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962號
- 原告
- 關凱玲
- 被告
- 曾研皓
張智傑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訴字第73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提出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731號),本院已於民國114年8月19日下午4時12分言詞辯論終結,然原告於該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14年8月27日始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情,有本院審理筆錄、錄音資料查詢結果、本院收狀戳記在卷可查。故本件原告係於本院刑事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或檢察官提起上訴尚未繫屬第二審法院前,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與前述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規定顯有未合,應依法駁回其訴。
三、本院所為前開程序性駁回判決,無礙於原告依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另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民事訴訟之權利,亦即原告得依法向法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或於刑事案件上訴權人對於刑事案件提起上訴時,於該刑事案件上訴繫屬第二審法院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依法向刑事案件繫屬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