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緝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詹蕙嘉
- 被告陳旻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緝字第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旻修 (現於法務部○○○○○○○另案執行 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9360、59361、62630號、112年度偵字第12571、15182、15183、15184、15691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 第40232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旻修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扣案之iPhone12手機、OPPO手機各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陳旻修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民國111年9月間,加入由李柏霖(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瑞米」、「申公豹」,WeChat暱稱「R」)、李坤明(Telegram暱稱「坤」、WeChat暱稱「M」)、楊東鴻、Telegram暱稱「商戶」、「川哥」、「丘彼特」、「VVIP」、「麥坤」、「香腸」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者等人所組成,以實施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水房及車手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為詐騙機房提供接收及提領詐欺所得贓款之服務,李柏霖負責提供「商戶」等人第二、三、四層人頭帳戶,由「商戶」等人將詐騙被害人而使被害人匯入第一層人頭帳戶之款項轉帳至李柏霖所提供之第二、三層人頭帳戶,及指揮成員提領匯入第三層人頭帳戶內款項,或將匯入第三層人頭帳戶內款項轉匯至第四層人頭帳戶,再指揮成員提領匯入第四層人頭帳戶內款項後收取所提領之款項;李坤明負責提供其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李坤明7737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李坤明0426帳戶)及管領人頭帳戶提款卡、發放提款卡與集團成員指揮成員提領款項及計算、發放報酬等事宜。陳旻修除提供其所有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旻修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及網路銀行之帳戶及密碼與李坤明外,亦與楊東鴻均負責依李柏霖、李坤明等人指示前往其等據點即新北市○○區○○路00號7樓領取由李坤明所發放之提款卡 並依指示提領款項,再將款項攜回該址交付李坤明、李柏霖等事宜,並獲得每日新臺幣(下同)1,500元之報酬。陳栩震、張晉 維基於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犯意,由陳栩震提供其所有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栩 震帳戶)、張晉維提供其所有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晉維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及網路銀行之帳號及密碼與李柏霖使用。與本案詐欺集團合作之不詳機房人員輾轉取得前開帳戶、附表一「匯款帳戶」欄及附表二「第二層帳戶匯款時間及金額」、「第三層帳戶匯款時間及金額」所示之帳戶後,與「商戶」、李柏霖、李坤明、陳旻修、楊東鴻、「川哥」、「丘彼特」、「VVIP」、「麥坤」、「香腸」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不詳詐騙機房人員分別向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欄所 示之陳美穗等20人,於附表一「詐騙時間、方式」欄所示之時間,施以所示之詐術,致陳美穗等20人均陷於錯誤,於附表一「匯款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將附表一「匯款金額」欄所示之款項匯入附表一「匯款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前開欄位同附表二「第一層帳戶匯款時間及金額」欄所示),並經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將款項層轉至如附表二「第二層帳戶匯款時間及金額」、「第三層帳戶匯款時間及金額」、「第四層帳戶匯款時間及金額」欄所示帳戶,再由李柏霖或李坤明指示附表二「提領人」欄所示之人,於附表二「提領時間、地點、金額」欄所示時間、地點提領所示款項,將款項交予李坤明、李柏霖,並由李柏霖收取各該詐欺贓款後,預扣一定比例做為報酬,由李坤明發放集團成員報酬,所餘款項則由李柏霖依「商戶」等人指示兌換成虛擬貨幣存入詐欺集團指定之電子錢包,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李柏霖、李坤明所涉犯行由本院另行判決,楊東鴻、陳栩震、張晉維所為犯行業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另行判決)。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陳旻修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經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依刑事 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本件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 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之規定,是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而上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之規定,係排除一般證人於警詢 陳述之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然被告於警詢之陳述,對被告本身而言,則不在排除之列(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727號、102年度台上字第2653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後述 被告以外之人非在法官、檢察官面前以訊問證人程序所為陳述,就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之基礎(惟就其所犯其餘之罪,則不受此限制)。 三、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訊、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認犯行(偵五卷第209頁,本院金訴緝卷第12、34頁),核與 證人楊東鴻、李柏霖、李坤明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相符(偵十二卷第8至21頁背面、第229至234頁,偵六卷第8至21頁、26至39頁背面,偵九卷第143至146頁、第126至129頁),並有如附件一所示證據資料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四、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雖於112年5月31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5431號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6月2日施行 ,然修正後之刑法第339條之4僅增訂該條第1項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有關同條項第1款、第2款及法定刑度均未修正,並無改變構成要件之內容,亦未變更處罰之輕重,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規定。 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 按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第1條前段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該條例 第43條、第44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係於犯刑法第339條 之4之罪,並符合上開規定所增訂之加重處罰事由時,予以 加重處罰,係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因此係被告行為時所無之處罰,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依刑法第1條前段罪刑法定原則,無溯及既往予以適用之餘 地。 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被告行為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8條業於112年5月24日修正公布,並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後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未修正法定刑度,然刪除強制工作之規定,並刪除加重處罰規定,移列至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6條之1,將項次及文字修正;又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係規定:「犯第3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 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係規定:「犯第3條、第6條之1之罪自首, 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將該條項減刑之規定限縮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得適用,經比較結果,新法並未較為有利於行為人,自應一體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規定論處。 ⒋洗錢防制法部分: 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先後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 ⑴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 ,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 洗錢,指下列行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⑵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將條文移列至第19條第1項,並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 ⑶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行為時法)、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中間時法)、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之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裁判時法)。 ⑷本案被告之行為無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 定,均構成洗錢,並無有利或不利之影響;又被告本案犯行洗錢財物未達1億元,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將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之法定最重本 刑降低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較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最重本刑7年以下有期徒刑為輕;被告於偵審自白洗錢 犯罪,然未自動繳回全部犯罪所得,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含行為時法、中間時法)規定,均得減輕其 刑,惟不符合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之減刑規 定;準此,本案被告所犯洗錢罪如適用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含 行為時法、中間時法),宣告刑上下限為1月以上、6年11月 以下,如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宣 告刑上下限為6月以上、5年以下,應一體適用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且不得任意割裂適用。 ㈡罪名: 被告陳旻修於事實欄所示附表二編號3所為,係犯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 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附表二編號1、2、4至20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㈢共同正犯: 被告陳旻修於事實欄各次所為,與楊東鴻、李柏霖、李坤明、「商戶」、「川哥」、「丘彼特」、「VVIP」、「麥坤」、「香腸」等人,就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罪數: ⒈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如附表一編號4、7、12、13、19所示之告訴人遭詐騙後陷於錯誤,依指示多次匯款至「匯款帳戶」欄所示各該帳戶後款項遭掩飾、隱匿、附表一編號1至4、7、10至13、15、18至20所示告訴人 遭詐騙之款項,經輾轉匯入附表二編號1至4、7、10至13、15、18至20所示「第三層帳戶匯款時間及金額」帳戶,有如 附表二編號1至4、7、10至13、15、18至20所示由被告數次 提領款項之行為,惟均各係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行,侵害相同告訴人之同一法益,該等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離,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侵害單一法益,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各應僅論以一罪。 ⒉被告於附表二編號1至20各次所為,分別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數 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各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論處。 ⒊被告如附表二編號1至20所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刑之減輕事由之說明: ⒈被告不適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 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定有明文。又按行為人犯刑法第339條 之4之罪,因刑法本身並無犯加重詐欺取財罪之自白減刑規 定,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則係特別法新增分則性之減刑規定,尚非新舊法均有類似規定,自無從比較,行為人若具備該條例規定之減刑要件者,應逕予適用(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177號判決要旨參照)。被告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為詐欺犯罪 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所指「詐欺犯罪」,被告雖 於偵審自白詐欺、洗錢犯罪,惟迄未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要與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之減刑要件未合;再者,本案罪刑部分應一體 適用不得割裂,自無割裂適用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並於量刑併予審酌該減輕其刑事由之 餘地,附此敘明。 ⒉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563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就其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經過、於詐欺集團內角色分工、依指示提領詐欺贓款轉交上游等客觀事實,業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犯行,已如前述,應認被告對參與犯罪組織之構成要件事實,均有所自白,原應就被告如附表二編號3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 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其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依上開說明,僅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前開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㈥移送併辦: 移送併辦意旨書所指之犯罪事實與起訴意旨所載之犯罪事實間(附表一編號4),具有事實上同一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 ,本院自應併予審究,併此敘明。 ㈦量刑: 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而有工作能力,竟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明知現今社會詐欺集團橫行,貪圖輕而易舉之不法利益,價值觀念偏差,造成告訴人受有上開損害,且所為造成社會信任感危機,亦使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之人或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得以隱匿真實身分,致執法機關不易查緝,而助長詐欺取財罪之風氣,並擾亂金融交易秩序,兼衡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以及其造成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財產權侵害之數額、於本案犯罪過程中所擔任之角色地位、主觀惡性、介入程度及犯罪情節,相較於主要之籌劃者、主事者或實行詐騙者,顯然輕重有別,及其未與本案告訴人和解、調解或進行賠償等,暨其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及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犯行部分符合減刑之規定等一切情狀(金訴緝卷第35頁),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另參酌最高法院最近一致見解,就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而依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被告尚有其他多案為檢警偵查中,為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依前開說明,認宜待數罪均判決確定後,由執行檢察官為適法處理,爰不定本案各罪之應執行刑。 五、沒收: ㈠犯罪所得: 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均稱:每天薪水1,500 元(偵四卷第21頁背面,偵五卷第207頁背面,金訴緝卷第13頁),核與證人楊東鴻於警詢時所述相符(偵十二卷第201頁背面),堪認屬實,是本院應以每日1,500元計算其犯罪 所得與真實較為相符。從而,依附表二編號1至20所示,可 認被告先後於111年9月13日、15日、21日、22日、10月12日、31日、11月1日、2日、3日、8日、10日、12日、14日、15日、16日共15日期間前往提款,其犯罪所得應為22,500元(計算式:1,500元*15=22,500元),此部分犯罪所得未據扣 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供犯罪所用之物: 扣案之iPhone 12手機、OPPO手機各1支,均為被告用以與集團成員聯繫使用之物,為被告供承在卷(金訴緝卷第28頁),前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㈢洗錢財物: 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有關沒收洗錢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之規定,業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並將該條文移列至第25條第1項規定:「 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本案被告共同洗錢犯行所隱匿或掩飾之詐騙所得財物,固為其等本案所隱匿之洗錢財物,本應全數依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惟被告業將本案詐欺贓款轉交李坤明、李柏霖,此外,卷內證據亦不足證明被告就上開詐欺款項仍有事實上管領處分權限,如對其宣告沒收前揭洗錢之財物,容有過苛之虞,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國璽偵查起訴,檢察官陳柏文移送併辦,由檢察官彭聖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詹蕙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3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事實欄附表二編號1 陳旻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 事實欄附表二編號2 陳旻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3 事實欄附表二編號3 