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1 分鐘讀完 全文 3,72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審交簡字第307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陳明珠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熙發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調偵字第325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

陳熙發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經吊銷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最後1行「之傷害。」記載之後補充「又陳熙發肇事後,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其等犯行前,即向據報前來現場處理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莊派出所警員林育陞承認肇事並接受裁判」。

㈡證據部分補充如下:

⒈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14年度偵字第54836號偵查卷第15頁)。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莊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2份(114年度偵字第54836號偵查卷第20、21頁)。

⒊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二、論罪:

㈠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雖於115年1月14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然修正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僅增列第1項第6款之加重處罰事由,並將修正前同條項第6至10款事由移列至修正後同條項第7至11款,與被告本案所犯同條項第1款規定之罪名及刑罰並無影響,自不生有利或不利行為人之情形,而毋庸為新舊法比較,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論處,核先敘明。

㈡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各款規定係就刑法基本犯罪類型,於加害人為汽車駕駛人,於從事駕駛汽車之特定行為時,因而致人傷亡之特殊行為要件予以加重處罰,已就刑法各罪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而成另一獨立之罪名,自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被告之自用小客車駕駛執照於本案發生時業經吊銷,有新北市○○○○○○○○○道路○○○○○○○○○○○○○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各1份在卷可參(見114年度偵字第54836號偵查卷第27頁、115年度調偵字第325號偵查卷第3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經吊銷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

㈢本院審酌被告之汽車駕駛執照業經吊銷仍駕車上路,並因而致告訴人受傷,其過失程度、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嚴重性及對交通安全之危害程度,依規定加重其刑後,不至於使被告所受刑罰過苛,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於肇事後,在案發現場等待警方前往處理,警方到場時主動承認為肇事人,並自願接受裁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莊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1份(見114年度偵字第54836號偵查卷第21頁)附卷可考,為對未發覺之犯罪自首,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本件事故發生時駕駛執照經吊銷,仍駕駛自用小客車於道路上,又本應注意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應遵守燈光號誌,不得違反號誌管制行駛,竟疏未注意上開事項,貿然闖紅燈,致發生本件車禍而造成告訴人所受傷害,顯有過失,兼衡被告就本件事故應負之過失程度,告訴人所受傷勢程度,暨其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職業為油漆(依調查筆錄所載),自首犯行之犯後態度,惟迄今尚未賠償告訴人之損害或與告訴人達成和解(雙方對調解方案無法達成共識,見本院115年5月6日刑事調解事件報告書所載,告訴人業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許宏緯提起公訴,檢察官孫兆佑蒞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 官 陳明珠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二、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期間駕車。

三、酒醉駕車。

四、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駕車。

五、行駛人行道、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

六、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七、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以上。

八、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九、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十、二輛以上之汽車在道路上競駛、競技。

十一、連續闖紅燈併有超速行為。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美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5年度調偵字第325號
  被   告 陳熙發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熙發之駕駛執照業經吊銷,仍於民國114年6月3日16時36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北市新莊
    區中正路中間車道往三重區方向直行,行經該路段與化成路
    交岔路口,本應注意遵守道路交通號誌之指示,而依當時情
    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直行車道之號誌已轉
    為紅燈仍貿然前行,適有羅旭騰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
    通重型機車,在中正路之機車待轉區起駛左轉,欲穿越中正
    路而駛至該路口,因而發生碰撞,致羅旭騰人車倒地,並受
    有薦椎第二/三骨折之傷害。
二、案經羅旭騰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熙發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因闖越紅燈,而與告訴人羅旭騰於上開時地發生交通事故之事實。 2 告訴人羅旭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被告與告訴人於上開時地發生交通事故之事實。 3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現場及車損照片、監視器影像暨擷取圖片 被告與告訴人於上開時地發生交通事故之事實。 4 新北市○○○○○○○○○道○○○○○○○○○○○○○○路○○○○○○○○0○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各1份 被告之駕駛執照業經吊銷之事實。 5 天主教永和耕莘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影本 告訴人受有前述傷勢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
    、刑法第284條前段於駕駛執照經吊銷期間駕車過失致人受
    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檢 察 官 許宏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審交…」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