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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579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林琮欽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韋書樺

王志偉

劉鍵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9897、27705號),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一、丑○○犯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罪(共6罪),各處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刑。

二、丙○○犯附表一編號2至16所示之罪(共15罪),各處附表一編號2至16所示之刑。

三、未○○犯附表一編號2至16所示之罪(共15罪),各處附表一編號2至16所示之刑。

四、丙○○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043元、未○○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2150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丑○○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或暱稱「王瑛珠」、「尤小姐」等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王瑛珠」、「尤小姐」向丁○○佯稱得申請補助云云,乃丁○○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12月8日15時28分在7-11新福街門市(址設桃園市○○區○○○街000號)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各1張以店到店之方式寄出。丑○○則於112年12月10日18時50分在7-11央福門市(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130號)領取丁○○寄送之金融卡包裹,再交予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丁○○所涉幫助詐欺取財案件,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續字第420號提起公訴)。

(二)丙○○、未○○、丑○○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丙○○向不詳之人購買取得附表二所示甲、乙帳戶金融卡。復由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向乙○○、癸○○、辛○○、巳○○、己○○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使其等陷於錯誤,而以附表二所示轉帳方式交付款項。未○○、丑○○則於附表二所示時間提領詐欺款項,再由未○○彙整後以購買虛擬貨幣之方式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三)丙○○、未○○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丙○○向不詳之人購買取得前述乙帳戶金融卡及附表三所示丁帳戶金融卡、由未○○向不詳之人取得附表三所示丙帳戶金融卡。復由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向寅○○、壬○○、庚○○、酉○○、申○○、辰○○、卯○○、午○○、甲○○、子○○佯稱可投資獲利、可買賣商品賺價差、可換取十倍寵物公務金云云,使其等陷於錯誤,而以附表三所示轉帳方式交付款項。丙○○、未○○則於附表三所示時間提領詐欺款項,再由未○○彙整後以購買虛擬貨幣之方式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丑○○、丙○○、未○○之供述。

(二)證人即被害人丁○○、乙○○、癸○○、辛○○、巳○○、己○○、寅○○、壬○○、庚○○、酉○○、申○○、辰○○、卯○○、午○○、甲○○、子○○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甲、乙、丙、丁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四)被害人丁○○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

(五)被告丑○○領取包裹之監視錄影翻拍照片。

(六)被告丙○○、未○○、丑○○提款之監視錄影翻拍照片。

(七)被告未○○扣案手機畫面截圖。

三、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被告丑○○、丙○○、未○○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已於113年8月2日修正生效施行;經綜合比較結果,均認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二)犯罪事實欄㈠部分

1.丁○○係基於幫助犯罪之不確定故意而寄出金融卡,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在案,足認丁○○並未陷於錯誤。是核被告丑○○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公訴意旨就此部分論以既遂罪嫌,尚有未洽(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1號研討結果參照)。

2.被告丑○○與本案詐欺集團間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3.被告丑○○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且乏證據證明其有實際獲領報酬,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第1項前段減輕其刑;復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按既遂犯之刑度遞減輕其刑。

(三)犯罪事實欄㈡即附表二部分

1.核被告丙○○、未○○、丑○○所為,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2.被告丙○○、未○○、丑○○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3.被告丙○○、未○○、丑○○就同一被害人部分,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並依被害人之人數論以5罪。

4.被告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且乏證據證明其就附表二編號2至4部分已實際獲領報酬,此部分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第1項前段減輕其刑;至想像競合輕罪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之結果,納為量刑因子,於量刑時併予審酌。

5.被告丑○○於偵查中未自白、被告丙○○未主動繳回犯罪所得、被告未○○未就附表二編號1、5部分主動繳回犯罪所得,與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之要件不符。

(四)犯罪事實欄㈢即附表三部分

1.核被告丙○○、未○○所為,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2.被告丙○○、未○○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3.被告丙○○、未○○就同一被害人部分,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並依被害人之人數論以10罪。

4.被告丙○○、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且乏證據證明被告丙○○就附表三編號1至8部分、被告未○○就附表三編號10部分已實際獲領報酬,此等部分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第1項前段減輕其等刑;至想像競合輕罪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之結果,納為量刑因子,於量刑時併予審酌。

5.被告丙○○就附表三編號9、10部分、被告未○○就附表三編號1至9部分未主動繳回犯罪所得,與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之要件不符。

(五)量刑本院審酌被告丑○○從事提領包裹及提領贓款之犯罪行為,被告丙○○從事購買人頭帳戶、提領贓款之犯罪行為,被告未○○從事提領及轉交贓款之行為,一起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取被害人等之財物,造成被害人等之財產損失,並製造犯罪金流斷點,使被害人等難以追回遭詐取之金錢,增加檢警機關追查詐欺集團其他犯罪成員之困難度,對於社會治安及財產交易安全危害甚鉅,足見被告丑○○、丙○○、未○○法治觀念薄弱,缺乏對他人財產法益之尊重,所為應予非難;惟被告丑○○、丙○○、未○○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不諱,非無悔意,且被告未○○已與被害人辛○○、庚○○、甲○○調解成立。兼衡被告丑○○、丙○○、未○○個別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等各自遭詐騙之金額,及被告丑○○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從事餐飲業、當時月收入約5萬元、有1名未成年子女之生活狀況,被告丙○○自陳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從事服務業、當時月收入約3萬元、若未在監須扶養65歲父親之生活狀況,被告未○○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服務業、月收入約3萬多元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暨被害人、告訴代理人之科刑意見,分別量處附表一所示之刑。再者,本件對被告丑○○、丙○○、未○○所處有期徒刑已足以收刑罰儆戒之效,並無科刑過輕之情形,自毋庸再擴大併科輕罪即洗錢罪之罰金刑。另因被告丑○○、丙○○、未○○另涉多案,故不在本案定其應執行刑,併此敘明。

