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緝字第99號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劉凱寧楊子賢許菁樺

原 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原 告
統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超
被 告
陳心郁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楊子賢

法 官 許菁樺

書記官 黃翊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