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2640號
- 原告
- 戴宏萍
- 被告
- 梁丁元
吳明哲
黃鶴樓
鍾鎮宇
張哲瑋
陳思祺
陳彥儒
黃鼎鈞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26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等被訴詐欺等案件,就被訴參與詐欺原告戴宏萍部分,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261 號判決可稽,原告復未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是揆諸前揭規定,本院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末原告之訴雖經駁回,然無礙原告另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訴訟之權利,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