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交易字第86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采瑜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25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采瑜所考領之駕駛執照已經註銷,仍於民國113年7月27日21時1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3段往三峽方方向行駛至延和路口時,本應注意在多車道右轉彎,應先駛入外側車道,且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未駛入外側車道即貿然右轉彎,適告訴人陳思妤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告訴人王瑜璟沿同路行駛至該處,煞閃不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陳思妤受有頭部鈍挫傷、臉部擦傷、左肩部挫傷及擦傷、左手腕挫傷及擦傷、雙側膝部挫傷及擦傷、右足部挫傷及擦傷等傷害,告訴人王瑜璟受有左手肘擦傷、雙手部擦傷、左髖部挫傷、左膝部擦傷、左踝部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所涉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陳思妤、王瑜璟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在卷可稽(見交易卷第71、109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