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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交易字第289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陳柏榮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怡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79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陳怡潔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而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查告訴人董子瑜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對被告向本院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楊景舜提起公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柏榮

                書記官 余逸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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