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861號
- 原告
- 連培程
- 被告
- 危祥岑
上列被告因洗錢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係以先存在一可資附麗之刑事訴訟程序為前提,如未先有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而依上開規定,以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原告連培程於民國114年8月13日向被告危祥岑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情,固有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憑,惟經本院刑事科依職權查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所附麗之刑事訴訟程序,查無何附麗之刑事訴訟程序繫屬本院等情,有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刑事科查無」戳章及錄事職章在卷可考,顯見被告無何刑事訴訟程序繫屬本院,則原告逕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即屬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又原告之假執行聲請既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
三、至原告之訴雖經本院以程序理由判決駁回,惟不影響原告另循正確之救濟途徑向民事法院起訴,附此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 法 官 潘長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