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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交附民字第66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莊婷羽

原告
陳思羽
被告
馮祖定 (已歿)

(歿前)住○○市○○區○○里00鄰○○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易字第3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以114年度交易字第332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謝孟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莊婷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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