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3317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映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639號、第10223號、第10234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陳映璇共同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二十四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映璇所犯各罪,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第1字後,據到庭實行公訴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以言詞陳明應補充「(涉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嫌,不在起訴範圍)」(本院卷第120頁),起訴書附表編號5提款時間欄「3分至7分許」、編號17匯款時間欄「6時23分」各應更正「3分許」、「5時23分」,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與審理時之自白,及應補充說明「本案詐騙集團所屬成員係基於詐欺不特定民眾之犯意,利用網際網路為犯罪工具遂行詐騙,故核被告所為,均係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共24罪)。起訴書所犯法條欄載以『電子通訊』犯之,爰予更正。又被告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各罪,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均加重其刑。其犯本案詐欺各罪,在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依其稱未實際取得個人所得等語(本院卷第124頁),遍查卷內尚無積極證據證明其確已實際獲取或受有其他之犯罪所得,應適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之規定,均減輕其刑(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裁定要旨參照),並依法先加後減」,「被告在偵查及審判中自白其洗錢罪行,核符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等減輕其刑之規定,既為想像競合犯輕罪減輕其刑之部分,爰量處其宣告刑時,將此減輕其刑之事由納入量刑有利因素,合併加以審酌(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952號判決要旨參照)」者外,餘均同於起訴書之記載,茲均引用之(如附件)。
三、爰審酌詐騙集團所屬成員利用網際網路為犯罪工具對公眾遂行詐騙,被告年紀輕輕,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短時間內多次依指示為詐騙集團收取詐欺贓款俾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所為非但可能造成他人難以回復之財產損害,甚且助長詐騙歪風,導致社會間人際信任感瓦解,影響社會治安,實應予嚴懲,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擔任之犯罪角色、參與程度,其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罪後之態度尚可,想像競合犯輕罪核符前述之減輕其刑規定,惜迄今未能與告訴人蔡宗翰等人達成和解或賠付分文,酌其教育程度「五專肄業」,另因詐欺等案件經論罪科刑及執行之紀錄,前職業「刺青師」現以從事「網拍包貨」為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情,業據其於警詢時與本院審理時自承在卷(1639號偵卷第5頁、本院卷第125頁),依此顯現其智識程度、品行、生活狀況及當事人、告訴人等陳述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暨考量被告所犯各罪侵害法益、犯罪類型、手段、動機及目的之異同,行為時地尚非相去甚遠,於併合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社會對於犯罪處罰之期待等一切情狀,整體評價被告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刑罰經濟及邊際效應遞減之原則,在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之範圍內(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1號判決要旨參照),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持供本案詐欺犯罪所用,此據其於警詢時、本院審理時自承詳確(10234號偵卷第12頁、10223號偵卷第6頁、本院卷第123頁至第124頁),再經參閱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825號刑事判決後可認無誤,故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4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本案尚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獲有分得之犯罪所得應予沒收、追徵,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被告犯洗錢罪,洗錢之財物轉交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共犯收取,無證據證明屬其所有或有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是予沒收或追徵,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宣告之,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慈儀偵查起訴,檢察官鄭存慈、黃孟珊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實體法條全文: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一、並犯同條項第1款、第3款或第4款之1。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品名與數量 1 未扣案搭配門號+00000000000號蘋果牌iPHONE 7 Plus手機壹支(含SIM卡壹枚)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1639號
114年度偵字第10223號
114年度偵字第10234號
被 告 陳映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映璇於民國113年9月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村
哥」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3人以上所組成之詐欺集團
,由陳映璇擔任取簿手及車手之角色,負責接受指示,至詐
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地點拿取提款卡提領贓款,且將收取之款
項放置在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地點,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特
定犯罪所得之來源,而移轉特定犯罪所得。陳映璇與該詐欺
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違反
洗錢防制法等犯意聯絡,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所示之
方式向附表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於附
表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所示之款項至附表所示之帳戶,陳映
璇依「村哥」之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旋即加以提
領後,將領取之款項放置在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地點,由不
詳詐欺集團成員前往領取而完成回水,以此方式掩飾、隱匿
該等款項之去向。
二、案經附表所示之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土城分
局、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映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其加入「村哥」所屬詐欺集團,並依其指示持附表所示之帳戶提款卡提領詐欺贓款後,如數交予上游,每日約可獲得報酬3000元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蔡宗翰、吳昱嫺、蘇芷筵、吳采澄、簡毓媗、林育微、修啓容、陳彥伶、陳美玲、曾念慈、黃筱純、何冠逸、朱振豪、王芷葳、吳永鴻、陳穎新、陳鍵輝、徐顯琛、洪千喻、廖士賓、李承澔、廖啟成、熊娟立、簡俊塘於警詢中之指訴 其等遭詐騙而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銀行帳戶內之事實。 3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 附表所示之告訴人等24人遭詐騙之款項匯入詐欺集團指定之銀行帳戶內,嗣為被告提領致款項去向不明之事實。 4 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等24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示表、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照片、轉帳或匯款明細單據、被告提領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 佐證被告所提領之款項,係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等24人遭詐騙款項之事實。
