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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82號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彭全曄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志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 年度毒偵字第5075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5 年度聲沒字第11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10 年度毒偵字第5075號被告王志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 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經送鑑定結果分別檢出含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等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屬實,又上開如附表所示毒品包裝袋與內含之該毒品均無法完全析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書記官 蕭 琮 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檢出內含毒品成分、數量 1 粉塊狀、米白色粉末 2包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1.71公克,驗餘淨重1.69公克) 2 白色晶體、淡黃色潮濕晶體 2包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淨重1.41公克,驗餘淨重1.22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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