茵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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