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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393號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劉芳菁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建維

籍設新北市○○區○○○道0段0號0樓(新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8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附表編號7部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建維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戒毒偵字第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或屬附表所示毒品,抑或附著如附表所示毒品微粒(亦均屬於違禁物),此有附表所示檢驗報告、鑑定書附卷足證,且此等毒品均已附著於各該殘渣袋、吸食器,而均難以單獨析離,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沒收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戒毒偵字第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而被告為警查獲時,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8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關毒品成分、驗餘淨重等鑑驗結果詳如附表所示),有如附表編號1至6、8所示之檢驗報告、鑑定書在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係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亦屬違禁物無訛,揆諸上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另盛裝、包覆上開送驗毒品之包裝袋、吸食器、殘渣袋等物本體,因包覆、盛裝毒品留有毒品殘渣,難以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爰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㈡至聲請人雖尚聲請沒收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物,而此部分經送鑑定結果,固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附表編號7所示鑑定報告附卷可稽,然按我國刑法採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是若被告初次施用毒品並同時持有逾法定數量毒品時,由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性質上係屬保安處分,與刑罰性質不同,故針對同一犯行併予諭知刑罰及保安處分者自無不可(例如對竊盜慣犯同時宣告強制工作),且此時持有逾法定數量毒品行為之不法內涵已非嗣經不起訴處分之施用毒品行為所得涵蓋,故法院除應就被告所為論以持有逾法定數量毒品罪刑外,另應就施用毒品犯行部分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此亦為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之使然,並無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391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毒聲字第3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依本院114年度毒聲字第345號裁定,另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已於115年1月12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戒毒偵字第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前開判決意旨,被告持有如附表編號7所示逾法定數量第一級毒品行為之不法內涵並非前述施用毒品行為所得涵蓋,是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毒品,確有可能為被告涉嫌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案件之相關證物,是附表編號7所示毒品既得作為被告所涉其他案件之證據,自有繼續扣押留存之必要,不宜准許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該等物品。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芳菁

                書記官 李翰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備註 1 粉末檢品1包 檢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1.61公克,驗餘淨重1.60公克,純質淨重1.04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11月13日調科壹字第11323926990號鑑定書 新北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4892號卷第62頁  2 白色或透明晶體3包 均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總淨重28.5698公克,取樣0.1842公克鑑驗用罄,總驗餘淨重28.3856公克,總純質淨重19.9725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10月30日北榮毒鑑字第AB952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北榮毒鑑字第AB952-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㈠、㈡ 新北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4892號卷第46頁、第48-49頁 3 粉末檢品3包、塊狀檢品1包 均檢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總淨重2.92公克,總驗餘淨重2.9公克,總純質淨重1.72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1月1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2230號鑑定書 新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824號卷第74頁  4 白色或透明晶體7包 均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總淨重15.8797公克,取樣0.0432公克鑑驗用罄,總驗餘淨重15.8365,純質淨重10.9729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1月2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甲基安非他命) 新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824號卷第75-76頁                5 粉末檢品5包 檢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總淨重20.43公克,驗餘淨重20.39公克,純質淨重2.37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6月16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1450號鑑定書1份 臺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133號第63頁  6 玻璃球吸食器1個 以乙醇溶液沖洗,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5月1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 臺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133號第59頁  殘渣袋1袋 經刮取殘渣,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7 米白色粉末檢品1包 檢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5.88公克,驗餘淨重5.86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0月16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0940號鑑定書1份 臺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722號第139頁  白色粉末檢品10包 均檢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總淨重16.64公克,驗餘淨重16.61公克,純質淨重10.16公克)    8 白色透明晶體1包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淨重4.06公克,取樣0.01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4.05公克)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2年北市鑑毒字第313號鑑定書1份 臺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722號第13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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