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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2668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何燕蓉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志鵬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志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8月確定,於民國106年4月1日送監執行。嗣法務部於115年7月15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簡字第號5124號),及法務部矯正署115年7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516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何燕蓉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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