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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2956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鄭芝宜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蘇正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59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犯罪事實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蘇正忠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為攸關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如任意將提款卡及密碼交給他人使用,可能成為該人掩飾財產犯罪所得之工具,竟不顧其他人可能遭受損害之危險,基於縱若有人持以犯罪亦無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前某日,因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社群軟體臉書(下稱臉書)暱稱「李雅欣」之詐欺集團成員稱提供帳戶可獲利新臺幣(下同)1萬元,而以不詳方式將其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郵局帳戶)、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華南銀行帳戶)提款卡提供予暱稱「李雅欣」之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容任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本案郵局帳戶及華南銀行帳戶。嗣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郵局帳戶及華南銀行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欺如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後,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本案郵局帳戶及華南銀行帳戶,並旋遭提領一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等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犯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114年5月6日繫屬本院等情,有該署同日新北檢永和114偵15934字第1149053986號函上之本院收狀戳附卷為憑。惟被告業於本案繫屬後之115年3月15日死亡,有其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鄭芝宜

                  書記官 洪怡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曾珮瑀 (提告) 113年12月4日起詐欺集團成員邀請加入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投資群造富共贏-會員群,並以LINE暱稱「導師-顏志天」、「導助」、「蔡子欣」、「財務總監-謝君昊」、「TXN-客戶經理」向曾珮瑀佯稱:購買加密貨幣可獲利等語,致曾珮瑀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2月16日11時34分許 5萬元 本案華南銀行帳戶    113年12月16日11時35分許 4萬元  2 黃建宏 (提告) 113年12月21日12時14分許起於臉書貼文股票買賣教學,以LINE暱稱「林沐晴」、「泰瑞Online」向黃建宏佯稱:下載TS Market APP儲值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建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2月21日12時14分許 4萬元 本案華南銀行帳戶 3 張簡雅菁(提告) 113年7月某日起詐欺集團成員邀請加入LINE投資群造富共贏-會員體驗群,並以LINE暱稱「導師-顏志天」向張簡雅菁佯稱:下載「TXN-SKY」APP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簡雅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2月16日11時45分許  10萬元 本案郵局帳戶 4 蔡璨鴻 (提告) 113年2月起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向蔡璨鴻佯稱:可在「TXN」APP(網址:https://www.manycoin.co/)投資獲利等語,致蔡璨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2月19日10時19分許 5萬元  本案郵局帳戶 5 楊茹茜 (提告) 113年7月起,以LINE暱稱「陳雅琪」、「財務總監-謝君昊」向楊茹茜佯稱:若欲投資需先繳納會費,復佯稱註冊投資網站可購買虛擬貨幣投資獲利等語,致楊茹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2月18日11時54分許 5萬元 本案郵局帳戶                113年12月18日12時許 5萬元        6 陳逸豪 (提告)  113年11月起,以社群軟體抖音帳號「@usZZ000000000000」及LINE暱稱「柚子、「李夢蘭」向陳逸豪佯稱:投資購買野山蔘可獲利等語,致陳逸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2月17日12時29分許 5萬元 本案郵局帳戶 7 文玲英 (提告)  113年10月25日起,以社群軟體TIKTOK平台獲知投資資訊,以LINE暱稱「雅玲」向文玲英佯稱:可下載「鴻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APP投資獲利等語,致文玲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2月19日9時3分許 5萬元 本案郵局帳戶    113年12月19日9時5分許 5萬元 本案郵局帳戶 8 何佳芸 (提告) 113年11月間某日起,詐欺集團成員邀請加入LINE投資群造富共贏-會員群,並向何佳芸佯稱:至投資網站https://www.manycoin.co/購買加密貨幣可獲利等語,致何佳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2月16日12時15分許 4萬5,000元 本案郵局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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