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交附民字第66號
- 原告
- 陳思羽
- 被告
- 馮祖定 (已歿)
(歿前)住○○市○○區○○里00鄰○○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易字第3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以114年度交易字第332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