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2668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志鵬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志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8月確定,於民國106年4月1日送監執行。嗣法務部於115年7月15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簡字第號5124號),及法務部矯正署115年7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516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