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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審易字第156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陳明珠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朱奕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07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及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朱奕嘉明知其並無販售公仔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0月9日9時許,透過社群軟體臉書帳號「Guan Ting」,向告訴人黃慧雯佯稱:可出售公仔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分別於113年10月9日12時36分許、12時37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1,000元、1,000元至朱奕嘉指定之虛擬帳戶,旋遭朱奕嘉透過劉士誠提供之IP位址「111.81.25.152」(所涉詐欺犯行,另為不起訴處分)登入大樂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遊戲ID「285897」、「185848」,以上開金額購買My Card點數後,儲值至上開遊戲ID內花用。因認被告朱奕嘉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依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及第303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起訴之犯罪事實,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2386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4所示告訴人黃惠雯部分,犯罪事實相同,該案業經於114年9月17日提起追加起訴,並於114年9月25日繫屬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目前正由該法院以114年度審訴字第2219號審理中,有卷附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及該案檢察官追加起訴書在卷足憑。本案於同年9月30日始繫屬於本院(見本院114年度審易字第3460號卷第5頁之本院收狀戳)。依前引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規定,應由繫屬在先桃園地方法院審判之。爰依同法第303條第7款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思慧提起公訴,檢察官孫兆佑到庭執行職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明珠

                 書記官 張美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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