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7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521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俞秀美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廖建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3086號、114年度執字第140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建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建中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受刑人廖建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原一覽表編號3「犯罪日期」欄之記載,應更正為「113年6月9日前某日至113年6月9日1時許」),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等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且為附表編號1裁判確定前所犯,本院亦為最後事實審之法院,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適當,應予准許。爰審酌被告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共同犯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幫助犯洗錢罪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犯罪類型、手法不同,兼衡各罪之犯罪動機、侵害法益、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附表編號1至2所示罪刑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聲字第11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之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對定執行刑表示沒有意見等情,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俞秀美

                書記官 王翊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