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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67號

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林翊臻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煥裕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971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並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楊煥裕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於民國115年1月22日簡式審判程序辯論終結。惟因認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翊臻

                書記官 劉軒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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