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885號
- 原告
- 李崇慎
- 被告
- 劉千榕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310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千榕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1310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茲因原告李崇慎已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