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審易字第3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5 年 02 月 03 日
- 法官徐蘭萍
- 被告蔡孟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審易字第38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孟晉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09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孟晉於民國114年10月5日2時許,在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食酒霸餐酒館飲酒後,因認楊博 皓多次前往其包廂騷擾,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持酒瓶毆打楊博皓,使楊博皓受有頭皮開放性傷口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 論。茲因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參,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宏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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