陳旻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 事實欄附表二編號4 陳旻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5 事實欄附表二編號5 陳旻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事實欄附表二編號6 陳旻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事實欄附表二編號7 陳旻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8 事實欄附表二編號8 陳旻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事實欄附表二編號9 陳旻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事實欄附表二編號10 陳旻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1 事實欄附表二編號11 陳旻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2 事實欄附表二編號12 陳旻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 事實欄附表二編號13 陳旻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4 事實欄附表二編號14 陳旻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15 事實欄附表二編號15 陳旻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 事實欄附表二編號16 陳旻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7 事實欄附表二編號17 陳旻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 事實欄附表二編號18 陳旻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 事實欄附表二編號19 陳旻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20 事實欄附表二編號20 陳旻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訴請何機關調查 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帳戶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1 陳美穗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Line暱稱「顏冠翔」、「明維」之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8月27日間,向其佯稱:可至「明維」投資網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蘇明山,下稱蘇明山中信帳戶) 111年11月9日13時34分許 303萬9,000元 2 鄭國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本案詐欺集團Line暱稱「賴憲政」、「陳美惠」之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8月間,向其佯稱:可至投資程式(www.grhhqiwjskqe.com)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戶名:翰毅企業社,下稱翰毅企業社帳戶) 111年11月1日9時54分許 221萬元 3 謝宜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本案詐欺集團Line暱稱「陳佩均」之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8月11日間,向其佯稱:可至「信安」投資程式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號(戶名:吳柡槥,下稱吳柡槥帳戶) 111年9月13日8時45分許 50萬 4 劉得福/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本案詐欺集團臉書暱稱「飛菲李」、Line暱稱「雨菲」之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8月20日間,向其佯稱:可至「CGWLCOIN」交易所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陽信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葉誠忠,下稱葉誠忠帳戶) ①111年9月13日10時44分許 ②111年9月21日10時許 ①300萬元 ②210萬元 5 黃瑞鈞/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9月初先傳送簡訊要求黃瑞鈞加LINE了解,再以Line暱稱「薛隹熙」、「信安唯一官方客服」向其佯稱:可至「信安」投資程式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高雄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曾一哲,下稱曾一哲帳戶) 111年10月12日8時52分許 7萬元 6(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 蔡孟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9月間先在臉書張貼到吳淡如及陳重銘存股教學連結,待蔡孟芳點擊連結後,再以Line暱稱「雅婷」,向其佯稱:可至「上銀國際」投資程式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彰化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曾炫鏞,下稱曾炫鏞帳戶) 111年10月31日12時9分許 2萬元 7(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 吳楊淑清(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9月間先在臉書張貼到吳淡如及陳重銘存股教學連結,待蔡孟芳點擊連結後,再以Line暱稱「雅婷」向其佯稱:可至「上銀國際」投資程式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曾炫鏞帳戶 ①111年11月2日14時53分許 ②111年11月7日11時50分許 ①60萬元 ②100萬元 8(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 陳珮禎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Line暱稱「郭德銘」、「邱書敏」之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10月2日間,向其佯稱:可至「Ober交易所」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將來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楊玉霖,下稱楊玉霖帳戶) 111年11月3日9時48分許 5萬元 9(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 許嘉峻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Line暱稱「陳雨欣」之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11月間,向其佯稱:可至「宏橘」程式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俊儒,陳俊儒帳戶) 111年11月16日12時7分許 1萬5,000元 10(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 王福江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Line暱稱「李雅雯」之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9月3日間,向其佯稱:可至「信合」程式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石德商行,下稱石德商行帳戶) 111年11月14日14時2分許 300萬元 11(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 方信秀 本案詐欺集團Line暱稱「蔣孟琪」、「陳思予」之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9月間,向其佯稱: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曾一哲帳戶 111年10月12日9時5分許 60萬元 12(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5) 陳建宏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先於111年8月31日將陳建宏加入LINE「Q3財富增值計畫」群組,再以Line暱稱 「陳老師」、「佩均」之不詳成年成員,向其佯稱:可至「信安」投資程式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吳柡槥慧帳戶 ①111年9月12日9時41分許 ②111年9月15日9時9分許 ③111年9月22日7時44分許 ①5萬元 ②130萬元 ③137萬5,000元 13(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6) 郭偉強 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年成員先於111年7月30日在臉書刊登股票廣告,再以Line暱稱「阮慕驊」、「WEI郭」、「信安唯一官方客服」向其佯稱:可至「信安」投資程式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吳柡槥慧帳戶 ①111年9月13日9時34分許 ②111年9月22日8時58分許 ①5萬元 ②10萬元 14(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7) 蘇晏德 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年成員先於111年7月17日先以臉書暱稱「Scott Casey」加入蘇晏德好友,再以Line暱稱「Ameilia」之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7月17日間,向其佯稱:可至「CGBWLCOIN」投資程式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葉誠忠帳戶 111年9月22日10時27分許 6萬7,781元 15(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8) 唐文華 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年成員先於111年8月20日在YouTube上刊登「診股神器」廣告,唐文華點入後,再以Line暱稱「黃英傑」、「黃靜淇」、「明維投資專屬客服經理」,向其佯稱:可至「明維」投資程式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蘇明山中信帳戶 111年11月11日11時24分許 155萬9,031元 16(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9) 李千行 