二、核被告陳映璇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
3款之3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犯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
第19條第1項一般洗錢等罪嫌。被告與通訊軟體飛機暱稱「
村哥」等附表所示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間,
就上開犯罪事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
告對附表所示之人所犯上開數罪,均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
像競合犯,請均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
罪論處。被告係涉犯3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犯詐欺取財罪嫌
,請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加
重其刑。至未扣案之詐欺贓款,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再請審酌被告正值青壯,竟不思以正當方
式賺取所需,為圖輕鬆獲取錢財,即與數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成年人共同為詐欺犯行分工,擔任取款車手,所為非是,兼衡
被告參與犯罪程度、前科素行、本件被害人眾多等情狀,建請量
處被告有期徒刑2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檢 察 官 許慈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黃政維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提款時間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領地點 1 蔡宗翰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16日21時50分許,在不詳地點,透過臉書暱稱「Sophie Yin」聯繫告訴人,並對其佯稱:有販售高爾夫球具,須依指示操作提款卡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逐依其指示操作轉帳。 113年10月17日12時4分許 2萬8,000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17日12時13分至14分許 2萬元 8,000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央和門市 2 吳昱嫺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1日11時16分許,在不詳地點,透過Instagram暱稱「椅子進化論」聯繫告訴人,並對其佯稱:欲領取中獎物品需先轉帳愛心機構帳戶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逐依其指示操作轉帳。 113年10月21日12時25分許 2萬9,03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21日12時31分至32分許 2萬元 1萬6,000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全家超商土城立雲門市 113年10月21日12時27分許 7,010元 3 蘇芷筵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1日12時許,在不詳地點,透過Instagram暱稱「adamcova.sylvie」聯繫告訴人,並對其佯稱:欲領取中獎物品需先轉帳公益團體帳戶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逐依其指示操作轉帳。 113年10月21日12時53分許 1萬3,031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21日12時55分許 1萬3,000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佳福門市 4 吳采澄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1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透過Instagram暱稱「椅子進化論」聯繫告訴人,並對其佯稱:中獎需加入金融管家並開通第三方支付授權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逐依其指示操作轉帳。 113年10月21日13時許 4萬2,326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21日13時1分至2分許 2萬元 2萬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佳福門市 5 簡毓媗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1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透過Instagram暱稱「璀璨轉運」、Line暱稱「陳建明」聯繫告訴人,並對其佯稱:欲領取中獎金額需先帳戶驗證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逐依其指示操作轉帳。 113年10月21日13時2分許 3萬0,05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21日13時3分至7分許 2,000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佳福門市 113年10月21日13時7分許 2萬元 1萬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土城家樂福 6 林育微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1日11時17分許,在不詳地點,透過Instagram帳號「dertzuiopo」聯繫告訴人,並對其佯稱:中獎款項轉帳出了問題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逐依其指示操作轉帳。 113年10月21日13時34分許 4萬1,339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21日13時36分至38分許 2萬元 2萬元 9,000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土城雲陽門市 7 修啓容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1日11時14分許,在不詳地點,透過Instagram暱稱「椅子進化論」聯繫告訴人,並對其佯稱:欲領取中獎款項需先轉帳愛心機構帳戶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逐依其指示操作轉帳。 113年10月21日13時48分許 4萬9,988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21日13時51分至54分許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000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佳福門市 113年10月21日13時49分許 1萬9,010元 8 陳彥伶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1日12時49分許,在不詳地點,盜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智威」帳號向告訴人佯稱:要借錢急用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逐依其指示操作轉帳。 113年10月21日14時10分許 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21日14時16至22分許 2萬元 9,000元 1,000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萊爾富土城童話門市 9 陳美玲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17日8時許,在不詳地點,透過Line暱稱「陳江河」聯繫告訴人,並對其佯稱:中獎需先匯款做金流紀錄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逐依其指示操作轉帳。 113年10月21日14時58分許 10萬9,109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21日15時17分至18分許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佳福門市 113年10月21日15時19分至20分許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土城家樂福 10 曾念慈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0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透過臉書暱稱「福運水晶」聯繫告訴人,並對其佯稱:抽獎需先驗證財力證明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逐依其指示操作轉帳。 113年10月21日15時9分許 2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21日15時21分許 1萬9,000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土城家樂福 11 黃筱純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24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透過臉書暱稱「Mong Chen」聯繫告訴人,並對其佯稱:有販售劉德華演唱會門票,需依指示操作提款卡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逐依其指示操作轉帳。 