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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審附民字第699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李俊彥朱學瑛梁家贏

原告
黃朝妃
被告
游○兆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本院115年度審訴字第4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法 官 朱學瑛

法 官 梁家贏

書記官 巫茂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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