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2655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王國耀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婉綺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婉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婉綺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8月確定,於民國114年2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7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判決確定移送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5年7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557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王國耀

                 書記官 周品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