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 原告
-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昭棠
- 訴訟代理人
- 劉仁閔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雅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爲翔律師
- 被告
- 林俊宏
王婼葳
李思賢
上列當事人間因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有明文之規定。
二、原告起訴被告林俊宏、王婼葳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行為之犯罪事實,雖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惟本院認無管轄權,已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判決諭知管轄錯誤,並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上開規定,原告此部分起訴自應為同一之諭知。至原告起訴被告李思賢部分(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因與被告林俊宏、王婼葳所涉犯嫌存在共犯關係,屬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應一併移送於同一法院進行審理,以臻周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