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9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14 日
- 法官連雅婷、黃園舒、陳安信
- 法定代理人羅崑泉
- 當事人喬山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鄭竣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990號 原 告 喬山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崑泉 被 告 鄭竣獻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560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及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刑事附帶民事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侵占案件,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有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560號判決書可佐,揆諸上開規定,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黃園舒 法 官 陳安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玫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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