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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1183號

115年度附民字第1184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何燕蓉吳宗航陳佳妤

原告
劉恩劭 址詳卷
告訴代理人
方南山律師
被告
陶冠霖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0樓

林梓傑

林家羽

戴依純

彭韋寧

陳燕美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戴依純、彭韋寧、陳燕美雖非刑事案件被告,然原告認其等為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陳佳妤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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