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交易字第61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21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勇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17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新北市中和區連城路往中正路方向行駛,行經連城路與和城路1段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道路照明設備有開啟、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且無障礙物、視距良好,行車管制號誌正常,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即貿然左轉,適對向有告訴人徐永明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市區連城路往土城方向直行駛至上開路口,見狀閃避不及而自摔,致告訴人受有左側鎖骨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與被告達成和解,並具狀撤回對於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書等件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