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224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則堯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7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則堯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則堯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需以所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始得為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若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犯罪,均經確定在案【惟聲請書附表編號1之犯罪日期、聲請書附表編號1至3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應分別更正、補充如附表編號1至3所載】,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雖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然受刑人業於民國114年10月1日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與如附表編號4、5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附卷可稽,揆諸上揭條文規定,即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前揭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並佐以附表編號1至3所示4罪、編號4、5所示2罪曾分別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5月確定,暨受刑人對於法院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詳定刑聲請切結書)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雖原得易科罰金,但因與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故無再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2罪)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110年11月25日、1 10年12月11日 2.110年12月2日 110年11月17日、110年12月2日 110年12月7日、111年1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23、8154、8992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23、8154、8992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23、8154、899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76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76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76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16日 113年5月16日 113年5月16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76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76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7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6月20日 113年6月20日 113年6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之刑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374號) 編 號 4 5 罪 名 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9至10月 112年7至8月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4124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412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4161號 113年度簡字第4161號 判決日期 113年11月29日 113年11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4161號 113年度簡字第416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1月3日 114年1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之刑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28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