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0 分鐘讀完 全文 6,9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2569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王榆富鄭琬薇柯以樂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A05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哲誠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3113、27829、392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且詐欺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之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均沒收,犯罪所得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A05前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前某日,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海天一色」、「張嘉欣」、「嘉慧的舅舅」、「MR.李」、「墨」等人所組成之3人以上、以實施詐欺取財犯行為目的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A05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7647號案件提起公訴,非本案起訴範圍),並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且詐欺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擔任收取詐欺款項之面交車手工作。緣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先以LINE暱稱「天選營業員」、「林小夏」、「媚姿婕-淑芬」等向A03佯稱:可以天選資本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選公司)之APP購買股票獲利云云,使A03陷於錯誤,而與「天選營業員」約定面交儲值款項。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遂以不詳方式傳送天選公司識別證及如附表編號2、3所示印有偽造之「天選資本股份有限公司」印文之存款憑證電子檔予A05,指示A05佯為天選公司外務人員,至新北市五股區某處影印店列印後,持上開偽造之特種文書天選公司識別證1件,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於113年11月27日上午11時8分許,至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之統一超商泰里門市前,出示天選公司識別證並向A03收取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後,交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天選公司存款憑證予A03收執,以此方式行使上述偽造之識別證、存款憑證,足生損害於天選公司、A03。A05再依指示,將所收得之贓款扣除自己之報酬1萬元後,前往新北市五股區成泰路某處公寓,交付本案詐欺集團指派前來之收水人員,以此方式共同掩飾詐欺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㈡又於113年12月6日下午1時58分許,至上揭統一超商泰里門市前,向A03出示偽造之天選公司識別證,並收取黃金條塊1公斤6條、黃金條塊100公克1條、臺銀金鑽條塊兔年版1台兩1條、幻彩條塊20公克1條(黃金條塊1公斤編號K25690、K25691、K25692、K42642、K42643、J45182號,黃金條塊100公克編號536386號、幻彩條塊20公克編號557651號【起訴書誤載為1英兩,應予更正】,臺銀金鑽條塊兔年版1台兩編號00000000號,總價值1,751萬元)後,交付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存款憑證1紙予A03收執,以此方式行使上述偽造之識別證、存款憑證,足生損害於天選公司、A03。A05再依指示,至不詳地點之地下停車場將所收得之黃金,交付本案詐欺集團指定之人,以此方式共同掩飾詐欺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案經A03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檢察官、被告A05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對於本判決下列所引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均表示無意見(本院卷第210頁),且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各該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製作時之情形,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則依前開規定,本判決引用之供述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二、其餘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亦查無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且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亦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理由: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他卷第69至70頁、本院卷第285、287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A03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他卷第12至16頁),並有告訴人報案資料之與詐欺集團成員「天選營業員」、「林小夏」、「媚姿婕-淑芬」間LINE對話紀錄逐字稿各1份、黃金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金業務收據、面交當下拍攝之照片18張、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6日及同年月19日黃金業務收據2張、匯款申請書照片1張、113年11月14日商業操作合約書照片1張、天選公司存款憑證照片7張(他卷第20至22、25至29、35至41、43至62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他卷第17至18頁)、警方查獲面交車手之相關訊息及車手到案照片(他卷第23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5月1日刑紋字第1146053506號鑑定書1份(偵三卷第4至9頁)在卷可稽,另有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天選公司113年11月27日、同年12月6日存款憑證各1張扣案可證,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罪名:核被告就事實欄一、㈠所示行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被告另就事實欄一、㈡所示行為,則係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且詐欺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之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㈡共同正犯:被告就事實欄一、㈠㈡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加重詐欺、洗錢犯行間,與「海天一色」、「張嘉欣」、「嘉慧的舅舅」、「MR.李」、「墨」及本案詐欺集團其餘成員之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罪數及競合:

⒈吸收關係:被告偽造印文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其偽造特種文書、私文書後進而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⒉接續犯: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於事實欄一、㈠㈡所示時、地,先後多次向告訴人收取款項及金條之行為,係基於單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同一地點所為,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照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各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⒊想像競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且詐欺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之罪處斷。

