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2697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俊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俊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俊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書漏載)、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漏載)及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及定應執行刑,合計刑期有期徒刑8年1月確定,先執行另案殘刑後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7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15年7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5456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簡第766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