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2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審易字第379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藍海凝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孫韻潔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68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孫韻潔與告訴人陳嘉羽為朋友,雙方因故起口角後,孫韻潔竟基於散布於眾之誹謗犯意,於民國114年8月30日23時37分前某時,透過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聞之社群軟體Instagram發布限時動態,張貼載有陳嘉羽照片之對話紀錄截圖,並註記如附件所示文字,以此方式指摘足以毀損陳嘉羽名譽之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偵查中已與被告調解成立,並於本院審理時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參,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藍海凝

                 書記官 陳鴻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這台中女甚至會把
“姊妹“跟誰睡
把很多“姊妹“的不堪
是私底下亂跟別人說
藉由這兩天的事
我更不覺得失去你遺憾了
昨天我看到你主動來找我
我還滿開心的
今天整個大傻眼哈哈哈哈
直接把我們都封鎖
不敢面對
臺中陳嘉羽等你來對質哦
真的是很沒種
事情被攤出來不敢面對
只會封鎖哦
你老公真的很可憐
不要得病回去給你老公嘿
臺中女你真的是蝦妹
好好珍惜你老公吧
都知道你外遇多年
跟各種不同男人亂搞
還回收你
我衷心佩服他度量
看我不爽有本事直接來講
不要在背後說三道四
要四十的人了
別這麼白癡、智障可以嗎
愛畫餅的雙面人
有共同好友的歡迎截圖給她
俺沒有怕的
那麼愛在背後嚼舌根
有共同朋友的自己注意點
這女的時不時把“姊妹“秘密
到處亂講,非常雙面人
自己絕對沒錯,錢斤斤計較
有公主病回家對你老公啦
或者對外面野男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審易…」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