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67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煥裕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971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並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楊煥裕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於民國115年1月22日簡式審判程序辯論終結。惟因認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