㈣量刑審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年屬青壯,身心健全,竟不思循正當合法之方式賺取所需,反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面交車手,詐取告訴人鉅額款項、金條後,輾轉交付本案詐欺集團,嚴重侵害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助長詐欺犯罪猖獗之勢,所為實有非是。再衡酌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始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併考量被告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之想像競合輕罪減輕事由),然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失,堪認其所造成之損害未獲填補,及審諸被告之素行(參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所受財產損害甚鉅、被告所獲之犯罪所得等情,暨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涉及被告隱私不予詳述,本院卷第286頁)、當事人、辯護人之量刑意見(本院卷第28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另檢察官雖就被告具體求量處有期徒刑5年,併科罰金200萬元以上之刑(本院卷第13頁),惟本院審酌前揭各情,應以有期徒刑之從重科處,使其收懲戒之效,因認尚無並科罰金之必要,併此敘明。

三、沒收:

㈠供詐欺犯罪所用之物部分:按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113年11月27日、同年12月6日天選公司存款憑證各1張(他卷第21頁照片編號5、6)及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天選公司識別證1張,均為供本案詐欺犯罪所用之物,爰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至上開存款憑證上偽造之「天選資本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各1枚,本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惟本院既已就該私文書整體宣告沒收,即無另就其上偽造之署押重複宣告沒收之必要。又依現今電腦影像、繕印技術發達,偽造印文非必須先偽造印章,亦可利用影印或描繪等電腦套印、製作之方式偽造印文,依卷內事證,尚難認為上開「天選資本股份有限公司」印文係偽刻之實體印章所蓋印而成,故不予宣告沒收上開印文之實體印章。

㈡犯罪所得部分:被告因本案2次向告訴人面交收取款項及金條,各獲取報酬1萬元,且可直接自收取之款項中抽取等情,業據其於本院審理中供述在卷(本院卷第214頁),是被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2萬元,即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洗錢之標的不予宣告沒收之說明:

⒈有關沒收洗錢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規定,固於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固明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然依本條立法理由第2點之說明:「考量澈底阻斷金流才能杜絕犯罪,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一項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可知依本條宣告沒收之洗錢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宜以業經「查獲」即扣押者為限,方能發揮澈底阻斷金流、杜絕犯罪之規範目的,而具有宣告沒收之必要。再者,倘被告並非主導犯罪之主事者,僅一度經手、隨即轉手該沒收標的,現已非該沒收標的之所有權人或具有事實上處分權之人,則法院強令被告應就主事者之犯罪所得負責,而對被告宣告沒收追徵,亦有過度沒收而過苛之嫌。

⒉查本案洗錢之財物並未扣案,且該等款項或金條經被告收取後,已再行轉交上游詐欺集團成員,為被告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所自述(他卷第69頁、本院卷第209頁),足認被告就上開洗錢之財物已無管理、處分權限,參諸上開說明,其沒收即有過苛之情形,爰不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對其諭知沒收本案洗錢標的,併此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A02提起公訴,檢察官粘鑫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王榆富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億元以下罰金。◎卷宗案號對照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法 官 鄭琬薇

                  法 官 柯以樂

                  書記官 楊媗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卷宗案號 代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665號卷 他卷 新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3113號卷 偵一卷 新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7829號卷 偵二卷 新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39278號卷 偵三卷 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569號卷 本院卷
附表:
編號 項目 說明 1 天選公司識別證1件(未扣案) 屬供本案詐欺犯罪所用之物,應予宣告沒收。 2 113年11月27日天選公司存款憑證1張(扣案) ⑴偽造之印文位置及數量:「(收訖蓋章)」欄「天選資本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枚。 ⑵屬供本案詐欺犯罪所用之物,應予宣告沒收。 3 113年12月6日天選公司存款憑證1張(扣案) ⑴偽造之印文位置及數量:「(收訖蓋章)」欄「天選資本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枚。 ⑵屬供本案詐欺犯罪所用之物,應予宣告沒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