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緝字第84號
- 原告
- 玉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明峰
- 訴訟代理人
- 林泓毅律師
- 被告
- 張宏志
上列被告張宏志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114年度易緝字第37號),經原告玉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附民緝字第84號
上列被告張宏志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114年度易緝字第37號),經原告玉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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