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7月8日在臉書以暱稱「陳卿義」私訊李千行閒聊,於111年11月間,向其佯稱:可至「宏橘」投資程式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陳俊儒帳戶 111年11月16日11時51分許 共10萬元 17(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0) 郭俊成 本案詐欺集團Line群組「散戶圓桌會VIP7」之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10月14日間,向其佯稱:可至「OBERCOIN」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楊玉霖帳戶 111年10月31日15時19分許 5萬元 18(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1) 林玟吟 本案詐欺集團Line暱稱「阿燦〜小助手」、「劉起洪」、「C0INEXECO客服1849」、「熊書燦」之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10月2日18時許,向其佯稱:可至「COINEXECO」投資程式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楊玉霖帳戶 111年11月2日11時47分許 23萬元 19(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2) 黃雅靖 本案詐欺集團Line暱稱「雄書燦」之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9月間,向其佯稱:可至「COINEXECO」投資程式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楊玉霖帳戶 ①111年10月31日14時49分許 ②111年10月31日17時13分許 ③111年11月1日8時54分許 ④111年11月1日8時55分許 ⑤111年11月1日9時37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5萬元 ④5萬元 ⑤10萬元 20(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3) 張美英 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年成員先於111年11月間先在臉書刊登股票健檢廣告訊息,再以Line暱稱「語馨」之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11月間,向其佯稱:可至「全億」投資程式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蘇明山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蘇明山兆豐帳戶)(起訴書誤載為「蘇明山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15日10時16分許 300萬元 (註:起訴書附表二、三編號6告訴人甘育潔、編號12告訴人吳 定國、編號14告訴人蔣小芳受詐款項部分,因該等告訴人受詐款項金流與被告陳旻修提領行為無關,業據公訴人當庭刪除,非屬本案起訴範圍,見他字卷第55至66頁,金訴緝卷第11頁) 附表二: 編號 匯款人 第一層帳戶匯款時間及金額 第二層帳戶匯款時間及金額 第三層帳戶匯款時間及金額 第四層帳戶匯款時間及金額 提領人 提領時間、地點、金額 1 陳美穗 111年11月9日13時34分許匯款303萬9,000元至蘇明山中信帳戶 111年11月9日13時56分許、11月10日0時4分許,分別匯款299萬8,000元、4萬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趙苑汝,下稱趙苑汝帳戶,起訴書附表三誤載為「趙宛汝」,應予更正,下同) 111年11月10日0時6分許匯款30萬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徐嘉翎,下稱徐嘉翎帳戶) - 陳旻修 111年11月10日0時9分至1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下稱統一超商重運店)共提領30萬 111年11月10日0時7分許匯款50萬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力菁,下稱陳力菁帳戶) - 陳旻修 ①111年11月10日0時12分至13分許,在統一超商重運店共提領20萬 ②111年11月10日0時15分至1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下稱中國信託三和分行)共提領30萬 111年11月10日0時8分許匯款22萬6,000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李坤明,下稱李坤明7737帳戶) - 陳旻修 111年11月10日0時23分至25分許,在中國信託三和分行共提領22萬6,000元 2 鄭國村 111年11月1日9時54分許匯款221萬元至翰毅企業社帳戶 111年11月1日10時2分許匯款114萬元至將來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欽翔,下稱張欽翔帳戶) 111年11月1日10時6分許、12分許各匯款40萬元、8萬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賴乙誠,下稱賴乙誠帳戶) - 陳旻修 111年11月1日10時18分至2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下稱統一超商新天際店)共提領48萬元 111年11月1日10時8分許、14分許,各匯款14萬元、4萬元至陳力菁帳戶 - 陳旻修 111年11月1日10時24分至2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下稱統一超商鷺江店)共提領18萬元 111年11月1日10時7分許、13分許,各匯款40萬元、8萬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李坤明,下稱李坤明0426帳戶) - 陳旻修 111年11月1日10時35分許至3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下稱統一超商光明店)共提領48萬元 3 謝宜伶 111年9月13日8時45分許匯款50萬元至吳柡槥帳戶 111年9月13日8時52分許匯款30萬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姜濬淮,下稱姜濬淮帳戶) 111年9月13日9時43分許匯款20萬元至徐嘉翎帳戶 - 陳旻修(楊東鴻陪同) 111年9月13日9時50分至5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下稱統一超商光明店)共提領20萬元 111年9月13日9時43分許匯款10萬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李鈴靜,下稱李鈴靜4720帳戶) - 楊東鴻(陳旻修陪同) 111年9月13日9時53分許在統一超商光明店提領10萬元 (偵八卷P131反) 4 (同(112偵40232號移送併併意旨書之告訴人) 劉得福 111年9月13日10時44分許匯款300萬元至葉誠忠帳戶 111年9月13日10時46分許分別匯款200萬元、30萬元至姜濬淮帳戶 111年9月13日10時55分許匯款20萬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李鈴靜,下稱李鈴靜1430帳戶) - 陳旻修(楊東鴻陪同) 111年9月13日10時59分至11時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1樓(萊爾富超商蘆洲光榮店)各提領10萬元、10萬元,共提領20萬元(起訴書誤載為共40萬元,業據公訴人當庭更正) (偵八卷P135-135反 4張) 111年9月13日11時1分許匯款40萬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朱家禾,下稱朱家禾帳戶) - 陳旻修(楊東鴻陪同) ①111年9月13日11時39分至4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下稱統一超商文豪店)各提領10萬元、10萬元,共提領20萬元 ②111年9月13日11時44分至46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00號(下稱統一超商蘆義店)各提領12萬元、8萬元,共提領20萬元 (偵八卷P142-143反、4張) 111年9月13日11時1分許匯款30萬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藍震漢,下稱藍震漢帳戶) - 陳旻修(楊東鴻陪同) 111年9月13日12時3分至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鷺江店)共提領30萬元 (偵八卷P137-137反 4張) 111年9月13日11時2分許匯款45萬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蕭緯廷,下稱蕭緯廷帳戶) - 陳旻修(楊東鴻陪同) ①111年9月13日11時16分至17分許,在統一超商新天際店共提領24萬元 ②111年9月13日11時26分至2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下稱統一超商健倫店)共提領21萬元 (偵八卷P144-144反、4張) 111年9月13日11時2分匯款45萬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王士銓,下稱王士銓帳戶) - 陳旻修(楊東鴻陪同) ①111年9月13日11時32分至35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下稱統一超商民仁店)共提領35萬元 ②111年9月13日11時38分許,在統一超商文豪店提領10萬元 (偵八卷P145-146反、6張) 111年9月13日11時3分匯款10萬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吳傑儒,下稱吳傑儒帳戶) - 陳旻修(楊東鴻陪同) 111年9月13日12時1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下稱統一超商民欣店)提領10萬元 (偵八卷P143、1張) 111年9月13日11時4分匯款39萬8,000元至李坤明0426帳戶 - 李坤明 ①111年9月13日11時22分至2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下稱中國信託北蘆洲分行)共提領36萬元 ②111年9月13日11時2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下稱統一超商民欣店)提領3萬6,000元 (偵八卷P136-136反 6張) 111年9月21日10時許匯款210萬元至葉誠忠帳戶 111年9月21日10時2分許匯款150萬元至姜濬淮帳戶 111年9月21日10時12分許匯款10萬5,000元至朱家禾帳戶 - 楊東鴻 (陳旻修陪同) 111年9月21日10時3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下稱統一超商蘆樂店)共提領10萬5,000元 (偵八卷P146反、2張) (偵十四卷P30) 111年9月21日10時12分許匯款10萬元至吳傑儒帳戶 - 陳旻修(楊東鴻陪同) 111年9月21日10時38分許,在統一超商光明店提領10萬元 (偵八卷P147、1張) 111年9月21日10時12分許匯款30萬元至藍震漢帳戶 - 楊東鴻(陳旻修陪同) 111年9月21日10時39分至41分許,在統一超商光明店共提領30萬元 (偵八卷P138-138反 3張) 111年9月21日10時13分許匯款40萬至李坤明0426帳戶 - 李坤明 ①111年9月21日10時21分至22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下稱統一超商永樂店)共提領20萬元 (偵八卷P139 