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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531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樊季康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周慧敏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9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慧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慧敏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之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故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時,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另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根本上不得易科罰金,故於諭知判決時,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周慧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有法院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3至7所示之罪均不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查本件受刑人已請求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罪,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聲請人簽署之聲請文件1紙在卷可考(附於115年度執聲字第953號卷第6頁),是本件聲請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且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從而,聲請人以本院為附表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無訛,應予准許。

四、爰審酌受刑人自民國96年起即有多次詐欺之前科(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素行不良且顯示其特殊之人格及犯罪傾向,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犯行均係以假投資或假結婚等方式騙取不同被害人之財物,犯罪時間集中於111年3月至112年9月間,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455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經同一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經同一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暨受刑人對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表示請從輕量刑之意見(見卷附本院刑事庭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查詢表)等一切情狀,綜合評價受刑人應受矯治之程度,本於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刑罰經濟及恤刑目的,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樊季康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受刑人周慧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2年 犯罪日期  111.3.12~111.7.1、111.4.29~111.6.15 111.6.27~111.7月初、111.6.2 110.3月間某日~110.11.30、 111.1.4~111.6.28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437號等 雲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437號等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541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臺南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806號 112年度易字第806號 112年度易字第1831號  判決日期 113.2.21 113.2.21 113.2.23  確定 判決 法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臺南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806號 112年度易字第806號 112年度易字第1831號  確定日期 113.3.18 113.3.18 113.3.27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是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3年執助字第1129號 臺北地檢113年執助字第1128號 臺北地檢113年執助字第1067號   編號1至4,經本院113年聲字第455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受刑人周慧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竊盜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2月(2次) 犯罪日期  111.7.20~111.8.15 111.7.3 111.12.30~112.7.31、111.8.22~112.8.25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6361號 雲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946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689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雲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易字 第4101號 113年度易字第 472號 113年度審易字 第3675、3796 號  判決日期 113/03/29 113.10.4 114.1.21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雲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4101號 113年度易字第472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3675號等  確定日期 113/05/08 113.11.6 114.3.5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3年執助字第1206號(編號1至4經本院113年聲字第455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雲林地檢114年執字第739號 新北地檢114年執字第4920號(同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受刑人周慧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7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2.2.9~112.9.4、112.7.13~112.7.19、112.8.21~112.8.22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373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4年度審易字第485號    判決日期 114.6.20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4年度審易字第485號    確定日期 114.7.30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4年執字第1044號(同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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