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24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龔子勛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可欣
- 被告
- 葉原鈞
- 選任辯護人
- 王聖傑律師
張鎧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被告葉原鈞之選任辯護人「張鍇銘律師」,應更正為「張鎧銘律師」。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民國115年2月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被告葉原鈞之選任辯護人「張鍇銘律師」,應係「張鎧銘律師」之誤繕,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上開規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