2張) ②111年9月21日10時26分至27分許,在中國信託北蘆洲分行共提領16萬元 (偵八卷P139反 2張) ③111年9月21日11時18分許,在統一超商民欣店提領2萬元 (偵八卷P140上方1張) 陳婉琳 111年9月21日13時57分許,在統一超商光明店提領1萬元 (偵八卷P140下方 1張) 111年9月21日10時14分匯款19萬5,000元至李鈴靜4720帳戶 - 陳旻修(楊東鴻陪同) 111年9月21日10時29分至31分許,在統一超商蘆樂店提領30萬元 (偵八卷P140反-141 6張) 111年9月21日10時8分許匯款30萬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江覲妤,下稱江覲妤帳戶) 111年9月21日10時20分匯款10萬5,000元至李鈴靜4720帳戶 - 5 黃瑞鈞 111年10月12日8時52分許匯款7萬元至曾一哲帳戶 111年10月12日9時54分匯款65萬匯至江覲妤帳戶(其中7萬元係告訴人黃瑞鈞遭詐之金額、58萬元係編號11告訴人方信秀遭詐金額) 111年10月12日9時57分匯款30萬元至趙苑汝帳戶(其中7萬元係告訴人黃瑞鈞遭詐之金額、23萬元係編號11告訴人方信秀遭詐金額) - 陳旻修 111年10月12日10時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下稱統一超商鷺江店)提領10萬元 6(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 蔡孟芳 111年10月31日12時9分(起訴書誤載為「13日」、「41分」)許匯款2萬元至曾炫鏞帳戶 111年10月31日12時27分許匯款32萬元至張欽翔帳戶 111年10月31日12時32分許匯款32萬至賴乙誠帳戶 - 陳旻修 111年10月31日12時39分許,在統一超商光明店提領12萬元 7(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 吳楊淑清 111年11月2日14時53分許匯款60萬元至曾炫鏞帳戶 111年11月2日14時56分匯款60萬元至張欽翔帳戶 111年11月2日15時3分匯款7,000元至陳力菁帳戶 - 陳旻修 111年11月2日15時8分許,在統一超商民欣店提領7,000元 (偵八卷P153、2張) 111年11月2日15時4分匯款23萬元至李坤明0426帳戶 - 陳旻修 111年11月2日15時11分至13分許,在統一超商鷺江店各提領10萬元、10萬元、3萬元,共提領23萬元 (偵八卷P153反、4張) 111年11月2日15時5分匯款30萬元至李坤明7737帳戶 - 陳旻修 111年11月2日15時15分至17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號(統一超商統吉店)共提領30萬元 (偵八卷P154反-155、3張) 111年11月7日11時50分許匯款100萬元至曾炫鏞帳戶 111年11月7日12時33分許匯款105萬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栩震,下稱陳栩震帳戶) 111年11月8日0時4分許匯款30萬元至徐嘉翎帳戶 - 陳旻修 111年11月8日0時6分至7分許,在中國信託北蘆洲分行共提領30萬元 (偵八卷P158、3張) 111年11月8日0時5分許匯款40萬元至陳力菁帳戶 - 陳旻修 111年11月8日0時10分至12分許,在統一超商民欣店共提領40萬元 (偵八卷P157、8張) 111年11月8日0時7分許匯款40萬元至李坤明0426帳戶 - 李坤明 111年11月8日0時10分至20分許,在中國信託三合分行共提領40萬元 (偵八卷P155反-156、8張) 8(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 陳珮禎 111年11月3日9時48分許匯款5萬元至楊玉霖帳戶 111年11月3日9時55分許匯款50萬元至張欽翔帳戶 111年11月3日10時26分許匯款50萬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旻修,下稱陳旻修帳戶) - 陳旻修 111年11月3日10時35分許,在中國信託北蘆洲分行共提領30萬元(起訴書誤載為「50萬元」,業據公訴人當庭更正) 9(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 許嘉峻 111年11月16日12時7分許匯款1萬5,000元至陳俊儒帳戶 111年11月16日13時54分許匯款11萬2,000元至陳栩震帳戶 (同編號16) 111年11月16日14時4分許匯款40萬元至李坤明0426帳戶 (同編號16) - 陳旻修 111年11月16日14時12分、13分許,在統一超商光明店,各提領12萬元、12萬元,共提領24萬元(另有1萬5,417元不計入,其中10萬元為編號17告訴人之匯款)(起訴書誤載為40萬元,業據公訴人當庭更正) 10(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 王福江 111年11月14日14時2分許匯款300萬元至石德商行帳戶 111年11月14日14時12分許匯款150萬元至賴乙誠帳戶 111年11月14日14時26分匯款50萬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李婉愉,下稱李婉愉帳戶) - 陳旻修 111年11月14日14時54分至57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下稱統一超商泰星店)各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共提領40萬元 (偵八卷P162反-163、4張) 111年11月14日15時2分匯款10萬元至李坤明0426帳戶 李坤明 111年11月14日15時10分許,在統一超商民欣店提領9萬8,000元 (偵八卷P162、1張,擷圖說明:統一光明店) 111年11月14日14時26分許匯款50萬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蕭彥霖,下稱蕭彥霖帳戶) - 陳旻修 ①111年11月14日14時44分至46分許,在統一超商統吉店各10萬元、10萬元、10萬元,共提領30萬元 ②111年11月14日14時48分至50分許,在統一超商鷺江店,各10萬元、10萬元,共提領20萬元 (偵八卷P163反-164反、5張) 111年11月14日14時27分匯款40萬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晉維,下稱張晉維帳戶) - 陳旻修 111年11月14日14時28分至30分許,在統一超商新天際門市共提領40萬元 (偵八卷P165-165反、4張) 111年11月14日14時48分匯款10萬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林采蔚帳戶) - - - 111年11月14日14時12分許匯款150萬元至陳旻修帳戶 (起訴書漏載,業據公訴人當庭補充) 111年11月14日14時17分許匯款135萬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 - - 111年11月14日14時47分許匯款15萬元至不詳之人之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林采蔚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 - 11(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 方信秀 111年10月12日9時5分許匯款60萬元至曾一哲帳戶 111年10月12日9時54分許匯款65萬元至江覲妤帳戶 (其中7萬元係編號5告訴人黃瑞鈞遭詐之金額、58萬元係告訴人方信秀遭詐金額) 111年10月12日9時57分許匯款30萬至趙苑汝帳戶(其中7萬元係編號5告訴人黃瑞鈞遭詐之金額、23萬元係告訴人方信秀遭詐金額) - 陳旻修 111年10月12日10時3分至5分許,在統一超商鷺江店各提領10萬元、10萬元、10萬元,共提領30萬元 ⒈111年10月12日9時58分許匯款35萬元至賴乙誠帳戶 ⒉111年10月12日10時56分許匯款5萬元至賴乙誠帳戶(起訴書漏載,業據公訴人當庭補充) - 陳旻修 陳旻修(起訴書漏載,業據公訴人當庭補充) ①111年10月12日10時7分至9分許,在統一超商統吉店,分別提領10萬元、10萬元、10萬元、5萬元,共提領35萬元 ②111年10月12日11時6分在不詳地點,提領5萬元(起訴書漏載,業據公訴人當庭補充) 111年10月12日10時53分許匯款45萬元至江覲妤帳戶(其中2萬元係告訴人方信秀遭詐金額,43萬元為不詳被害人遭詐之匯款) (起訴書漏載,業據公訴人當庭補充) 111年10月12日10時56分許匯款5萬元至賴乙誠帳戶 (起訴書漏載,業據公訴人當庭補充) - 陳旻修 (起訴書漏載,業據公訴人當庭補充) 111年10月12日11時6分許,在不詳地點提領5萬元(其中2萬元為告訴人方信秀遭詐金額、3萬元為不詳被害人遭詐金額) (起訴書漏載,業據公訴人當庭補充) 12(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5) 陳建宏 111年9月12日9時41分許匯款5萬元至吳柡槥(起訴書誤載為吳柡慧)帳戶 111年9月12日10時8分許匯款50萬元至姜濬淮帳戶 111年9月12日10時18分(起訴書誤載為「8分」)許匯款40萬元至賴乙誠帳戶 - 楊東鴻 111年9月12日10時30分許,在統一超商光明店提領12萬元(偵八卷P173上方、1張) 111年9月12日10時18分許匯款30萬元至徐嘉翎帳戶 (起訴書漏載,業據公訴人當庭補充) 李坤明 (起訴書漏載,業據公訴人當庭補充) ①111年9月12日10時30分許,在中國信託北蘆洲分行,提領12萬元 ②同日時35分許,在統一超商民欣店,提領12萬元 (偵八卷P174、2張) (起訴書漏載,業據公訴人當庭補充) 111年9月12日10時19分許匯款19萬5,000元至李鈴靜4720帳戶 - 楊東鴻 111年9月12日10時20分、21分許,在統一超商民欣店,各提領12萬元、7萬5,000元,共19萬5,000元 (偵八卷p175、2張) 111年9月15日9時9分許匯款130萬元至吳柡槥帳戶 111年9月15日9時22分許匯款100萬元至姜濬淮帳戶(其中前15萬1,016元為其他被害人遭詐金額) 111年9月15日9時32分許匯款40萬元至賴乙誠帳戶 - 楊東鴻(陳旻修陪同) 111年9月15日9時39分至42分許,在統一超商光明店各提領12萬元、12萬元、12萬元、4萬元,共提領40萬元 (偵八卷p175反-176、4張) 111年9月15日9時32分許匯款30萬元至徐嘉翎帳戶 - 陳旻修(楊東鴻陪同) 111年9月15日9時49分至51分許,在統一超商鷺江店共提領30萬元 (偵八卷P176反-177、6張) 111年9月15日9時33分許匯款30萬元至朱家禾帳戶 - 楊東鴻(陳旻修陪同) 111年9月15日9時52分至54分許,在統一超商民欣店共提領30萬元 (偵八卷P177反-178、6張) 111年9月22日7時44分許匯款137萬5,000元至吳柡槥帳戶 111年9月22日8時34分許匯款130萬元至姜濬淮帳戶 111年9月22日8時54分許匯款100萬元至路加企業社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23457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所載) 由初善義於111年9月22日8 時59分許,匯款 50萬元至張昇平 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23457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所載) 張昇平(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漏載) 111年9月22日9時3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000號(下稱中國信託文山分行),提領50萬元 (偵十三卷第126頁、1張) - 初善義 (112年度偵字第23457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所載) 111年9月22日9時24分許,在在台北市○○區○○路○段000○000號中國信託銀行文山分行共提領49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23457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所載) (偵十三卷P119上方、1張) 111年9月22日13時49分許,在台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二段219(統一興隆)提領1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23457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所載) (偵十三卷P119下方、1張) 111年9月22日8時55分許匯款29萬5,000元至藍震漢帳戶 - 楊東鴻(陳旻修陪同) 111年9月22日9時20分至22分許、12時9分許,在統一超商民欣店共提領29萬5,000元 (偵八卷P180反-181、4張) 111年9月22日10時1分許匯款140萬元至姜濬淮帳戶(其中7萬元為告訴人陳建宏遭詐金額、133萬元為其他不詳被害人遭詐金額) (起訴書漏載此筆款項,然屬本案被告陳旻修之起訴範圍,業據公訴人當庭補充) 111年9月22日10時6分許匯款40萬元至賴乙誠帳戶(其中7萬元為告訴人陳建宏遭詐金額、33萬元為其他不詳被害人遭詐金額) (起訴書漏載此筆款項,然屬本案被告陳旻修之起訴範圍,業據公訴人當庭補充) - 陳旻修(楊東鴻陪同) (起訴書漏載此筆款項,然屬本案被告陳旻修之起訴範圍,業據公訴人當庭補充) 111年9月22日10時15分許,在統一超商新天際店提領12萬元。 (其中7萬元為告訴人陳建宏遭詐金額、5萬元為其他不詳被害人遭詐金額) (偵八卷P189反上1張) (起訴書漏載此筆款項,然屬本案被告陳旻修之起訴範圍,業據公訴人當庭補充) 13(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6) 郭偉強 111年9月13日9時34分許匯款3萬7,000元至吳柡槥帳戶 111年9月13日9時57分許匯款20萬元至姜濬淮帳戶 111年9月13日10時44分許匯款20萬元至李鈴靜4720帳戶 - 楊東鴻(陳旻修陪同) 111年9月13日10時51分許,在統一超商民欣店提領12萬元 (偵八卷P188反上方、1張) 111年9月22日8時58分許匯款10萬元至吳柡槥帳戶 111年9月22日10時1分許匯款140萬元至姜濬淮帳戶 111年9月22日10時6分許匯款40萬元至賴乙誠帳戶 - 陳旻修(楊東鴻陪同) 111年9月22日10時15分許,在統一新天際店提領12萬元 (偵八卷P189反上方、1張) 14(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7) 蘇晏德 111年9月22日10時27分許匯款6萬7,781元至葉誠忠帳戶 111年9月22日12時4分許匯款41萬元至江覲妤帳戶 111年9月22日12時7分許匯款20萬元至李坤明0426帳戶 - 楊東鴻(陳旻修陪同) 111年9月22日12時17分許,在統一超商民欣店提領10萬元(偵八卷P193反) 15(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8) 唐文華 111年11月11日11時24分許匯款155萬9,031元至蘇明山中信帳戶 111年11月11日11時50分許匯款164萬9,800元至陳旻修帳戶(前65萬1,806元係不詳被害人遭詐之金額) 111年9月22日12時1分許以行動網路銀行匯款165萬元至不祥人士之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前65萬1,806元係不詳被害人遭詐之金額) - - - 111年11月12日0時2分許匯款55萬9,000元至陳旻修帳戶 111年11月12日0時11分許匯款35萬8,000元至李鈴靜4720帳戶 - 陳旻修 ①111年11月12日0時15分至1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下稱統一超商新圓山店)共提領20萬元 ②111年11月12日0時2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下稱統一超商成泰店)提領10萬元 (偵八卷P202、3張) 111年11月12日0時42分許匯款5萬8,000元至陳力菁帳戶 陳旻修 111年11月12日0時44分許,在統一超商民欣店提領5萬8,000元 (偵八卷P203反、2張) 111年11月12日0時12分至13分許各10萬、10萬元,共匯款20萬元至陳力菁帳戶 - 陳旻修 111年11月12日0時17分至18分許,在統一超商新圓山店提領各12萬、8萬元,共提領20萬元 (偵八卷P203、2張) 16(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9) 李千行 111年11月16日11時51分許匯款各5萬元、5萬元,共10萬元至陳俊儒帳戶 111年11月16日13時54分許匯款11萬2,000元至陳栩震帳戶 111年11月16日14時4分許匯款40萬元至李坤明0426帳戶 (同編號9) - 陳旻修 111年11月16日14時12分許,在統一超商光明店提領12萬元(另有1萬5,417元不計入) 17(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0) 郭俊成 111年10月31日15時19分許匯款5萬元至楊玉霖帳戶 111年10月31日15時39分許匯款8萬元至張欽翔帳戶 111年10月31日15時40分許匯款8萬元至陳力菁帳戶 - 陳旻修 111年10月31日15時43分許,在統一超商民欣店提領8萬元 (擷圖說明:統一光明店) 18(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1) 林玟吟 111年11月2日11時47分許匯款23萬元至楊玉霖帳戶 111年11月2日12時2分許匯款50萬元至張欽翔帳戶(前22萬588元、後4萬9412元係不詳被害人遭詐之金額) 111年11月2日12時5分許匯款40萬元至賴乙誠帳戶(前5,680元、22萬588元係不詳被害人遭詐之金額,僅17萬3,732元為林玟吟遭詐金額) - 陳旻修 111年11月2日12時17分、18分、22分、23許,在中國信託北蘆洲分行,各提領12萬元、12萬元、12萬元、4萬元,共提領40萬元(另有22萬6,268元不計入)(起訴書誤載為24萬元,業據公訴人當庭更正) 111年11月2日12時6分許匯款10萬元至徐嘉翎帳戶(前5萬6,268元元為林玟吟遭詐金額,其餘金額係不詳被害人遭詐之金額) (起訴書漏載此筆款項,然屬本案被告陳旻修之起訴範圍,業據公訴人當庭補充) - 陳旻修 111年11月2日13時6分許,在統一超商永樂店,提領10萬元(另有4萬3,732元不計入) (偵八卷P207上方、1張) (起訴書漏載此筆款項,然屬本案被告陳旻修之起訴範圍,業據公訴人當庭補充) 19(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2) 黃雅靖 111年10月31日14時49分許匯款5萬元至楊玉霖帳戶 111年10月31日15時15分許匯款5萬元至張欽翔帳戶 111年10月31日15時25分許匯款14萬元至李坤明7737帳戶 - 陳旻修 111年10月31日15時32分許,在統一超商永樂店提領10萬元 (偵八卷P208上方、1張) 111年10月31日17時13分許匯款5萬元至楊玉霖帳戶 111年10月31日17時31分許匯款5萬元至張欽翔帳戶 111年11月1日9時8分許匯款30萬元至李坤明7737帳戶 - 陳旻修 111年11月1日9時18分許,在統一超商新圓山店提領12萬元 (偵八卷P209上方、1張) 111年11月1日8時54分許、8時55分許、9時37分許共匯款20萬元至楊玉霖帳戶 111年11月1日10時17分許匯款10萬元至張欽翔帳戶 111年11月1日10時43分至44分許共匯款10萬元至陳旻修帳戶 - 陳旻修 111年11月1日10時47分許,在統一超商民欣店提領10萬元 (偵八卷P210反、2張) 20(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3) 張美英 111年11月15日10時16分許匯款300萬元至蘇明山兆豐帳戶 111年11月15日10時18分匯款200萬元至趙苑汝帳戶 111年11月15日10時23分許匯款40萬元至陳力菁帳戶 - 陳旻修 ①111年11月15日10時28分至29分許,在統一超商新天際店共提領20萬元 ②111年11月15日10時40分至41分許,在統一超商統吉店共提領20萬元 (偵四卷P108正反面、4張) 111年11月15日10時24分許匯款100萬元至李坤明0426帳戶 - 李坤明 ①111年11月15日12時4分、12時1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下稱中國信託蘆洲分行)共提領99萬2,000元 (偵八卷P212、2張) ②111年11月15日21時1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全家超商五股新五店)提領1萬元 (偵八卷P212反、1張) 111年11月15日10時24分許匯款30萬元至李坤明7737帳戶 - 李坤明 111年11月15日12時17分至19分許,在中國信託蘆洲分行共提領29萬8,000元(偵八卷P216反-217、3張) 111年11月15日10時25分許匯款29萬7,000元至張晉維帳戶 - 陳旻修 111年11月15日10時34分至37分許,在統一超商鷺江店共提領40萬元 (偵八卷P213正反、4張) 111年11月15日10時20分許匯款99萬9,500元至陳旻修帳戶 111年11月15日10時31分許匯款10萬3,000元至張晉維帳戶 - 111年11月15日10時43分匯款50萬元至蕭彥霖帳戶 - 陳旻修 111年11月15日10時59分至11時3分許,在統一超商光明店共提領50萬元 (偵八卷P214-215、5張) 111年11月15日10時44分匯款39萬5,000元李婉愉帳戶 - 陳旻修 111年11月15日11時8分至11分許,在統一超商盧樂店共提領39萬5,000元 (偵八卷P215反-216、4張) 附件一: 附表二 附表三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證據出處 證據出處 1 陳美穗 ⒈被害人陳美穗111年11月16日警詢時之指訴(偵六卷第119至121頁1) ⒉被害人陳美穗提出之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1份(偵六卷第133頁) ⒊蘇明山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至111年11月24日存款交易明細(偵四卷第198至207頁背面) ⒈蘇明山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至111年11月24日存款交易明細(偵四卷第198至207頁背面) ⒉趙苑汝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1月24日存款交易明細(偵四卷第200至201頁背面) ⒊徐嘉翎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1月28日存款交易明細(偵四卷第202至203頁背面) ⒋陳力菁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1月28日存款交易明細(偵四卷第204至205頁背面) ⒌李坤明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1月28日存款交易明細(偵四卷第206至207頁背面) ⒍被告陳旻修111年11月10日提領影像畫面擷圖共20張(偵八卷第124至127頁) 2 鄭國村 ⒈告訴人鄭國村111年11月3日警詢時之指訴(偵六卷第135至136頁背面) ⒉告訴人鄭國村提出之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證明聯)/聯款憑條1份(偵六卷第150頁) ⒊翰毅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2月16存款交易明細(偵六卷第137至139頁) ⒈翰毅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2月16日存款交易明細(偵六卷第137至139頁) ⒉張欽翔之將來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111年1月1日-111年12月21日交易明細(偵六卷第140至142頁背面) ⒊賴乙誠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1月24日存款交易明細(偵六卷第145至146頁背面) ⒋陳力菁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1月28日存款交易明細(偵六卷第147至148頁) ⒌李坤明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1月24日存款交易明細(偵六卷第143至144頁背面) ⒍被告陳旻修111年11月1日提領影像畫面擷圖共12張(偵八卷第128至130頁) 