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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緝字第84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樊季康詹蕙嘉白凌瑀

原告
玉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峰
訴訟代理人
林泓毅律師
被告
張宏志

上列被告張宏志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114年度易緝字第37號),經原告玉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白凌瑀

書記官 林佳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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