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交易字第289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怡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79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陳怡潔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而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查告訴人董子瑜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對被告向本院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楊景舜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