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3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
    王綽光祝少廷楊展庚

  • 被告
    温雅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338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温雅雲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922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温雅雲於民國113年9月17日,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吳頌恩」、「徐寶宏」、「通順客服No.158」等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由被告以每單收取新臺幣(下同)1,000元為報酬,擔任收取詐欺款項之車手。被告加入該詐 欺集團後,旋即與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而洗錢,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間聯繫告訴人劉芷伶佯稱:可在「歐華」APP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 錯誤,復由被告在不詳地點,自行列印蓋有「歐華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印文並載有日期「113年9月19日」、金額「2,000,000元」、經辦人「温雅雲」姓名等資訊之「現金收 據憑證」1紙,而偽造屬於私文書之「歐華投資開發股份有 限公司」收款收據1紙,及自行列印載有「歐華投資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温雅雲」識別證1張而偽造特種文書,並 佯為「歐華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外務專員「温雅雲」,於113年9月19日15時4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 出示上開識別證與告訴人查看後,向告訴人收受2,000,000 元,並交付上開收款收據1紙與告訴人。被告向告訴人收取 上開款項後,隨即將款項轉交與收水之詐欺集團成員,並收取1,000元作為擔任車手之報酬。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等罪嫌。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4條、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再者,定管轄權之有無,以起訴時為準,又所謂起訴時,自以該案件繫屬於法院時為準,而對於管轄權之有無,係屬於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837號判決、81年度台上字第87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㈠被告因上開犯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向本院提起公訴,全案卷證移送本院繫屬之時間為114年5月28日,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5月28日新北檢永聖114偵9224字第1149063676號函上本院收狀戳章可參(審 金訴卷第5頁)。而本案繫屬本院時,被告之住所地係設 籍「彰化縣○○鎮○○街000號」,有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被 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審金訴卷第25頁),現被告則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入監日為114年3月31日迄今),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1件 在卷可佐。是本案繫屬本院時,被告之住居所地及所在地,均非屬本院轄區。 ㈡又被告於偵查中自承其於113年9月19日15時4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向告訴人收受200萬元現金,且於面 交時有出示上開收款收據、識別證與告訴人查閱、確認等語(偵9224卷第5頁正反面),是被告本件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等行為,其犯罪地為臺中市神岡區,顯見被告之犯罪行為地亦非本院轄區。 三、綜上所述,本案被告之住所、所在地及其犯罪行為地,均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就本案並無管轄權,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容有未恰,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參酌本案繫屬時有管轄權之被告住居地、犯罪行為地、證據調查之方便性等一切情狀,同時諭知移送有管轄權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祝少廷 法 官 楊展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朱天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