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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潘長生黎錦福楊肅宇

原告
曾超群
原告
簡國華
上一人送達代收人
曾超群
被告
李信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交簡字第112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楊肅宇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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