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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03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李俊彥朱學瑛梁家贏

原告
陳○宣
原告
陳○喬
原告
原告兼上二
原告
人法定代理
原告
人 陳○良
原告
謝○云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良
被告
葉秉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5年度審交易字第10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法 官 朱學瑛

法 官 梁家贏

書記官 巫茂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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