113年10月21日14時56分許 9,000元 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21日15時25分許 1萬6,000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土城家樂福 12 何冠逸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1日14時47分許,在不詳地點,盜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家佑」帳號向告訴人佯稱:朋友出車禍急需用錢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逐依其指示操作轉帳。 113年10月21日15時8分許 5萬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21日15時15分至16分許 2萬元 5,000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佳福門市 13 朱振豪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1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透過網路遊戲「新武俠大明星」聯繫告訴人,並對其佯稱:需在交易平台「Yuu Games」儲值金額始能購買遊戲帳號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逐依其指示操作轉帳。 113年10月21日15時9分至10分 3萬0,001元 3萬0,001元 113年10月21日15時38分至40分許 7,000元 2萬3000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特力屋土城店門市 113年10月21日16時31分 1萬0,001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21日16時51分 2萬元(含被害人遭詐騙款項)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慶祥門市 14 王芷葳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1日16時23分許,在不詳地點,透過臉書暱稱「方怡淇」聯繫告訴人,並對其佯稱:先匯款可優先租屋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逐依其指示操作轉帳。 113年10月21日16時42分 1萬4,0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21日16時51分 2萬元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慶祥門市 15 吳永鴻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2日15時30分許,在不詳地點,透過Line帳號「cux08」聯繫告訴人,並對其佯稱:需在交易平台「Yuu Games」匯款認證始能交易遊戲帳號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逐依其指示操作轉帳。 113年10月22日16時13分 3萬0,001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22日16時15分至24分 1萬元 2萬元 新北市板橋區縣○○道0段0號地下1樓全家超商板橋車站門市 16 陳穎新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1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透過Line暱稱「亂講話」聯繫告訴人,並對其佯稱:為避免見面放鴿子,需匯款保證金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逐依其指示操作轉帳。 113年10月22日16時16分 3萬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22日16時24分至26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新北市板橋區縣○○道0段0號地下1樓全家超商板橋車站門市 113年10月22日16時17分 3萬元 17 陳鍵輝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7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透過臉書暱稱「林妍希」聯繫告訴人,並對其佯稱:有販售後保桿內鐵、內鐵上的塑膠輔具、氣壓馬達外罩、外罩到後保桿的下飾板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逐依其指示操作轉帳。 113年10月27日16時23分 5,000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27日15時47分 2萬元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全家超商土城永寧門市 18 徐顯琛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7日14時55分許,在不詳地點,盜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何孟興」帳號向告訴人佯稱:急需借款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逐依其指示操作轉帳。 113年10月27日15時41分 5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27日15時47分至48分 2萬元 2萬元 1萬5,000元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全家超商土城永寧門市 19 洪千喻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7日16時許,在不詳地點,透過Line暱稱「Sheila」聯繫告訴人,並對其佯稱:需在交易平台「Yuu Games」解凍資金始能寄賣遊戲帳號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逐依其指示操作轉帳。 113年10月27日16時30分 1萬9,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27日16時45分 1萬9,000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忠承門市 20 廖士賓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6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透過臉書暱稱「林妍希」聯繫告訴人,並對其佯稱:有販售汽車零件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逐依其指示操作轉帳。 113年10月27日17時6分 1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3年10月27日17時11分 1萬元 新北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承天門市 21 李承澔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7日13時許,在不詳地點,盜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生」帳號向告訴人母親佯稱:人在日本需借款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逐依其指示操作轉帳。 113年10月27日13時33分許 2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27日13時49分許 2萬元 新北市○○區○○路00號晶冠廣場 22 廖啟成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3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透過Instagram暱稱「凌雲機車鋪」聯繫告訴人,並對其佯稱:付費後可獲得抽獎機會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逐依其指示操作轉帳。 113年10月27日13時49分許 2萬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27日13時59分許 2萬元 新北市○○區○○路00號晶冠廣場 23 熊娟立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7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透過Line帳號「qee128」聯繫告訴人,並對其佯稱:需在交易平台「Yuu Games」解凍儲值金始能販賣遊戲帳號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逐依其指示操作轉帳。 113年10月27日14時13分許 1萬5,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27日14時23分許 1萬5,000元 新北市○○區○○路00號晶冠廣場 24 簡俊塘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7日14時41分許,在不詳地點,盜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浩哥-櫥櫃新秀」帳號向告訴人佯稱:網銀轉帳達上先,請幫忙匯款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逐依其指示操作轉帳。 113年10月27日14時50分許 3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27日14時55分許 2萬元 2萬元 新北市○○區○○路00巷0號統一超商福基門市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