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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4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王偉光龔書安吳智勝

原告
林○桂 (姓名、地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詠誼律師
被告
吳昆霖
被告
吳晴弘
被告
長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崑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吳昆霖、吳晴弘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因告訴人即原告林美桂對於被告吳昆霖、吳晴弘撤回告訴,而經本院114年度審交易字第2081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本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惟原告已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揆諸前開規定,仍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偉光

                    法 官 龔書安

                    法 官 吳智勝

                    書記官 蘇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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