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2655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婉綺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婉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婉綺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8月確定,於民國114年2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7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判決確定移送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5年7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557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