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24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潘建廷
(現另案在法務部○○○○○○○○羈押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5年度聲沒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潘建廷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5544號簽結,惟該等案件所查扣菸彈1個(毛重5.7744公克),經送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三氟依托咪酯成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9月30日北榮毒鑑字第AI809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稽,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三氟依托咪酯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受另案觀察、勒戒效力所及,業經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5544號簽結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前開簽呈在卷(毒偵卷第82頁)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如附表檢驗結果欄所示,確含有第二級毒品三氟依托咪酯成分,有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9月30日北榮毒鑑字第AI809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毒偵卷第13頁、第59頁)可憑,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即違禁物無誤,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至上開煙彈,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揆諸上開規定,本案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另因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扣案物品 數量 檢驗結果 備註 煙彈內含煙油 1顆 1.毛重5.7744公克 2.驗餘淨重5.7246公克 2.檢出成分第二級毒品三氟依托咪酯 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9月30日北榮毒鑑字第AI809號毒品成分鑑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