3 謝宜伶 ⒈告訴人謝宜伶111年10月4日警詢時之指訴(偵六卷第152至153頁背面) ⒉吳柡槥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2月13日存款交易明細(偵六卷第154至156頁) ⒈吳柡槥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2月13日存款交易明細(偵六卷第154至156頁) ⒉姜濬淮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2月14日存款交易明細(偵四卷第220至221頁) ⒊徐嘉翎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1月28日存款交易明細(偵六卷第130至131頁) ⒋李鈴靜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1月28日存款交易明細(偵四卷第226至227頁) ⒌被告陳旻修、楊東鴻111年9月13日提領影像畫面擷圖共3張(偵八卷第131至131頁背面) 4 劉得福 ⒈告訴人劉得福111年9月25日警詢時之指訴(偵六卷第166至168頁) ⒉告訴人劉得福提出之第一銀行帳戶活儲明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匯款單據(偵七卷第3至4頁) ⒊葉誠忠之陽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2月15日存款交易明細(偵六卷第169至170頁) ⒈葉誠忠之陽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2月15日存款交易明細(偵六卷第169至170頁) ⒉姜濬淮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2月14日存款交易明細(偵六卷第171至175頁) ⒊江覲妤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2月14日存款交易明細(偵六卷第176至178頁) ⒋李鈴靜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8月15日-111年9月23日存款交易明細(偵六卷第181至182頁) ⒌朱家禾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2月31日存款交易明細(偵六卷第183至185頁背面) ⒍藍震漢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1月28日存款交易明細(偵六卷第186至188頁) ⒎蕭緯廷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2月31日存款交易明細(偵六卷第189至190頁) ⒏王士銓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2月31日存款交易明細(偵六卷第192至193頁) ⒐吳傑儒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2月31日存款交易明細(偵六卷第194至196頁) ⒑李坤明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1月24日存款交易明細(偵六卷第197至199頁) ⒒李鈴靜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1月28日存款交易明細(偵六卷第179至180頁) ⒓被告陳旻修、楊東鴻111年9月13日、21日提領影像畫面擷圖共33張(偵八卷第135至137頁背面、第142至147頁) 5 黃瑞鈞 ⒈告訴人黃瑞鈞111年11月12日警詢時之指訴(偵七卷第5至6頁) ⒉告訴人黃瑞鈞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份(偵七卷第16頁) ⒊曾一哲之高雄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2月16日存款交易明細(偵五卷第39至41) ⒈曾一哲之高雄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2月16日存款交易明細(偵五卷第39至41頁) ⒉江覲妤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2月14日存款交易明細(偵五卷第42至43頁) ⒊趙苑汝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1月24日存款交易明細(偵五卷第44至45頁) ⒋被告陳旻修111年10月12日提領影像畫面擷圖4張(偵八卷第148頁) 6(原附表二編號7) 蔡孟芳 ⒈告訴人蔡孟芳111年11月23日警詢時之指訴(偵七卷第29至30頁) ⒉告訴人蔡孟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偵七卷第38頁) ⒊曾炫鏞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2月21日交易明細(偵四卷第279至280頁) ⒈曾炫鏞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2月21日交易明細(偵四卷第279至280頁) ⒉張欽翔之將來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111年1月1日-111年12月21日交易明細(偵四卷第281至282頁) ⒊賴乙誠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1月24日存款交易明細(偵四卷第283至284頁) ⒋被告陳旻修111年10月31日提領影像畫面擷圖1張(偵八卷第152頁上方) 7(原附表二編號8) 吳楊淑清 ⒈被害人吳楊淑清111年11月26日警詢時之指訴(偵七卷第39至39頁背面) ⒉被害人吳楊淑清提出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京城銀行匯款委託書客戶收執聯、彰化銀行存款憑條各1份(偵七卷第63至64頁、偵十六卷第8頁) ⒊曾炫鏞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2月21日交易明細(偵四卷第285至287) ⒈曾炫鏞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2月21日交易明細(偵四卷第285至287頁) ⒉張欽翔之將來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111年1月1日-111年12月21日交易明細(偵四卷第288至289頁) ⒊陳栩震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1月28日存款交易明細(偵四卷第290至291頁) ⒋陳力菁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1月28日存款交易明細(偵四卷第292至293頁、第300至301頁) ⒌李坤明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1月24日存款交易明細(偵四卷第294至295頁、第302至303頁背面) ⒍李坤明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1月28日存款交易明細(偵四卷第296至294頁) ⒎徐嘉翎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1月28日存款交易明細(偵四卷第298至299頁) ⒏陳旻修111年11月2日、8日提領影像畫面擷圖共20張(偵八卷第153頁至158頁背面) ⒐李坤明111年11月8日提領影像畫面擷圖共8張(偵八卷第155頁背面至158頁背面至156頁) 8(原附表二編號9 陳珮禎 ⒈被害人陳珮禎111年12月3日警詢時之指訴(偵七卷第65至66頁) ⒉被害人陳珮禎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出交易訊息擷圖2張(偵七卷第74頁正反面) ⒊楊玉霖之將來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2月21日交易明細(偵五卷第164至167頁) ⒈楊玉霖之將來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2月21日交易明細(偵五卷第164至167頁) ⒉張欽翔之將來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111年1月1日-111年12月21日交易明細(偵六卷第140至142頁) ⒊陳旻修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1月28日存款交易明細(偵五卷第6至7頁) ⒋陳旻修111年11月3日提領影像畫面擷圖1張(偵八卷第160頁上方) 9(原附表二編號10) 許嘉峻 ⒈被害人許嘉峻111年12月22日警詢時之指訴(偵七卷第75頁正反面) ⒉被害人許嘉峻提出之交易明細擷圖2張(偵七卷第83頁) ⒊陳俊儒之台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2月29日交易明細(偵五卷第8至9頁) ⒈陳俊儒之台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2月29日交易明細(偵五卷第8至9頁) ⒉陳栩震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1月28日存款交易明細(偵五卷第10至11頁) ⒊李坤明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1月24日存款交易明細(偵五卷第12至13頁背面) ⒋陳旻修111年11月16日提領影像畫面擷圖共4張(偵八卷第161至161頁背面) 10(原附表二編號11) 王福江 ⒈被害人王福江111年12月2日警詢時之指訴(偵七卷第84至85頁) ⒉被害人王福江提出之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1張(偵七卷第101頁) ⒊石德商行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1月28日存款交易明細(偵五卷第14至15頁) ⒈石德商行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1月28日存款交易明細(偵五卷第14至15頁) ⒉賴乙誠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1月24日存款交易明細(偵五卷第16至17頁背面) ⒊李婉愉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1月28日存款交易明細(偵五卷第20至21頁背面) ⒋李坤明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1月24日存款交易明細(偵五卷第28至29頁) ⒌蕭彦霖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1月28日存款交易明細(偵五卷第22至23頁) ⒍張晉維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1月28日存款交易明細(偵七卷第96至97頁背面) ⒎陳旻修、李坤明111年11月14日提領影像畫面擷圖共14張(偵八卷第162至165頁背面) 11(原附表二編號13) 方信秀 ⒈告訴人方信秀111年11月17日警詢時之指訴(偵七卷第116至117頁) ⒉告訴人方信秀提出之永豐銀行新台幣匯出匯款申請書1張(偵七卷第130頁) ⒊曾一哲之高雄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2月16日存款交易明細(偵五卷第39至41頁) ⒈曾一哲之高雄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2月16日存款交易明細(偵五卷第39至41頁) ⒉江覲妤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2月14日存款交易明細(偵五卷第42至43頁) ⒊賴乙誠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1月24日存款交易明細(偵五卷第46至47頁) ⒋趙苑汝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1月24日存款交易明細(偵五卷第44至45頁) ⒌被告陳旻修111年10月12日提領影像畫面擷圖共10張(偵八卷第148至149頁背面) 12(原附表二編號15) 陳建宏 ⒈告訴人陳建宏111年10月1日警詢時之指訴(偵七卷第140至141頁) ⒉吳柡槥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2月13日存款交易明細(偵五卷第60至66頁) ⒈吳柡槥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2月13日存款交易明細(偵五卷第60至66頁) ⒉姜濬淮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2月14日存款交易明細(偵五卷第96至100頁) ⒊賴乙誠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1月24日存款交易明細(偵五卷第78至79背面、偵七卷第154至157頁) ⒋徐嘉翎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1月28日存款交易明細(偵五卷第80至81頁) ⒌朱家禾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2月31日存款交易明細(偵七卷第160至161頁) ⒍路加企業社(負責人:初善義)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1月28日存款交易明細(偵五卷第86至87頁、偵十三卷第63至64頁) ⒎藍震漢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1月28日存款交易明細(偵五卷第88至89頁) ⒏徐嘉翎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1月28日存款交易明細(偵七卷第172頁) ⒐李坤明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1月24日存款交易明細(偵七卷第168至169頁) ⒑初善義111年9月20日、111年9月22日提領影像畫面擷圖共6張(偵十三卷第117頁背面至119頁) ⒒楊東鴻111年9月12日、15日、22日、陳旻修111年9月15日、李坤明111年9月22日提領影像畫面擷圖共22張(偵八卷第173頁、第175至178頁、第180至181頁) 13(原附表二編號16) 郭偉強 ⒈告訴人郭偉強111年11月24日警詢時之指訴(偵七卷第176至179頁) ⒉吳柡槥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2月13日存款交易明細(偵五卷第90至95頁) ⒈吳柡槥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2月13日存款交易明細(偵五卷第90至95頁) ⒉姜濬淮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2月14日存款交易明細(偵五卷第96至100頁) ⒊李鈴靜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1月28日存款交易明細(偵五卷第76至77頁) ⒋賴乙誠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1月24日存款交易明細(偵五卷第109至110頁背面) ⒌楊東鴻111年9月13日、陳旻修111年9月22日提領影像畫面擷圖共2張(偵八卷第188頁背面上方、第189頁背面上方) 14(原附表二編號17) 蘇晏德 ⒈告訴人蘇晏德111年9月24日警詢時之指訴(偵七卷第207至209頁) ⒉葉誠忠之陽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2月15日存款交易明細(偵五卷第118至120頁) ⒈葉誠忠之陽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2月15日存款交易明細(偵五卷第118至120頁) ⒉江覲妤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2月14日存款交易明細(偵五卷第121至123頁背面) ⒊李坤明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1月24日存款交易明細(偵五卷第113至115頁) ⒋楊東鴻111年9月22日提領影像畫面擷圖共1張(偵八卷第193頁背面上方) 15(原附表二編號18) 唐文華 ⒈告訴人唐文華111年11月16日警詢時之指訴(偵八卷第1至4頁) ⒉蘇明山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1月24日存款交易明細(偵五卷第136至137頁) ⒈蘇明山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1月24日存款交易明細(偵五卷第136至137頁) ⒉陳旻修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1月28日存款交易明細(偵五卷第138至139頁背面) ⒊李鈴靜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1月28日存款交易明細(偵五卷第140至141頁) ⒋陳力菁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1月28日存款交易明細(偵五卷第142至143頁) ⒌陳旻修111年11月12日提領影像畫面擷圖共7張(偵八卷第202至203頁背面) 16(原附表二編號19) 李千行 ⒈告訴人李千行112年1月4日警詢時之指訴(偵八卷第15至16頁) ⒉陳俊儒之台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2月29日交易明細(偵五卷第144至145頁) ⒈陳俊儒之台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2月29日交易明細(偵五卷第144至145頁) ⒉陳栩震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1月28日存款交易明細(偵五卷第146至147頁) ⒊李坤明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1月24日存款交易明細(偵五卷第148至149頁背面) ⒋陳旻修111年11月16日提領影像畫面擷圖1張(偵八卷第204頁上方) 17(原附表二編號20) 郭俊成 ⒈告訴人郭俊成111年11月4日警詢時之指訴(偵八卷第25至26頁) ⒉告訴人郭俊成提出之交易紀錄擷圖1張(偵八卷第34頁) ⒊楊玉霖之將來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2月21日交易明細(偵五卷第164至167頁) ⒈楊玉霖之將來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2月21日交易明細(偵五卷第164至167頁) ⒉張欽翔之將來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111年1月1日-111年12月21日交易明細(偵五卷第168至171頁) ⒊陳力菁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1月28日存款交易明細(偵五卷第176至177頁) ⒋陳旻修111年10月31日提領影像畫面擷圖2張(偵八卷第205頁) 18(原附表二編號21) 林玟吟 ⒈告訴人林玟吟111年11月10日警詢時之指訴(偵八卷第35至36頁背面) ⒉告訴人林玟吟提出之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偵八卷第47頁) ⒊楊玉霖之將來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2月21日交易明細(偵五卷第156至157頁) ⒈楊玉霖之將來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2月21日交易明細(偵五卷第156至157頁) ⒉張欽翔之將來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111年1月1日-111年12月21日交易明細(偵五卷第158至159頁) ⒊賴乙誠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1月24日存款交易明細(偵五卷第160至161頁背面) ⒋陳旻修111年11月2日提領影像畫面擷圖2張(偵八卷第206頁) 19(原附表二編號22) 黃雅靖 ⒈告訴人黃雅靖111年11月12日警詢時之指訴(偵八卷第48至50頁) ⒉告訴人黃雅靖提出之交易明細擷圖10張(偵八卷第75至76頁背面) ⒊楊玉霖之將來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2月21日交易明細(偵五卷第164至167頁) ⒈楊玉霖之將來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2月21日交易明細(偵五卷第164至167頁) ⒉張欽翔之將來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111年1月1日-111年12月21日交易明細(偵五卷第168至171頁) ⒊李坤明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1月28日存款交易明細(偵五卷第174至175頁背面) ⒋陳旻修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1月28日存款交易明細(偵五卷第182至183頁) ⒌陳旻修111年10月31日、11月1日提領影像畫面擷圖共4張(偵八卷第208頁上方、第209頁上方、第210頁背面) 20(原附表二編號23) 張美英 ⒈告訴人張美英112年1月4日警詢時之指訴(偵八卷第77至79頁) ⒉蘇明山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2月31日交易明細(偵五卷第187至188頁) ⒈蘇明山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2月31日交易明細(偵五卷第187至188頁) ⒉趙苑汝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1月24日存款交易明細(偵五卷第189至190頁) ⒊陳旻修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1月28日存款交易明細(偵五卷第191至192頁) ⒋陳力菁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1月28日存款交易明細(偵五卷第193至194頁) ⒌李坤明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1月24日存款交易明細(偵五卷第195至196頁) ⒍李坤明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1月28日存款交易明細(偵五卷第197至198頁) ⒎張晉維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1月28日存款交易明細(偵五卷第199至200頁) ⒏蕭彦霖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111年11月28日存款交易明細(偵五卷第201至202頁背面) ⒐陳旻修、李坤明111年11月15日提領影像畫面擷圖共23張(偵四卷第108頁、偵八卷第212至216頁)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