四、沒收

(一)被告未○○於檢察官訊問時供稱其報酬為提款金額3%等語,且被告未○○合計提領40萬5000元。依此計算,被告未○○之犯罪所得為1萬215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及追徵。

(二)被告丙○○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供稱其報酬為被告丑○○提款金額或親自提款金額1.5%等語,且被告丑○○合計提領23萬6200元,被告丙○○合計提領10萬元。依此計算,被告丙○○之犯罪所得為5043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及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戊○○提起公訴,檢察官鄭宇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1.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1.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 號 主文 對應之 被害人 1 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5月。 丁○○  2 丑○○、丙○○、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2月。 乙○○ (二1) 3 丑○○、丙○○、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丑○○、丙○○各處有期徒刑1年2月、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癸○○ (二2) 4 丑○○、丙○○、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丑○○、丙○○各處有期徒刑1年2月、未○○處有期徒刑1年。 辛○○ (二3) 5 丑○○、丙○○、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丑○○、丙○○各處有期徒刑1年2月、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巳○○ (二4) 6 丑○○、丙○○、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2月。 己○○ (二5) 7 丙○○、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丙○○處有期徒刑1年1月、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寅○○ (三1) 8 丙○○、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丙○○處有期徒刑1年1月、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壬○○ (三2) 9 丙○○、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1月。 庚○○ (三3) 10 丙○○、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丙○○處有期徒刑1年1月、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酉○○ (三4) 11 丙○○、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丙○○處有期徒刑1年1月、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申○○ (三5) 12 丙○○、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丙○○處有期徒刑1年1月、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辰○○ (三6) 13 丙○○、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丙○○處有期徒刑1年1月、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卯○○ (三7) 14 丙○○、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丙○○處有期徒刑1年1月、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午○○ (三8) 15 丙○○、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丙○○處有期徒刑1年2月、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甲○○ (三9) 16 丙○○、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丙○○處有期徒刑1年2月、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子○○ (三10) 
附表二
一、時間之年分均為民國113年。 二、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均不含手續費。 三、甲帳戶: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四、乙帳戶: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編號 被害人 被害人轉帳之入帳時間、金額、受款帳戶 領款時間、金額、領款人 1 乙○○ 3月18日17時9分 3200元 甲帳戶 3月18日17時40分 3200元 丑○○   3月20日17時57分 3萬2000元 甲帳戶 3月20日18時1分、18時2分 2萬元、1萬2000元 未○○   3月20日20時38分 1萬元 甲帳戶 3月20日20時47分 1萬元 未○○ 2 癸○○  3月18日22時19分 10萬元 甲帳戶 3月18日22時24分至3月19日0時3分 提領7筆共12萬1000元 丑○○   3月18日22時36分 2萬1000元 甲帳戶  3 辛○○ 3月19日14時10分 3萬2000元 甲帳戶 3月19日14時33分、14時34分 2萬元、1萬2000元 丑○○ 4 巳○○ 3月19日21時36分 3萬元 甲帳戶 3月19日21時49分、21時49分 2萬元、1萬元 丑○○   3月20日12時59分 3萬元 甲帳戶 3月20日13時27分、13時28分 2萬元、1萬元 丑○○ 5 己○○ 3月21日12時42分 3萬元 乙帳戶 3月21日13時1分 2萬元 丑○○    3月21日13時15分 5000元 未○○ 
附表三
一、時間之年分均為民國113年。 二、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均不含手續費。 三、乙帳戶: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四、丙帳戶: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五、丁帳戶:板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編號 被害人 被害人轉帳之入帳時間、金額、受款帳戶 領款時間、金額、領款人 1 寅○○ 3月20日17時26分 3萬元 乙帳戶 3月20日17時32分、17時34分 2萬元、1萬元 未○○   3月20日19時10分 1萬元 乙帳戶 3月20日19時21分 1萬元 未○○ 2 壬○○  3月20日21時12分 5萬元 乙帳戶 3月20日21時41分至3月21日0時8分 提領7筆共11萬5000元 未○○    3月20日21時13分 1萬5550元 乙帳戶  3 庚○○ 3月20日21時50分 5萬元 乙帳戶  4 酉○○ 3月21日11時44分 3萬元 乙帳戶 3月21日12時36分至12時38分 提領3筆共6萬元 未○○   3月21日11時47分 3萬元 乙帳戶  5 申○○ 3月23日14時39分 3萬元 丙帳戶 3月23日15時10分、15時11分 2萬元、1萬元 未○○ 6 辰○○ 3月23日16時7分 1萬2000元 丙帳戶 3月23日16時29分 1萬2000元 未○○ 7 卯○○ 3月23日17時22分 5萬元 丙帳戶 3月23日17時28分至17時29分 提領3筆共5萬元 未○○ 8 午○○ 3月23日18時17分 1萬1000元 丙帳戶 3月23日18時47分 1萬1000元 未○○ 9 甲○○ 3月24日16時8分 1萬元 丙帳戶 3月24日16時43分、16時44分 2萬元、2萬元 未○○   3月24日16時37分 3萬元 丙帳戶    3月25日19時16分 5萬元 丁帳戶 3月25日19時22分至19時25分 提領4筆共7萬元 丙○○   3月25日19時16分 2萬元 丁帳戶  10 子○○ 3月25日18時54分 3萬元 丁帳戶 3月25日19時、19時1分 2萬元、1萬元 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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