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4號
- 原告
- 林○桂 (姓名、地址詳卷)
- 訴訟代理人
- 廖于清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詠誼律師
- 被告
- 吳昆霖
- 被告
- 吳晴弘
- 被告
- 長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崑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吳昆霖、吳晴弘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因告訴人即原告林美桂對於被告吳昆霖、吳晴弘撤回告訴,而經本院114年度審交易字第2081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本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惟原告已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揆諸前開規定,仍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